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4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市监处罚〔2022〕91号 | 无为市洪巷镇振兴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洪巷镇振兴超市 | 92340225MA2P78E61A | 王正 | 2021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当事人无为市洪巷镇振兴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销售有“合味道”油炸方便面(福建日清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35021200354,净含量:面饼:65克,面饼+配料:86克,猪骨浓汤风味,生产日期:2021.06.03,保质期:六个月,保质期至:2021.12.02)4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4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7月当事人从一无为经销商处以每桶4.3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合味道”油炸方便面24桶,尔后以每桶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在有效期内售出18桶,超过保质期后售出2桶,违法经营额为30元,违法所得1.4元。当事人已就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已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合味道”油炸方便面4桶;没收违法所得1.4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4日 | |
2 | 无市监处罚〔2022〕92号 | 赵玉玲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赵玉玲 | 92340225MA2P2Y3G71 | 赵玉玲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经销的小青菜和韮菜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17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FC2021104984和FC2021104985的检验报告。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小青菜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经营的韮菜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小青菜和韮菜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1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0月19日从无为市晏公花园北侧蔬菜批发市场的齐伟超购进了11斤小青菜和10斤韮菜,小青菜进价3.5元/斤,韮菜进价2.5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小青菜和韮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小青菜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5元/斤,涉案韮菜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3.5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90元,违法所得为26.5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26.5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4日 | |
3 | 无市监处罚〔2022〕93号 | 陈修文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陈修文 | 92340225MA2P6PFL13 | 陈修文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青菜和小菜秧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17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FC2021105020和FC2021105021的检验报告。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青菜和小菜秧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1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不合格的青菜和小菜秧均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9日购进的,青菜是从无为市城南大地农批市场(维也纳酒店附近)的齐伟超购进的,共购了23.5斤,小菜秧是从通济桥的蔬菜批发市场的倪健购进的,共购了17斤。青菜进价为1.3元/斤,小菜秧进价为7.5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青菜和小菜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青菜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4元/斤,涉案小菜秧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8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230元,违法所得为72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47.6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4日 | |
4 | 无市监处罚〔2022〕94号 | 蒋代好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蒋代好 | 92340225MA2P31571N | 蒋代好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青菜和小菜秧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17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FC2021105020和FC2021105021的检验报告。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青菜和小菜秧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1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不合格的青菜和小菜秧均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9日购进的,青菜是从无为市城南大地农批市场(维也纳酒店附近)的齐伟超购进的,共购了23.5斤,小菜秧是从通济桥的蔬菜批发市场的倪健购进的,共购了17斤。青菜进价为1.3元/斤,小菜秧进价为7.5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青菜和小菜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青菜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4元/斤,涉案小菜秧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8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230元,违法所得为72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72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4日 | |
