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十里墩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10-23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3】40号)20231013-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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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3】40号)20231013-20231019

发布时间:2023-10-23 16:49信息来源: 无为市十里墩镇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十里墩镇 字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40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3〕844号 安徽艾德文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安徽艾德文斯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91340225MA8NRWJ675 范业好 2023年7月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石涧镇石涧工业集中区1号安徽艾德文斯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厂区内两台叉车(电动叉车CPD-20、杭州叉车H30)正在使用,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两台叉车的检验报告及登记证,且无法提供上述两台叉车资料,并承认未办理检验。执法人员遂即现场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无市监特令〔2023〕第38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购买了杭州叉车H30,因该叉车属二手叉车,无叉车资料,一直停放在厂区;又于2023年6月购买了电动叉车CPD-20(设备代码:511037048202304002)。2023年6月底,当事人开始在其经营场所(生产厂区)使用上述2台叉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申请定期检验。截至2023年7月5日案发,当事人使用上述叉车一直都未申请定期(首次)检验。2023年8月17日,当事人提供了电动叉车CPD-20的资料。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将杭州叉车H30拆解,不再具备叉车使用功能;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已取得电动叉车CPD-20(设备代码:511037048202304002)的检验报告,并办理取得登记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7日
无市监处罚〔2023〕845号 无为县御龙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县御龙便利店 92340225MA2RTX660R 陈金枝 2023年9月2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县御龙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4瓶标示“德生星火®”味椒盐(净含量:45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2-01-05,制造商:佛山市德生星火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A区内1号的厂房,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060500038)待售,上述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3〕256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3〕256号。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3年9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春节前后从无为县二子干货经营部购进12瓶“德生星火®”味椒盐,进价为2.2元/瓶,销售价为3元/瓶。据当事人陈述该“德生星火®”味椒盐在有效期内售出8瓶,剩余4瓶超过保质期后尚未售出,货值金额12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德生星火”味椒盐;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7日
无市监处罚〔2023〕847号 无为县王文武水产店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无为县王文武水产店 92340225MA2RPQU541 王文武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鳊鱼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FCX2300120659)的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鳊鱼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23年7月13日从无为市大地农批的薛勇水产店处购进了20斤鳊鱼,进价为9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鳊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鳊鱼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11元/斤,据此计算合计货值220元,违法所得为40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
无市监处罚〔2023〕848号 无为市陈光霞水产经营部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无为市陈光霞水产经营部 92340225MA2P7ADD80 陈光霞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鲈鱼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FCX2300120661)的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鲈鱼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23年7月13日从无为市大地农批的薛勇水产店处购进了15斤鲈鱼,进价为17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鲈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鲈鱼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20元/斤,据此计算合计货值300元,违法所得为45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45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
无市监处罚〔2023〕849号 无为县和天下私房菜馆经营过期食品原料案 无为县和天下私房菜馆 92340225MA2P5Y4K2H 杨惠青 2023年8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凤河路工行综合楼一层28-30号门面的无为县和天下私房菜馆进行检查,在该店后厨调料区发现有鲜虾酱1瓶,生产商:安徽惠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200g,生产日期:2022年7月2日,保质期:360天,以上食品已开封使用,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产品销毁处理。2023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2年10月份于渡江宴处购买了10瓶鲜虾酱,进价为12.8元/瓶,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128元。因过期后,当事人未使用该产品,故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
无市监处罚〔2023〕850号 赫店镇神墩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药品的场所存放过期药品案 赫店镇神墩村卫生室 PDY70374334028112D6001 汪传为 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负责人汪传为陪同下,依法对“赫店镇神墩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在经营场所注射室货柜中发现摆放有1瓶由“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雅基欣®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有效期至:2022年6月,产品批号:2101011,规格:1.5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510);1支由“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皇隆®注射用赖氨匹林”(生产日期:2019年10月9日,有效期至:2021年9月,产品批号:20191002,规格:0.9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003);另发现1盒由“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韩都®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生产日期:2021年9月6日,有效期至:2023年8月,产品批号:62109061,规格:1ml:1ml,每盒10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1054),上述药品均已超使用有效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药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3〕236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3〕236号)。
经查,当事人负责人汪传为陈述:其卫生室于疫情期间从赫店镇卫生院分别购进6瓶雅基欣®注射用头孢呋辛钠(产品批号:2101011),进价、零售价均是14.45元/瓶;72支皇隆®注射用赖氨匹林(产品批号:20191002),进价、零售价均是9元/支;1盒韩都®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产品批号:20191002),进价、零售价均是42元/盒。截至案发时,因疫情影响,当事人分别下架了5瓶雅基欣®注射用头孢呋辛钠(产品批号:2101011)、71支皇隆®注射用赖氨匹林(产品批号:20191002),剩余1瓶雅基欣®注射用头孢呋辛钠、1支皇隆®注射用赖氨匹林、1盒韩都®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存放在注射室货柜上,均已超过有效期,涉案过期药品货值金额65.45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没收上述已过期的1瓶雅基欣®注射用头孢呋辛钠、1支皇隆®注射用赖氨匹林、1盒韩都®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
