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无为市十里墩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10-22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中共无为市委办公室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的通知
词:

中共无为市委办公室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2 12:31信息来源: 无为市十里墩镇阅读次数:编辑:张京丰 字号:【  


各镇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无为市委办公室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的通知》要求,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举措。

一、强化综合救助

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完善分层分类的综合救助体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临时遇困的生活无着人员,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城乡统筹

持续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推进无为市救助标准与芜湖市区并轨,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芜湖市统一。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社会救助帮扶。探索对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救助内涵

发展多元救助,丰富社会救助内容,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探视、照料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适度扩大保障范围,合理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加大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救助力度,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照因病支出型贫困政策予以保障,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并予以分类保障。依据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加强低保动态管理,按照A、B类一年一次,C类半年一次开展核查,完善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精准认定特困人员,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实行散居特困人员签订委托照料协议,落实镇、村(社区)走访照料责任。认真落实《无为市特殊困难群体综合保障实施方案》,有效解决我市失能残疾人、失能独居老人和失能精神障碍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照料问题。全面落实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提升照料护理水平。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鼓励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提升养护服务能力。有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可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脱贫户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落实国家、省、芜湖市关于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动态调整医疗救助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进一步落实芜湖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基金经办力量,建立多部门联审机制,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费用等原因延误抢救时机。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落实国家、省和芜湖市关于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教育救助体系

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低保、特困家庭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对于全日制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对于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戏曲表演专业学生、艺术类其它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按照“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的原则,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为补充,落实“双减”政策,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工作。对于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且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各类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送教进社区、进家庭、进康复机构等方式,为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康复训练、教育指导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住房救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建有保障性住房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未建保障性住房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住房保障,实现分类依申请应保尽保。坚持动态清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困难对象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就业救助力度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实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做好受灾人员救助

修订完善《无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市—镇—村”三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建设为中心,不断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条件和标准,持续增强自然灾害应对能力建设。优化储备库布局,大力推动无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工作,建立并完善以无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大灾情管理和报送力度。按照省、芜湖市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动态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展其他救助帮扶

深化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援助范围,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审查机制,明确免于经济困难审查人员范围。对因突发事件受到人身损害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身故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范围。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升级。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挥临时救助作用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规定程序办理。对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审批,对特殊情况,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度提高镇审批额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消除救助盲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健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民政部门承担指导、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承担工作主体责任。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托定点医院,做好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诊断、救治工作。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查明身份人员予以落户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转入特困人员供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人员和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

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时研判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适当提高受影响困难群众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简化审核确认程序,确保应救尽救,提升救助时效性。对受影响严重的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

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动员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支出。对参与社会救助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宣传表彰。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督促慈善组织做好重大事项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诈捐、骗捐。落实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活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性岗位、基层社工站等工作,参与社会救助和服务。鼓励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无为市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业务制定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内容、承接主体,加强监督评估。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主动发现机制

充分发挥村(社区)组织服务功能,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责任,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社区)组织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市、镇、村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托芜湖市智慧城市管理指挥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强化民政救助服务功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依托镇、村(社区)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标准、时限,完善转办、督办制度,及时办理或跟踪、反馈办理结果,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加快信息化进程,实现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异地受理。(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办理程序

做好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在镇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市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精简申报材料,对可以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有关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民政部门按照依法依规、授权委托、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

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以落实《芜湖市加快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为抓手,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社会救助领域。依托芜湖市级共享交换平台,根据《芜湖市政务数据“一目录三清单”》,强化社会救助相关数据汇聚、共享和应用。依托“皖事通办”总平台,拓宽社会救助“不见面”审批事项,提高网上办事质量效率,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智能化、高效化、便捷化水平。(市民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市社会救助成员单位及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进责任落实

压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乡村振兴部门认真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实时共享;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市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的镇倾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提高服务能力

各镇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明确机构和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市、镇级每年均要开展社会救助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监督检查

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对符合容错情形、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