5 | 无市监处罚〔2022〕95号 | 无为市姚沟玉宝装饰店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案 | 无为市姚沟玉宝装饰店 | 92340225MA2P6K7809 | 黄玉宝 | 2021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新街大转盘向东50米处门面的无为市姚沟玉宝装饰店进行抽检,现场对经营场所摆放待销售的10根标注由芜湖新磊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75mm*4m/根)塑料水管依法实施抽样,现场抽样数量为1米,样品经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按相关国家标准检验。2021年11月11日,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C2021-Q1022的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17日批准立案。2021年12月16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经查明,该批不合格塑料水管(标注由芜湖新磊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75mm*4m/根)是当事人2021年7月份从无为肖本宏处进货的,进货10根,进价每根22元,销价每根25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9日在无为县无城宏强建材经营部核实情况属实。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水管已销售7根,剩余3根水管均退给供货商。货值金额共计250元,违法所得共计2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250元;没收违法所得21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2〕96号 | 无为县姚沟镇鑫开源菜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无为县姚沟镇鑫开源菜馆 | 92340225MA2NJF9E81 | 李代松 | 2021年12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无为县姚沟镇鑫开源菜馆检查时,发现其厨房灶台上有1瓶已使用五分之四的花椒油,外包装上标有:“品名:花椒油,执行标准:Q/YLE002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34052205685,保质期:18个月,产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生产日期:见标签,净含量:350ml,2020.06.06”等字样,上述食品原料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2021年12月29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现场发现的1瓶花椒油扣押处理,并出具无市监强制〔2021〕128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9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5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花椒油是2020年11月10号从高沟镇龙庵街道英子食品家购进的,总共购进了1瓶,进价为6元1瓶。上述花椒油其用来烧菜,添加在菜里调味,直至被执法人员查获之时,上述花椒油已使用了五分之四,但均在保质期内使用,因本地人吃不惯,比较少用,其之前已经注意到该产品过期了,但忘记处理,故过期以后并没有使用过。因作为原料烧菜售价也无法确定,故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9日在店门张贴了公告声明,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承诺如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产品后,身体产生不适,其将积极协商,全额退款,履行赔偿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款5000元;没收花椒油1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2〕97号 | 无为县姚沟滨江大酒店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 无为县姚沟滨江大酒店 | 92340225MA2P1GFLXG | 叶明东 | 2021年12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无为县姚沟滨江大酒店检查时,发现其厨房货架上有3瓶未拆封使用的麻辣辣椒面,灶台上发现1瓶已拆封的同款麻辣辣椒面,外包装上标有:“食品名称:麻辣辣椒面,生产日期:2021.12.08,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克,产品标准号:DBS52/011,许可证编号:SC10352052110096,生产商:贵州杜鹃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电话:18230817922”等字样,上述食品原料外包装上未见贮存条件。2021年12月29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现场发现的4瓶麻辣辣椒面扣押处理,并出具无市监强制〔2021〕127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9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12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厨房货架上发现的麻辣辣椒面是2021年12月份从抖音平台上的店名为大方县阳阳便民的店铺内购进的,总共购进了4瓶,总价32.8元,单价8.2元每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购买记录。当事人拆开使用了1瓶,是供其儿子试吃,并未提供给顾客食用。截至案发,当事人已拆封使用了1瓶。上述麻辣辣椒面当事人主要作为食品原料用来烧菜,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为32.8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9日在店门张贴了公告声明,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承诺如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产品后,身体产生不适,其将积极协商,履行赔偿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2000元;没收麻辣辣椒面4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8 | 无市监处罚〔2022〕98号 | 无为县蓝鼎母婴用品店经营失效、变质产品案 | 无为县蓝鼎母婴用品店 | 92340225MA2T55A87T | 杭仕佳 | 2021年12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无为县蓝鼎母婴用品店的经营场所的摆放1盒母乳保鲜袋,外包装标注: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180917;1盒妇婴两用巾,外包装标注:保质期:3年、限期使用日期:20211013,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属失效、变质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母乳保鲜袋是2019年夏天在十月结晶这个品牌的业务员那里购进的,当时购进了10盒,进价8元/盒,售价16元/盒,在保质期前卖出去9盒;妇婴两用巾也是2019年夏天在十月结晶这个品牌的业务员那里购进的,当时购进了2盒,进价20元/盒,售价28元/盒,保质期前卖出去1盒,2种产品都只剩1盒了。当事人经营的1盒母乳保鲜袋和1盒妇婴两用巾货值为44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罚款44元;没收违法销售的母乳保鲜袋1盒和妇婴两用巾1盒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9 | 无市监处罚〔2022〕99号 | 无为县邻里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邻里超市 | 92340225MA2N4N196E | 齐秀稳 | 2021年12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无为县邻里超市的货架上摆放待售卖的14包天津市利民调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蒜蓉辣酱,生产日期:20200528,保质期:18个月,该14包天津市利民调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蒜蓉辣酱属于超过保质期食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1年12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14包天津市利民调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蒜蓉辣酱是在2020年10月从锦绣园菜市场调味品店那里,以1.3元/袋的价格购进了20袋,在保质期前卖完了6袋,售价1.5元/袋,还剩14袋没有卖掉,货值共21元。截止2021年12月22日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不能提供进货单据,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蒜蓉辣酱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2〕100号 | 无为市意意美发工作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无为市意意美发工作室 | 92340225MA8N5L699J | 王锐 | 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1瓶氨基酸纯液,其外包装标注:卫生许可证号:GD.FDA(2003)卫妆准字29-XK-2358号、执行标准:QB/T1862、制造商:广州市发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18/04/29。