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十里墩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3-30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含十里墩镇)(【2024】12号)20240322-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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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含十里墩镇)(【2024】12号)20240322-20240328

发布时间:2024-03-30 11:11信息来源: 无为市十里墩镇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十里墩镇 字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12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2 无市监处罚〔2024〕350号 无为市虹桥帮荣商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无为市虹桥帮荣商店 92340225MA2P33BH74 许帮荣 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虹桥帮荣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1台由上海桦利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监制的电子计价秤,上述电子秤未张贴检验合格标志。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0月下旬,当事人购买了1台由上海桦利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监制的电子计价秤,用于散装食品称重。2023年11月检验到期后,当事人因为忙于事物没有去申请检定,继续使用该电子计价秤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13 无市监处罚〔2024〕351号 无为市宣荣梅商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宣荣梅商行 92340225MA2P732B2A 宣荣梅 2024年1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宣荣梅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有1包芝麻糖,上述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芝麻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5日,当事人以5元/包的价格从从杨桥一送货上门的供货商处购进5包无标签的预包装芝麻糖,并以6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在此期间,当事人自家来客食用了4包该芝麻糖,剩余1包在货架待售。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芝麻糖的货值金额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14 无市监处罚〔2024〕352号 无为市刘立生商行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无为市刘立生商行 92340225MA2RBWXX2Y 刘立生 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刘立生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1袋标称由湖南伍子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制造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产品名称:精制槟郎,净含量:30g,生产日期:2023/09/24,保质期:60天),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1月下旬,当事人以25元/袋的价格从一魏姓送货上门的经销商处购进26袋上述“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并以30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在销售期间,该“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已经超过保质期。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25袋上述“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尚余1袋待售,货值金额780元,违法所得1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39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