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发布机构: 无为市十里墩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4-07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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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7 17:00信息来源: 无为市十里墩镇阅读次数:编辑:张京丰 字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经办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以下简称财金〔202021号文件)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皖财金〔2020506)(以下简称皖财金〔2020506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经相关部门、业务经办银行充分讨论后,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范围

法定退休年龄内,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除扶贫贷款、助学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个人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限制性行业除外):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四类人员。

2、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即毕业5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学生和服务期满5年以内的大学生村官。

3、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即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4、返乡创业农民工。即有转移就业经历并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力。

5、网络商户。即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信誉良好、平均月营业额达到3000()以上的电商。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上实名注册。

6、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即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脱贫人口。

7、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即农村劳动力在我市自主创业。

8、申请人经营实体在无为市内,且在申请时身份为非财政供养人员。

(二)贷款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原三户联保每户贷款最高额度在10万元的基础上提高至20万元。

(三)担保条件

1、对申请10万元(含)及以下贷款,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可免除反担保要求。

2、对申请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贷款,申请人自主选择自然人担保或三户联保担保方式,选择自然人担保的,担保人资质按照现行规定界定。

3、对申请20万元以上贷款,申请人自主选择2个自然人担保或向经办银行提供房产抵押的方式申请贷款。选择2个自然人担保的,担保人资质按照现行规定界定;选择房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70%,逾期贷款所抵押房产由经办银行处置,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贷款的部分由担保公司从担保基金中代偿。

(四)贷款贴息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者,可依据财金〔202021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关的贴息期限。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150BP。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20万(含)以下额度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中央、地方财政按7:3分担,20万以上额度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省、市财政按5:5分担。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五)贷款贴息申请材料

1、《无为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推荐表》(一式两份);

2、借款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3、借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打印;

4、人员类别相关证明材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四类人员须持人社、部队、司法等部门核发或出具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大学生村官应提供市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留学回国学生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网络商户需提供经实名认证的近三个月后台销售数据;返乡创业农民工需提供在外工作相关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5、借款人及其配偶征信报告(包括单身、离异的相关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在市征缴中心查询的借款人社保缴费情况证明;

8、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查验。

(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及贴息流程

1、经办银行初审。各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贷款贴息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人员填写《无为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推荐表》(附件1),提供上述申请材料,由各承办银行进行初审、签署意见、盖章。

2、市人社局复核。经办银行联系人携整理后的材料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复核,对复检合格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经办银行放款。市人社局复核后,经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各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贷款资料、担保情况和商业贷款记录进行审查,并对创业项目和经营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符合放贷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4、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按季度将符合贴息条件人员的贷款贴息报表上报至市人社局审批,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银行账户。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小微企业范围和认定标准

在无为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并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企业。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附件2)。

(二)贷款贴息条件

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中央政策)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限制性行业除外)。

(三)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四)贷款贴息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依据财金〔202021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关的贴息期限。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150BP。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贷款贴息材料

1、《无为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当月企业职工花名册;

4、无为市小微企业当年新录用人员花名册(附件4);

5、当年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6、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7、上年度12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8、申报当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9、贷款合同复印件;

10、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

11、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

12、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由社保经办部门出据);

1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查验。

(六)贷款贴息流程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主按要求装订贷款贴息材料,上报至市人社局,经审核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财政部门按季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兑付至企业帐户。

三、工作要求

市人社局、财政局、市人行、融兴担保公司、经办银行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贷款申请人、反担保人的资质审查、审核。

(一)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审查贷款申请人的实体经营场所、还款能力、贷款风险、商业贷款、征信记录进行初审、实地勘验和综合评估抵押物并对真实性负责;对审批通过的贷款业务,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营业网点办结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追偿。贷款发放后,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每月2日前,将上个月的《无为市创业担保贷款月度统计表》(附件5)上报至市人社局。各经办银行免除反担保方式贷款发放量不得超过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总量的50%。当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达到银行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时,各经办银行应及时停止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各经办银行的年度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上限确定为5‰,对超出5‰之外的不良贷款,由放款银行自行清收。

(二)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对象贴息资格并备案,整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台账和经办银行上报的季度贴息报表。

(三)担保公司主要审查反担保人资质,对出现逾期的贷款进行代偿和追偿。

(四)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照规定审核贴息资金金额、拨付贴息资金及筹集担保基金。

(五)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各经办银行当年贷款发放量和上年度担保基金余额按年度对相关银行担保基金额度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无为市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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