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超过使用期限。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12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该瓶氨基酸纯液是之前的店家留下的,当事人是今年的8月份才接手该理发店,这瓶氨基酸纯液是当事人整理之前的存货时遗漏的。该瓶氨基酸纯液不是单独使用的,一般都是配合其他产品一起使用的,当事人陈述现在生意不好,基本上不挣钱。该瓶氨基酸纯液货值20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2022/1/29罚款1000元;没收1瓶超过使用期限的氨基酸纯液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2〕101号 | 芜湖网讯传媒有限公司公示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 芜湖网讯传媒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TJP3T59 | 陈海霞 | 根据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202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网讯传媒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芜湖网讯传媒有限公司在“有赞”小程序上开设的网上店铺“无为优价购”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1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2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该公司员工在网上搜到了一份合法的原件,然后经过了PS加工,将该公司信息加工上去。该公司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因为“有赞”小程序的客服跟其沟通必须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才可以在“有赞”小程序上注册网店。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用于经营食品,只销售预包装食品。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罚款1000元;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12 | 无市监处罚〔2022〕102号 | 无为县佳荣超市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案 | 无为县佳荣超市 | 92340225MA2TN8TF1K | 田桂林 | 2021年12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无为县佳荣超市的货架上摆放待售卖的小龙人奶糖,外包装标注:品名:小龙人奶糖、厂家:安徽省小龙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目前重量:1kg,该散装奶糖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1kg小龙人奶糖是在2021年5月从无为乐事代理那里,以25元/kg的价格购进了1kg,售价26元/kg,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未售出。当事人经营的1kg小龙人奶糖货值为26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违法销售的1kg小龙人奶糖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13 | 无市监处罚〔2022〕103号 | 无为县志华粮油店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 无为县志华粮油店 | 92340225MA2P4G3G9H | 罗志华 |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粮油市场检查时,发现无为县志华粮油店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一台用于称重计量的电子秤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对该秤进行检查,发现该秤没有任何检定合格标识,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取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1月12日批准立案。2021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经查,上述无为县志华粮油店经营场所内摆放的电子秤主要是顾客来买东西时,给顾客称重计量货物用的,自购入以后没有经检定合格一直使用。因此,当事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罚款2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14 | 无市监处罚〔2022〕104号 | 无为县昆山乡查小宝商店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 无为县昆山乡查小宝商店 | 92340225MA2P48WR16 | 查小宝 |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县昆山乡查小宝商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2罐待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饮料。该食品瓶身均标注有:“红牛;产地:江苏省宜兴市;净含量:250毫升,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32028200688;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见罐底:20210704;保质期:18个月”等字样。上述食品属于保健食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而后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主动下架并销毁上述保健食品,执法人员已拍照取证,当事人也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1月26日批准立案。2021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上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2021年8月份,当事人从某电商平台购进的,摆放在货架上是用于销售的。上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进货价格是每罐4.7元,销售价格是每罐5元,共购进48罐,已经售出46罐,还剩2罐未售出。当事人陈述,当时是在网上电商平台购买的,后面手机里的订单都被清理了,现在已经找不到了,所以进货记录查不到了,也没有销售记录。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240元,违法所得13.8元。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款720元;没收违法所得13.8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15 | 无市监处罚〔2022〕105号 | 无为县牛埠镇张博晗粮油店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 无为县牛埠镇张博晗粮油店 | 92340225MA2P2U2W0C | 裴美娟 |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粮油市场检查时,发现你无为县牛埠镇张博晗粮油店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两台用于称重计量的电子秤正在使用,其中一台铭牌标注有:“ACS-30,制造日期:2020.09”等字样,另外一台铭牌标注有:“ASC-60,检定合格证显示:检定日期2018年7月17日,有效日期2019年7月16日”等字样。上述电子秤均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中一台没有检定标识,另外一台已经超过检定周期,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1月12日批准立案。2021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和超过检定周期的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经查,上述无为县牛埠镇张博晗粮油店经营场所内摆放的2台电子计价秤是顾客购买产品时,当事人给顾客用于称重计量用的,其中一台铭牌标注有:“ACS-30,制造日期:2020.09”等字样的电子计价秤购入以后没有检定合格就投入使用,另外一台铭牌标注有:“ASC-60,检定合格证显示:检定日期2018年7月17日,有效日期2019年7月16日”等字样的电子计价秤超过有效检定期后,在未按规定检定的情况下仍在使用。