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15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市监处罚〔2022〕398号 | 无为县宋善华中西药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 | 无为县宋善华中西药店 | 91340225L52800571Y | 宋善华 | 2022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药店货架上发现标示“品先”罗汉果糖(生产企业:鑫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36098200238,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150362,生产批号:20191008,生产日期,20191008,保质期至:20211007,净含量:37.5g)16盒待售,现场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现场拍照取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2年2月24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投资人确认检查的情况属实。投资人陈述由于疫情原因,顾客进店后买东西都要登记,所以很多人怕麻烦,进店后问了问就跑掉了,保健食品卖得很少,所以对保健食品查得少,有时没有认真检查,导致这次的保健食品过期。涉案的保健食品进货单价为4元/盒,进货有单据,销售单价为8元/盒,涉案保健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当事人没有因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处罚过。据此计算货值为108元,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罚款5000元;没收涉案保健食品罗汉果糖16盒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8日 | |
2 | 无市监处罚〔2022〕399号 | 钱之秀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案 | 钱之秀 | 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农资产品专项检查,发现店内正在销售的“康博”牌聚乙烯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合格证上标注生产者:南京康博塑胶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浦六北路195号,电话:137****3649、159****5947;执行标准:GB4455-2006、GB13735-2017,以及产品规格、毛重和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7日,未标注安全使用期和有效期。据调查了解,该批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农膜共进货90卷。进价40元/卷,销价是41/卷,共销售20卷,货值金额共计3690元,违法所得共计20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罚款1107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8日 | |||
3 | 无市监处罚〔2022〕400号 | 无为县利民农资经营部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案 | 无为县利民农资经营部 | 91340225MA2MTNLN39 | 曹昌贵 | 2022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农资产品专项检查,发现店内正在销售的“华风庆”牌聚乙烯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生产者:安徽巢湖市华庆塑业有限公司,地址:电厂路(巢湖电厂北500米),电话:138****9816,执行标准:GB13735-2017,及产品规格、毛重、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7日,未标注安全使用期和有效期。据调查了解,该批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农膜共进货50卷。进价38元/卷,销价是40/卷,共销售4卷,货值金额共计2000元,违法所得共计8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罚款600元;没收违法所得8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8日 | |
4 | 无市监处罚〔2022〕401号 | 无为县小白马儿童乐园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案 | 无为县小白马儿童乐园 | 92340225MA2T4DJPXX | 李兆 | 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1台娃娃机内有70个“冰墩墩”造型的钥匙挂件,上述产品外观有“bei jing 2022”及奥运五环标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及奥林匹克标志的相关授权。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未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及奥林匹克标志的相关授权。上述“冰墩墩”造型的钥匙挂件是其2022年3月10日从浙江义乌的一个叫“明星礼品”的店铺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00个,目前剩余70个。购进的价格是5.3元/个。因其为放在娃娃机里面供客户抓取,收取抓取费用,没有具体的销售价格,无法知道利润。综上所述,违法经营额530元,无违法所得。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罚款2000元;没收钥匙挂件70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8日 | |
5 | 无市监处罚〔2022〕402号 | 无为县宏盛珠宝首饰店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案 | 无为县无城宏盛珠宝首饰店 | 92340225MA2NXQ4Q0C | 丁祖发 | 2022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黄金饰品货柜内有1条待售足金项链,上述足金项链外观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的“冰墩墩造型”,项链上刻有钢印“bei jing 2022”,以及奥运五环标志和北京奥运会标志,该产品标签标注:“足金999精品项链每件加288元,总质量:7.18克,含金量999%”,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及奥林匹克标志的相关授权。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未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及奥林匹克标志的相关授权。上述“冰墩墩造型”足金项链是其2022年2月初以旧的黄金跟合肥的一个经销商更换购进的。具体进价无法计算。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店黄金销售价为408元/克。足金项链重量是7.18克。标签标注加288元加工费。整条足金项链销售价为3217.44元/条。综上所述,违法经营额3217.44元,无违法所得。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罚款2000元;没收足金项链一条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8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2〕403号 | 无为市玲霞五金竹制品日杂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无为市玲霞五金竹制品日杂店 | 92340225MA8N7XWUXG | 王先友 | 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在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着3卷外包装品名为: 华风牌聚乙烯吹塑地面覆盖薄膜,生产者:安徽巢湖华庆塑业有限公司,地址:电厂路(巢湖电厂北门500米) ;执行标准:GB13735-2017;产品合格证无检验员印章,也未标注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依据国家标准GB13735-2017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农膜的安全试用期为18个月,上述聚乙烯吹塑地面覆盖薄膜贮存期自生产日期应不超过18个月。