无市监处罚〔2023〕851号 无为市多乐万家超市赫店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多乐万家超市赫店店 92340225MA2P7AHX74 赵武斌 2023年9月19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无为市多乐万家超市赫店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有由“平江县福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印度风味飞饼”(生产日期:2023年4月11日,保质期:150天,净含量:82克)3袋;由“河南豫佳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椒锅巴”(生产日期:2022年11月9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36g)7袋,上述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2023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赵武斌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6月份从无为供货商分别以0.7元/袋、2.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印度风味飞饼”和“花椒锅巴”各10袋。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分别以1元/袋、3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食品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两种产品已分别对外销售了7袋和3袋,据当事人的经营者赵武斌陈述,只有“印度风味飞饼”在保质期之外销售了1袋并赔付600元,其他均在保质期内销售的,无销售记录可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进销记录,故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应根据经营者赵武斌的陈述来进行认定,涉案产品货值24元,违法所得0.3元。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已过期“印度风味飞饼”3袋,“花椒锅巴”7袋;没收违法所得0.3元;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
无市监处罚〔2023〕852号 无为市一购华联超市开城店销售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案 无为市一购华联超市开城店 92340225MA2P3NBY05 秦祥飞 2023年7月25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经营的“ 无为市一购华联超市开城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有标称“农家土鸡蛋”(执行标准:GB2749-2015,保质期:常温下30天,冷藏下45天,商品条码:6985769811156)31袋(15个/袋);另发现有标称“牧牛人男袜”(执行标准:FZ/T73001-2008,规格:25-28cm,商品条码:6965979846261)4双,上述两种产品商品条码无法在中国编码APP查询到。
2023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秦祥飞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7月21日从无为供货商以10元/袋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农家土鸡蛋”71袋。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以10.9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在2022年1月从总部以1.5元/双的价格购进了上述“牧牛人男袜”70双。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以1.9元/双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两种产品的进货单据,履行了商品进货查验义务,但对涉事产品外包装上条码未经核准注册表示不知情,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商品条码核准注册材料,首次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上述产品予以下架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
无市监处罚〔2023〕853号 无为县非色美甲店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案 无为县非色美甲店 92340225MA2QHFQF6E 许军春 我局接消费者举报,消费者称在当事人处购买了4件减肥食品,质疑其销售的食品有虚标生产厂家等违法行为。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与举报内容相同食品,经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其确有将减肥食品销售给举报人情形,当事人经营者现场不能提供举报内容中食品的进货票据,也不能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经营者分别于2023年8月14日、2023年9月18日、2023年9月27日到蜀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了三次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3月12日当事人经营者从微信昵称为“apple”的供货商处以14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10盒品名为“YsoMaJic”的减肥咖啡,其中4盒以总价1608元的价格销售给了举报人,4盒当事人经营者自己服用,2盒赠与了他人。上述食品外包装上均标注:产品名称“YsoMajic”,产品类别为“奶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337050300025”,生产厂家为“东营倍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六台街道河庆路179号”等信息。为进一步查明有关事实,2023年8月31日我局向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地的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上述产品是否为东营倍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在收到由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复函》中表明,东营倍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6月申请了地址变更,变更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19号万海金地大厦A座1605室。2023年9月4日我局向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上述产品是否为东营倍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2023年9月11日,我局收到了由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复函》和《东营乐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声明》各一份。《协助调查函》中表明,东营倍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7月申请变更为东营乐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且东营倍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生产许可证已于2019年11月注销,《东营乐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声明》中表明,网络销售名为“YsoMaJic咖啡”产品并非东营乐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属于冒用其公司名称、厂址、生产许可证等信息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经营者认可了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复函》和《东营乐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声明》中的内容,承认其销售的YsoMaJic产品属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其购进上述YsoMaJic产品时并不知晓该产品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也未向供货商索要进货票据、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案发后,微信昵称为“apple”的供货商已将当事人经营者删除拉黑,无法查明供货来源。同时,在案发后当事人经营者积极与举报人沟通协商,退还货款1608元并主动赔偿举报人11256元,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1608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
无市监处罚〔2023〕854号 无为县蜀山镇邢凤琴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县蜀山镇邢凤琴商店 92340225MA2P74HX03 邢凤琴 根据12345热线投诉信息,消费者投诉当事人无为县蜀山镇邢凤琴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渔米之湘鱼蛋蛋,2023年9月1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蜀山镇黄姑街道的无为县蜀山镇邢凤琴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涉案的渔米之湘95g鱼蛋蛋量贩包(香辣味、麻辣味)2袋,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见包装顶部喷码(2022/09/01-29)、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95g,当事人现场将上述过期食品下架销毁。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到蜀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2023年5月15号当事人从庐江大桥鸡精商贸处以8.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渔米之湘95g鱼蛋蛋量贩包(香辣味、麻辣味)5袋,对外按10元/袋的价格销售。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据当事人陈述,购进票据已丢失,上述食品有两袋在保质期内销售,剩下三袋有一袋被投诉人购买,剩下由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现场将上述过期食品下架销毁。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