因此,当事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罚款2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16 | 无市监处罚〔2022〕106号 | 无为县味滋美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烘焙装饰糖果案 | 无为县味滋美蛋糕店 | 92340225MA2RAE3070 | 张爱霞 | 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西大街的无为县味滋美蛋糕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经营场所的操作间操作台上摆放有有1瓶“烘焙装饰糖果”待经营使用,该糖果外包装标签标注有:“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10/11;有效期:2021/04/10;净含量:130克;生产者:广东省汕头市和禾食品科技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湖头东兴工业园;电话:16626117056”等字样,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烘焙装饰糖果”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查扣上述过期食品,现场已拍照取证,当事人也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9日批准立案。2021年1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烘焙装饰糖果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过期烘焙装饰糖果是当事人于2021年年初从淘宝购物平台购进的,之前有进货记录,后来当事人经营者张爱霞的手机换了,购进记录已经查不到。当事人陈述,上述烘焙装饰糖果一共就进了一瓶,共10元。主要是顾客订做蛋糕时,当事人用作蛋糕上的装饰点缀使用(也可食用),等做成蛋糕成品时,再销售给顾客。2021年年初买来之后,当事人使用较少,大概3月份共用了2次,制作了2个小蛋糕,销售给顾客,每个蛋糕都是58元,都是直接收现金的,没有销售记录。截止到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烘焙装饰糖果还剩125克,用了5克。当事人陈述,上述烘焙装饰糖果用的时候没有过期,且剩下过期的没有用,被发现后及时下架。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9.6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0元;没收1瓶超过保质期的烘焙装饰糖果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17 | 无市监处罚〔2022〕107号 | 无为县成理建材经营部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电子计价秤案 | 无为县成理建材经营部 | 92340225MA2P7FEX1L | 王成理 |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粮油市场检查时,发现无为县成理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一台铭牌标注有“TCS-计价电子秤,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4”等字样的用于称重计量的电子秤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对该秤进行检查,发现该秤没有任何检定合格标识,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取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1月26日批准立案。2021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经查,上述无为县成理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电子秤主要是顾客来买东西时,给顾客称重计量货物用的,自购入以后没有经检定合格一直使用。因此,当事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罚款2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18 | 无市监处罚〔2022〕108号 | 无为县世纪润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坛坛香®脆鲜剁青椒案 | 无为县世纪润发超市 | 92340225MA2P237J27 | 余大和 | 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土桥社区的无为县世纪润发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6瓶坛坛香®脆鲜剁青椒待售,上述6瓶坛坛香®脆鲜剁青椒标签均标注有:“产品标准号:GB2714;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643018106470;产地:湖南长沙;生产日期:见瓶装喷码:2020/05/13;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10克”等字样,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坛坛香®脆鲜剁青椒均已超过保质期。而后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下架并立即销毁上述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也予以签字确认。 经查明,上述坛坛香®脆鲜剁青椒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份从巢湖商贸购进的,给当事人供货的商贸已经不在经营了,购进后摆放在货架上是用于销售的。坛坛香®脆鲜剁青椒进货价格是5元/瓶,共进了10瓶,售价6元/瓶,已经卖出2瓶,售出的2瓶均没有过期,还有2瓶是当事人经营者儿子自己来店里拿回家做菜。还剩6瓶过期后摆放在货架上销售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而后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主动下架且销毁了上述过期食品。当事人陈述进货时开了进货清单,时间久了不知道放哪里了。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36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19 | 无市监处罚〔2022〕109号 | 无为县阿健粮油经营部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 无为县阿健粮油经营部 | 92340225MA2TW2111A | 梅芳 |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粮油市场检查时,发现你无为县阿健粮油经营部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一台铭牌标注有“ASC-30,出厂日期04年”等字样的用于称重计量的电子秤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对该秤进行检查,发现该秤没有任何检定合格标识,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取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1月12日批准立案。2021年1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经查,上述无为县无为县阿健粮油经营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电子秤是顾客主要是顾客来买东西时,给顾客称重计量货物用的,自购入以后没有经检定合格一直使用。因此,当事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罚款2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20 | 无市监处罚〔2022〕110号 | 无为县牛埠镇江周粮油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 无为县牛埠镇江周粮油店 | 92340225MA2P67N52T | 江廷武 |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粮油市场检查时,发现无为县牛埠镇江周粮油店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一台用于称重计量的电子秤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对该秤进行检查,发现该秤上张贴的合格证显示“检定日期:2019年7月9日,有效日期2020年7月8日”,上述电子秤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已经超过检定周期,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取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1月12日批准立案。2021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电子秤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无为县牛埠镇江周粮油店经营场所内摆放的电子秤是顾客购买产品时,当事人给顾客用于称重计量用的,2019年7月9日检定合格后正常使用,等到2020年7月8日超过有效检定期后,在未按规定检定的情况下仍在使用。