当事人销售的农膜合格证上未标明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经分管局长批准,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农膜是2022年2月一个叫张世好的送货上门,无购进发票,当事人共进了6卷,进价40元/卷。截止2022年3月24日上述产品销售了3卷。销售价45元/卷。按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3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罚款81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9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2〕404号 | 无为市徐海锋水产饲料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 无为市徐海锋水产饲料经营部 | 92340225MA2W1YD19M | 徐海锋 | 2022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内张贴一喷绘广告,上标内容:巴大小龙虾好在哪?总结五大特点的第二点,提高免疫力,虾发病率底。为进一步调查核实,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无为市徐海锋水产饲料经营部,主要经营水产饲料、鱼药、网具销售。发布该广告产品名称巴达小龙虾饲料。另查明,该水产饲料经营部制作喷绘广告和手工费共计120元。当事人未因广告内容和消费者发生纠纷,故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罚款24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0日 | |
8 | 无市监处罚〔2022〕405号 | 王海泉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王海泉 | 2022年1月24日,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王海泉销售的泥鳅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签发了编号为XC22340281344930214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标准指标应≤100μg/kg,实测值为197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后附上述检验报告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C22340281344930214),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见到有泥鳅销售。当事人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2年1月5日当事人王海泉从巢湖市宋大姐水产品批发部(巢湖市城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处以22元/千克的价格共购进30千克上述泥鳅(索取了进货单据),并以24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2022年1月7日,当事人向抽样单位销售了2.5千克泥鳅。截至案发,上述泥鳅除去抽检其余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720元,违法所得为60元。当事人在购销泥鳅时并不知道其体内含有的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6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0日 | |||
9 | 无市监处罚〔2022〕406号 | 无为县石涧晨阳超市销售禁止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石涧晨阳超市 | 92340225MA2P5Y054J | 陈兆霞 | 2022年1月10日,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无为县石涧晨阳超市销售的“麦豆坊”板栗饼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签发了编号为XC22340281344930281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麦豆坊”板栗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标准指标应≤1,实测值为1.5256,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9日送达了后附上述检验报告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C22340281344930281),当事人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1年11月1日当事人无为县石涧晨阳超市从无为县华明商行以22元/kg的价格购进3kg上述“麦豆坊”板栗饼,并以2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向抽样单位销售了2kg“麦豆坊”板栗饼。截至案发,上述“麦豆坊”板栗饼除去抽检其余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72元,违法所得为6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并向消费者开展了召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6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0日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2〕407号 | 无为县赵庆鸡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 无为县赵庆鸡排店 | 92340225MA2THPKC3L | 赵庆 | 2022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县赵庆鸡排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冰柜内上摆放有一袋正在售卖的正新牌地道鲜肉肠,上述食品标签标注:生产商:宿州正新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k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批号):见包装上打码。执法人员在该食品包装上未发现生产日期的标签标识。当事人承认事实并主动下架销毁上述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2022年3 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无为县赵庆鸡排店于2022年1月20日在正新鸡排总部购入上述食品,进价为2.64元一根,共购进224根,其中发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一袋鲜肉肠,共十四根,未对外进行销售,检查后,当事人主动销毁上述食品。综上所述,货值36.96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1日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2〕408号 | 无为县金百泰精品珠宝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案 | 无为县金百泰精品珠宝店 | 92340225MA2TXBD42D |
