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3】27号)20230707-2023071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9 | 无市监处罚〔2023〕600号 | 无为市宏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无为市宏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91340225705026120T | 李素华 | 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转发的领导信箱投诉单,投诉人反映无为市宏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一款“低糖”红薯干,但产品标签上未标示糖的成分含量,违反了《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条规定。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产品已经售完,现场只剩余1份还未张贴的标签,标签上未标示糖的成分含量,通过查询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的销售记录,发现该公司确实在抖音平台上宣传并销售过“低糖”红薯干,但因为没有货了已于2023年6月2日在平台上下架。2023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3月份当事人委托无为某广告公司设计制作了广告页面开始在抖音平台上销售上述“红薯干”,并将其标注为低糖产品进行宣传,根据《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条:“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当事人所售食品的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糖的含量,不符合上述规定。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经营上述“红薯干”的广告费用为5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产品下架停止销售,积极主动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15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