因此,当事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罚款2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21 | 无市监处罚〔2022〕111号 | 无为县牛埠镇日升粮油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 无为县牛埠镇日升粮油店 | 92340225MA2P62UC04 | 姚日升 |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粮油市场检查时,发现无为县牛埠镇日升粮油店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一台用于称重计量,铭牌标注有ACS30H字样的电子秤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对该秤进行检查,发现该秤上张贴的合格证显示“检定日期:2019年7月9日,有效日期2020年7月8日”,上述电子秤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已经超过检定周期,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取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1月18日批准立案。2021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经查,上述无为县牛埠镇日升粮油店经营场所内摆放的电子秤是顾客购买米面油等产品时,当事人给顾客用于称重计量用的,2019年7月9日检定合格后正常使用,等到2020年7月8日超过有效检定期后,在未按规定检定的情况下仍在使用。因此,当事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罚款2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22 | 无市监处罚〔2022〕112号 | 无为县昆山中心学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蒸煮淀粉肉肠食品原料案 | 无为县昆山中心学校 | 12340217486434203J | 徐捍中 | 2021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位于无为市昆山镇石门村的无为县昆山中心学校(昆山中心小学)食堂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食堂经营场所内的切配菜台上摆放有三根标注有:“双汇®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芜湖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代码ws);产地:安徽省芜湖市;净含量:120g;生产日期、生产者代码:见肠体:20210417 09:22-983ws;保质期:6个月 ”等字样的食品待经营使用,截止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而后,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现场销毁上述食品,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1月22日批准立案。2021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蒸煮淀粉肉肠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双汇®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是当事人2021年6月18日从昆山镇艮书冷冻经营部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并陈述,上述双汇®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一共进了一箱(24根/箱),共24元,平均每根1元,主要是用作蛋炒饭的原料,做好之后供教师食用,一次大概做10人份的量,每份3元,共计30元。截止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过期后,就及时下架并销毁了,之前用的也没有过期。因此,违法货值3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23 | 无市监处罚〔2022〕113号 | 无为县明柱超市销售霉变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案 | 无为县明柱超市 | 92340225MA2P2WJF5G | 许明柱 | 2021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称其在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牛埠街道的无为县明柱超市准备购买蔬菜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的西红柿发霉了,千张闻起来有异味。随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县明柱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确实有5个称重2斤的西红柿(其中2个西红柿表面存在明显发霉状态,另有3个西红柿颜色暗红,表皮褶皱,存在感官性状异常),有一篮称重1.1斤的千张(执法人员通过现场鼻闻的方式,确实有异味,存在感官性状异常)正在销售,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也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0月27日批准立案。2021年10月27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在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上述西红柿及千张是本地的一个供货商从庐江市场购进的,然后无为县明柱超市也进了一些,摆放在货架上用于销售。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小票且陈述,西红柿进货价格是2.3元/斤,共进了49.5斤;千张进货价格是4元/斤,共进了5斤。西红柿销售价格是2.98元/斤,千张销售价格是4.98元/斤。当事人陈述上述发霉西红柿及千张存在感官异常时没有售出去,截止到执法人员检查时就下架且主动销毁了(截止到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5个称重2斤的西红柿,一篮称重1.1斤的千张正在货架上销售),没有受到另外的举报投诉。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11.44元,无违法所得。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24 | 无市监处罚〔2022〕114号 | 无为市华尚服装店经营假冒服装案 | 无为市华尚服装店 | 92340225MA8N07JY0U | 岳胜华 | 2021年12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无为市华尚服装店的经营场所的摆放1件标注为北京凯宾森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皮衣1件,该皮衣标注面料:新西兰山羊皮,但据当事人陈述该皮衣实际面料是人造革。当事人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服装。经初步审查,当事人销售该服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12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皮衣是2021年11月份初在抖音平台上架销售的,皮衣是从江苏常熟一家服装厂订购的,有订单了直接从厂家发货,因为在平台上生意不好,一共只卖了4件,进价是153元/件,销价是168元/件。当事人以为有标签就是合法的,既然厂家能生产他就能卖。当事人销售的假冒服装货值金额672元,违法所得60元,截止2021年12月27日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没有该皮衣的进货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672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25 | 无市监处罚〔2022〕115号 | 无为市依然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无为市依然理发店 | 92340225MA2W41GT3K | 黄容 | 2021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有4盒标注为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怡美姿牌染发膏(1号剂),执行标准:QB/T1978-2016、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792、限期使用日期分别为:2021.11.30、2021.12.02、2021.11.11、2021.07.08.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超过使用期限。