蒋春梅 | 2022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黄金饰品货柜内有1条待售足金项链,其外观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的“冰墩墩”形象,项链上刻有钢印“bei jing 2022”,以及奥运五环标志,上述足金项链标签标注:“足金项链,质量:7.33克,精品5G工艺费:加78元/克,精品珠宝”,当事人承认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的足金项链予以扣押,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也未能提供盖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2022年3月1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6日在合肥某黄金饰品店购进了1条“冰墩墩”形象的足金项链放在店内销售,购进当天金价为395元/克,加工费是68元/克,足金项链的重量是7.33克,整条足金项链的进货价为3393.79元/条,据当事人陈述,3月1日的金价为405元/克,加工费为78元/克,据此计算整条足金项链销售价为3540.39元/条,因无证据证明涉案的足金项链是否有对外销售的情况,故本案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3540.39元。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销售的“冰墩墩”形象足金项链1条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1日 | |
12 | 无市监处罚〔2022〕409号 | 宋守云无照经营案 | 宋守云 | 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宋守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头招牌标注:亮丽精品店,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待售玩具、文具等商品,有2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销售活动,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承认事实并停止经营,2022年3月30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明,当事人宋守云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3月26日在无为市西大街实验小学旁从事文具销售活动,据当事人陈述,开业至今总经营额为200元,案发后,已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因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1日 | |||
13 | 无市监处罚〔2022〕410号 | 无为县右林文化精品屋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案 | 无为县右林文化精品屋 | 92340225MA2P745390 | 张右林 | 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内货架上摆放有8个待售钥匙扣,其外观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的“冰墩墩”形象,上述产品标注有:“BEIJING 2022”,以及奥运五环标志,当事人承认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的物品予以扣押。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也未能提供盖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2022年3月30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在芜湖女人街某玩具店购进购进了20个“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放在店内销售,据当事人陈述,购进的价格为2.5元/个,销售的价格为4元/个,截止案发时,已销售12个,违法所得18元,货值金额为80元。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销售的”冰墩墩“形象钥匙扣8个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1日 | |
14 | 无市监处罚〔2022〕411号 | 无为市欧妮可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化妆品案 | 无为市欧妮可美容店 | 92340225MA8N0UBX40 | 潘莉 | 2022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4盒韩国AHC牌面膜、4盒日本LIONG牌牙膏、以及1瓶LANCOME牌精华液,上述进口化妆品的外包装以及容器表面均未标注符合法定要求的中文标签,当事人承认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涉案化妆品予以扣押,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韩国AHC牌面膜和LANCOME牌精华液的微信交易记录,2021年3月8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份和2021年8月份分别购进了4盒日本LIONG牌牙膏、4盒韩国AHC牌面膜和1瓶LANCOME牌精华液,日本LIONG牌牙膏进价为10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韩国AHC牌面膜进价为47.5元/盒,销售价为80元/盒;LANCOME牌精华液进价为216元/瓶,销售价为500元/瓶。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化妆品均未销售,因无证据证明涉案化妆品在有对外销售的情况,故本案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900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销售的韩国AHC牌面膜4盒、日本LIONG牌牙膏4盒、LANCOME牌精华液1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1日 | |
15 | 无市监处罚〔2022〕412号 | 安徽省秀水回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姚沟分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 安徽省秀水回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姚沟分公司 | 91340225MA8LX0QX6B | 许新 | 2022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外的玻璃上贴有一张宣传广告,上面写有:“会员积分超值兑换,好消息,2022年安徽省秀水回春大药房的VIP会员,均可享受积分兑换,好礼多多,惊喜连连,活动详情见店内海报,所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秀水回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所有”等字样。上述宣传广告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2月28日批准立案。2022年3月1日,调查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宣传广告是安徽总部下发的,于2022年2月中旬张贴的,其主要用途是用来提醒该店的会员来兑换积分,因为积分在2月底就即将失效。由于是积分兑换商品,不涉及商品的金钱交易,所以本案中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该店负责人在被查获后,立即将该宣传广告销毁。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1日 | |
16 | 无市监处罚〔2022〕413号 | 无为县隆翔食品厂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商品条码案 | 无为县隆翔食品厂 | 92340225MA2RT0KT8F | 叶震军 | 2021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于2021年11月7日从淘宝电商“老香农旗舰店”处买了芝麻花生酥,该产品标注生产商为无为县隆翔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11101,商品条码为6972585350495,委托生产商为杭州乐伴食品有限公司。消费者经检索查询,发现该条码所有人为杭州临安老香农食品有限公司,因此举报无为县隆翔食品厂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商品条码。2021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在现场未发现有涉案的芝麻花生酥,也未发现相关的产品包装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5日批准立案。2022年2月25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承认其受杭州乐伴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了200Kg生产芝麻花生酥,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697258550495条码。当事人陈述无为县隆翔食品厂没有注册登记该条码;是因委托方杭州乐伴食品有限公司要求而使用该条码的。经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检索,发现编号697258550495条码的注册信息显示发布厂家为杭州临安老香农食品有限公司。本案中,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货值金额1600元。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1日 | |