2021年12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12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这些产品是从芜湖一家专门为美容美发机构供货店购进的,大概是2021年8月购进的。进价6元/盒,当时进了40盒,在没过期之前使用了36盒,剩下这4盒没用掉。该4盒怡美姿牌染发膏货值24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罚款1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盒染发膏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26 | 无市监处罚〔2022〕116号 | 无为市玖玖热麦奶茶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玖玖热麦奶茶店 | 92340225MA8LJ7HM16 | 张敏 | 2021年11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襄安社区雨花苑5号的无为市玖玖热麦奶茶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的操作台上摆放有一袋刚开封的全英文“奶茶原料”,该预包装食品袋身仅标注“净含量:250g”,没有其他任何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上旬从芜湖一送货车上购进1袋全英文无标签的“奶茶原料”,置于操作台上给顾客做奶茶使用,购进价是30元/袋。据当事人陈述由于是从送货车上购进的,没有开单据、没有建立进货查验及进销记录,这种原料用得很少,刚开封。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1袋“奶茶原料”下架并销毁。综上,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3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2000元;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27 | 无市监处罚〔2022〕117号 | 无为县襄安蜜正鸡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襄安蜜正鸡排店 | 92340225MA2U283W16 | 王江峰 | 2021年11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襄安社区襄安中学9号的无为县襄安蜜正鸡排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的操作台上摆放有一袋刚开封的全英文“奶茶原料”,没有其他任何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上旬从芜湖一送货车上购进1袋全英文无标签的“奶茶原料”,置于操作台上给顾客做奶茶使用,购进价是38元/袋。据当事人陈述由于是从送货车上购进的,没有开单据、没有建立进货查验及进销记录,这种原料用得很少,刚开封。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1袋“奶茶原料”下架并销毁。综上,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38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2000元;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28 | 无市监处罚〔2022〕118号 | 无为县无城伟业五金交电商店经营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 无为县无城伟业五金交电商店 | 92340225MA2P20TY79 | 程晓伟 | 2021年10月12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特种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安徽)出具的检验报告(NO:2106115W)和检验结果送达书:(芜)市监检字【2021】030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20℃时导体直流电阻项目不符合8734.2-2016标准要求,其余所测项目符合8734.2-2016标准,依据电线电缆产品芜湖市电线电缆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被抽检的电线电缆是当事人从送货车上购进的。一共购进了300米。购进价格是2.5元/米,销售价3元/米。因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时间较晚,已经全部卖出。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900元,违法所得1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54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29 | 无市监处罚〔2022〕119号 | 无为市钱程电器店经营不合格电线电缆商品案 | 无为市钱程电器店 | 92340225MA2W8FP54W | 钱程 | 2021年10月12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特种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安徽)出具的检验报告(NO:2106117W)和检验结果送达书:(芜)市监检字【2021】031号,检验报告(NO:2106117W)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护套平均厚度项目、20℃时导体直流电阻项目、护套老化前抗张强度项目和护套老化后抗张强度项目不符合JB/T 8734.2-2016标准要求,其余所测项目符合JB/T8734.2-2016标准,依据电线电缆产品芜湖市电线电缆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被抽检的电线电缆购为当事人从合肥科利电线电缆发展有限公司购进。一共购进了1400米,购进价格为0.9元/米,销售价格为0.9元/米。因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时间较晚,已经全部卖出。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票据。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26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756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 | |
30 | 无市监处罚〔2022〕120号 | 无为市洞氮羊肉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无为市洞氮羊肉馆 | 92340225MA8NH8L86X | 何伟 | 2022年1月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蓝天小区M7#、8#、9#门面的无为市洞氮羊肉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铺经营场所正在进行餐饮服务活动,后厨内有在用消毒柜1个、在用冰柜1个、操作台1个、以及灶具等餐饮服务设施设备一应俱全,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收银台边的电脑里发现三笔收款记录,当事人承认事实并停止经营。2022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洞氮羊肉馆于2022年1月1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开始从事餐饮服务,开业期间共有三笔收款,金额分别为121.8元、179.8元、129.8元,违法所得共计431.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1.4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6日 | |
31 | 无市监处罚〔2022〕121号 | 无为县龙四地锅鸡店未经许可从事冷食凉菜销售案 | 无为县龙四地锅鸡店 | 92340225MA2U50PD0J | 王小四 | 2022年1月3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信,投诉人反映在无为县龙四地锅鸡店经营的美团外卖点了一份凉拌皮蛋,后发现该店铺《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定的资质违法销售冷食凉菜,2022年1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县龙四地锅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许可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范围并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检查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后厨均未发现制作好的凉菜,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无为县龙四地锅鸡美团外卖页面,该店铺在美团外卖平台名称为:龙四地锅鸡,凉菜类目录下有凉拌皮蛋、皮蛋豆腐、凉拌黄瓜,凉拌黑木耳和凉拌莴笋丝,其中凉拌皮蛋的价格为17元/份,月售为1,其余凉菜均未销售,当事人承认事实并现场下架了美团外卖平台上所有的凉菜。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龙四地锅鸡店于2020年7月与美团外卖运营商签订了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后,开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份开始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凉菜,开业至今,共销售凉拌皮蛋1份,价格为17元,由于美团外卖平台记录只能查询最近1个月的销售记录,故本案违法所得为17元。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6日 | |
32 | 无市监处罚〔2022〕122号 | 无为县红庙镇扬发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红庙镇扬发商行 | 92340225MA2P6CAY0E | 黄祖霞 |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1日接到网络投诉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过期食品,并于当日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上有1瓶待销售的“乐隆隆”香辣金针菇,上述食品包装标签标注有:生产商:福建乐隆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19.11.12等事项,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1瓶涉嫌过期食品予以扣押(无市监强制(2021)112号)。 2021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委托人钱阳法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乐隆隆”香辣金针菇为当事人于2020年下半年从巢湖供货商购进,当事人当时共购进1箱,内含12瓶。进价是3.5元/瓶,对外售价4元/瓶。上述食品于2021年11月12日后过期,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销售11瓶,其中1瓶于2021年12月份过期后销售,其余10瓶均在有效期内销售,货值合计8元,获取违法所得0.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5元;没收一瓶过期的“乐隆隆”香辣金针菇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6日 | |
33 | 无市监处罚〔2022〕123号 | 无为县严桥镇旭峰食杂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严桥镇旭峰食杂店 | 92340225MA2P3JRT0K | 郑旭峰 |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4日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上有1袋待销售的若羌红枣,上述食品包装标签标注有:分装商:莆田市城厢区华郊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前村工业园A区19号内1-2号楼三楼,保质期:8个月等事项,但未见标注生产日期事项。执法人员现场依照法律规定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无市监强制(2021)133号)。 2021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委托人任俊翠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红枣为当事人姑姑于2021年10月份带了1袋给当事人婆婆食用,当事人见其婆婆不吃便将其置于货架销售,售价10元/袋,货值合计10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500元;没收1袋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若羌红枣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6日 | |
34 | 无市监处罚〔2022〕124号 | 无为县亚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亚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91340225MA2RU7G50D | 李亚辉 |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30日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上有2袋待销售的麻辣锅巴,上述食品标签标注有:厂址:皖无为市红庙镇闸北东李村,小作坊登记证:ZF34022420180087,保质期:冬季3个月夏季2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7日等事项,但未见标注净含量和产品标准代号。执法人员现场依照法律规定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无市监强制(2021)135号)。 2022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委托人黄晶鑫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麻辣锅巴为2021年12月份由无为市红庙镇供货商送货至当事人店内,当事人当时共购进2袋,进价7元/袋,售价8元/袋,货值合计16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500元;没收2袋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麻辣锅巴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6日 | |
35 | 无市监处罚〔2022〕125号 | 无为县严桥镇金平综合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严桥镇金平综合商店 | 92340225MA2P3LF377 | 王金平 |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30日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上有3袋“严桥李氏”锅巴,上述食品包装标签标注有:委托加工单位:芜湖亚润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芜湖市瑞丰商博城F区6号楼103号,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4日等事项,但未见标注贮存条件。执法人员现场依照法律规定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无市监强制(2021)134号)。 经查明,上述“严桥李氏”锅巴为当事人2021年12月28日从巢湖供货商购进的,当事人当时共购进3袋,进价6元/袋,售价也就7元/袋,货值合计21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500元;没收3袋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严桥李氏”锅巴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6日 | |
36 | 无市监处罚〔2022〕126号 | 无为县开城镇志友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开城镇志友超市 | 92340225MA2P6A5EXW | 徐志友 | 2021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无为县开城镇志友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桂圆干”食品(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保质期:12个月)2袋待售,其包装袋上均未见生产日期、生产商厂名及厂址信息。 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徐志友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徐志友陈述,其在2021年10月12日从巢湖恒达商行以9元/袋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桂圆干”食品20袋,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以15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现场提供上述“桂圆干”食品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桂圆干”食品已对外销售了18袋,无销售记录可查,无顾客反映出现不良后果。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桂圆干”食品的销售记录,故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应根据经营者徐志友的陈述来进行认定,货值共计30元,违法所得108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上述“桂圆干”食品予以下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392元;没收违法所得108元;没收两袋“桂圆干”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6日 | |