17 | 无市监处罚〔2022〕414号 | 无为市春雪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市春雪商行 | 92340225MA2P48CG4B | 张正香 | 2021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有待售的米团团糖4袋。该米团团糖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产品标签,也没标注品名、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等信息。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5日批准立案。2021年1月10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2021年12月份,其以3元/袋的价格从芜湖某批发商处购入了10袋米团团糖,并以5元/袋的价格卖出去了6袋。当事人没有建立台账,进货时索取的批发商证照复印件和票据已经遗失。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50元,违法所得12元,当事人首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788元;没收违法所得12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1日 | |
18 | 无市监处罚〔2022〕415号 | 无为县平常心日用百货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无为县平常心日用百货店 | 92340225MA2TYWBF20 | 许晶晶 | 2021年11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2021年电暖宝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对无为县平常心日用百货店销售的标称为平阳县可意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暖宝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2022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产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26日批准立案。2022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违法的不合格产品,是2021年年初由芜湖的送货车送货上门,一共购进5个,进价是18元每个,售价是20元每个,涉案产品货值共计100元,均已被抽检人员购买,违法所得10元。案发后,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销售相同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罚款1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1日 | |
19 | 无市监处罚〔2022〕416号 | 无为高沟好又多超市销售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高沟好又多超市 | 92340225MA2RKD5017 | 夏士荣 | 我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于2021年12月16日,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河南万乐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红小豆2袋,产品批号为20210920,执行标准为NVTB32-2006,生产许可SC10123012900788,经执法人员通过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网站检索,该预包装食品标注编号SC10123012900788的生产许可证无法在该平台检索到任何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1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3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陈述,2021年10月其从无为县中鑫食品经营部以14元/袋价格购进了15袋红小豆,以16元/袋价格进行销售,前期已经卖出了13袋,在检查时还剩下2袋。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主动将剩余2袋红小豆销毁。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40元,违法所得2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974元;没收违法所得26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1日 | |
20 | 无市监处罚〔2022〕417号 | 无为县高沟镇金茂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高沟镇金茂商店 | 92340225MA2P68A60Q | 邓初金 | 2021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店内摆放有待售的散称蛋糕, 2个品种,共8斤。该2种蛋糕都是用透明包材包装,包材没有任何产品标签,也没标注品名、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等信息。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5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14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陈述2021年11月份开始,当事人陆续生产了60斤上述2种蛋糕,生产成本为8元/斤,并以混称12元/斤的零售价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销售记录。案发后,当事人已经对在售的蛋糕加贴了食品标签,并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向购买上述2种蛋糕的消费者发起产品召回。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720元,违法所得2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76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1日 | |
21 | 无市监处罚〔2022〕418号 | 无为县高沟镇小谷水果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无为县高沟镇小谷水果店 | 92340225MA2P2ANLXL | 谷恩果 | 2021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市场检查中从当事人店内化妆品货架上检查发现有待售的大宝®SOD蜜2瓶,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90ml,生产商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为京妆20160020,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0818。”该2瓶大宝®SOD蜜在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5日批准立案。2022年3月22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陈述其于2020年年中从无为利群商贸进购5 瓶大宝®SOD蜜,进货价格6元/瓶,售价7元/瓶。当事人因管理疏忽,刚好剩余2瓶大宝®SOD蜜没有卖出去导致过期,相关票据已经丢失无法提供。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已现场将涉案化妆品下架销毁。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4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1日 | |
22 | 无市监处罚〔2022〕419号 | 无为县景湖便利超市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 无为县景湖便利超市 | 92340225MA2P73QU0H | 谢军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8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保健食品货架上有待售的红牛功能维生素饮料8瓶,标注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净含量250毫升,生产日期20211011,保质期18个月,出品商为红牛维他命有限公司,该产品为保健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保健食品的检验报告,也无法提供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取证后当事人现场下架了全部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5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2021年11月,当事人以进价132元/箱的价格从无为红旗商贸公司处购入了3箱(24瓶/箱)红牛功能维生素饮料,购入的同时当事人没有向批发商索取该保健食品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购入后,以148元/箱的价格对外出售2箱,以6.5元/瓶。对外销售了16瓶。案发后,当事人将其余下的红牛饮料下架退还了批发商。据此,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计452元,违法所得48元。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款1356元;没收违法所得48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1日 | |
23 | 无市监处罚〔2022〕420号 | 无为县高沟镇宋记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高沟镇宋记商行 | 92340225MA2P6MUX7L | 宋叶鋆 | 2022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待售的麻油黑芝麻酥糖2袋,包装标注厂名为无为市襄安镇占制食品厂,厂址为襄安镇菜市场巷5号,配料为麻油、黑芝麻、白砂糖、桂花、精粉、桃仁、麦芽糖,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为ZF34022420180126,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日,产品外包装及合格证均未见保质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2月21日批准立案。2022年2月21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陈述2021年12月底,其以进价9元/袋的价格从襄安占记业务员处购入15袋麻油黑芝麻酥糖,并以10元/袋的售价出售了13袋;相关票据和台账无法提供。本案中,违法经营额150元,违法所得13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487元;没收违法食品2袋,没收违法所得13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1日 | |
24 | 无市监处罚〔2022〕421号 | 无为县江好超市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无为县江好超市 | 92340225MA2T6F7W7E | 江学好 | 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标注福建南平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孚牌”5号电池60粒,生产日期:2021.11;标注福建南平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孚牌”7号电池160粒(其中标注生产日期:2021.09为100粒,标注生产日期:2021.10为60粒)。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池进行随机取样抽检,已现场拍照取证。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规定对上述抽样电池送样检测,2022年3月7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了“(2021)南孚打假第030088号”鉴定证明,证明内容有: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9日在无为县江好超市查缴的5号“南孚”牌碱性电池4粒【生产日期2021-11】、7号“南孚”牌碱性电池9粒【生产日期2021-09、2021-10】.经我司质量技术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我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提供了第19482042号、第1469801号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资质材料。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30日批准立案。2022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根据上述调查事实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标注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孚牌”5号电池60粒,生产日期:2021.11;标注福建南平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孚牌”7号电池160粒(其中标注生产日期:2021.09为100粒,标注生产日期:2021.10为60粒)系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上述侵权电池是2021年泉塘镇某车子送货过来的,当事人一共购进3盒,5号电池进了一盒,60粒/盒;7号电池进了2盒,100粒/盒;都是进价2元/粒,售价2.5元/粒。截止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5号电池暂未售出,7号电池已卖出40粒。当事人陈述,之前有进货单据,时间久了已经找不到,平时没有意识到要做进货及销售记录。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650元,违法所得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2日 | |
25 | 无市监处罚〔2022〕422号 | 无为县花满盛妆化妆品店虚构原价案 | 无为县花满盛妆化妆品 | 92340225MA2P2XRU1F | 花雨 | 2022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示产品名称为“满分日记 冰悦亮洁小苏打牙膏”(商品条码:6974034161119)24盒,该牙膏标价签标示“冰悦亮洁小苏打牙膏 精选秒杀 原价¥23.8 ¥9.9元”等价格宣传信息,经查阅当事人销售系统,首笔销售记录为2021年12月15日。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的冰悦亮洁小苏打牙膏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入库48盒,2022年1月7日入库12盒,并于2021年12月15日当日对上述牙膏开展“原价¥23.8 ¥9.9元”价格促销活动。当事人与“满分日记”产品供货方广州润实通和科技有限公司为首次合作,为迅速打开销售市场,将供货方建议零售价23.8元宣称为原价开展价格促销活动。经查询2021年1月1日至检查当日的销售情况发现,该款牙膏销售记录共18笔,首次销售为2021年12月15日,未见按宣称的原价23.8元进行成交的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罚款8000元;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