37 | 无市监处罚〔2022〕127号 | 无为市彭记米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彭记米业 | 92340225MA2NPM2E52 | 彭桂霞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对位于无为市高沟镇高沟老街的无为市彭记米业经营的今世康纯净水进行监督抽检,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产品名称:今世康纯净水,规格15.1L/桶,生产日期20210922,生产者无为县泓源纯净水厂,生产许可证SC10634022505235”等字样。我局执法人员于11月3日送达一份编号为SC21340200344947674的检验报告给当事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批次的今世康纯净水,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彭桂霞陈述上述批次纯净水已经全部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2021年11月25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从无为县泓源纯净水厂购进抽样食品同批次的今世康纯净水10桶,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票据,未能提供销售台账,涉案食品的进货价格为3元/桶,销售价格为7元/桶,空桶押金为10元/个,据此计算货值为70元,违法所得为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4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6日 | |
38 | 无市监处罚〔2022〕128号 | 无为县军霞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无为县军霞超市 | 92340225MA2P6471XF | 徐拥军 | 2021年12月14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军霞超市进行了监督检查,该商店持照亮照经营,检查发现其待销售的白酒标注"牛栏山陈酿白酒 酒精度:42%vol 净含量:500ml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共计1瓶,标注"新一代牛栏山陈酿白酒 酒精度:43%vol 净含量:500ml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共计10瓶,经"牛栏山"商标持有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安徽共创远景控股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出具了鉴定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产品予以扣押。 经查,2021年7月,当事人无为县军霞超市从庐江来的一个送货车上分别购进了1箱(12瓶/箱)上述两种白酒,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 酒精度:42%vol 净含量:500ml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白酒,进价是144元/箱,上述"新一代牛栏山陈酿白酒 酒精度:43%vol 净含量:500ml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白酒,进价是180元/箱。按瓶计算,上述两种白酒进价分别为12元/瓶、15元/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上述白酒盖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且未与供货商签订关于上述白酒的购销合同。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以15元/瓶的价格,已对外售出11瓶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 酒精度:42%vol 净含量:500ml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白酒,以20元/瓶的价格,已对外售出2瓶"新一代牛栏山陈酿白酒 酒精度:43%vol 净含量:500ml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白酒,获违法所得43元,违法经营额4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罚款3000元;没收扣押的上述11瓶白酒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7日 | |
39 | 无市监处罚〔2022〕129号 | 无为县蜀山中心学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无为市蜀山中心学校 | 12340217486431467T | 焦瑞生 | 2021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陈雁雁的陪同下,依法对无为市蜀山中心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在该校食堂内现场未见到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厨房内,见到有餐具消毒柜、液化气灶台、电饭锅、不锈钢餐具等餐饮服务加工设备。 2021年12月2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蜀山市场监管所二楼办公室对当事人受委托人陈雁雁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陈雁雁为无为市蜀山中心学食堂的实际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该校食堂曾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2日,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尚未完成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手续,但该校食堂仍然为该校部分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该校食堂工作日为该校师生供餐且每日只提供午餐,当事人从2021年11月23日到2021年12月28日期间为师生提供了午餐共计26天,每日供餐人数为6人,收费标准为12元/人/餐。据此计算,违法所得1872(12×6×26=1872)元,货值金额为1872元。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提供饭菜给师生食用,没有老师及学生家长反映造成了不良后果。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72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7日 | |
40 | 无市监处罚〔2022〕130号 | 无为市兵锅商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兵锅商店 | 92340225MA8N99KM3M | 邢兵 |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5日,在12315平台接消费者投诉举报,消费者称在当事人无为市兵锅商店购买的米饺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6日在当事人无为市兵锅商店经营场所内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米饺预包装食品。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被投诉的米饺预包装食品共销售了9单,其中6单已作退款处理,上述预包装食品均未张贴有效标签。 2022年1月1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蜀山市场监管所二楼办公室对当事人无为市兵锅商店经营者邢兵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2021年12月初,当事人经营者邢兵从路过其经营场所前的一辆送货小车处以35元/袋的价格,购买了9袋上述米饺预包装食品,均无有效标签,后按每袋1单在网上对外销售,销售价为39.8元/单,总共销售了9单,接到投诉后当事人经营者联系了购买该食品的消费者,主动作退款处理,共退款了6单,剩下的3单消费者没有退款退货,且没有顾客反映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按销售价计,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米饺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货值金额为358.2元,违法所得为14.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7日 | |
41 | 无市监处罚〔2022〕131号 | 无为市世纪华联超市鹤毛加盟店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案 | 无为市世纪华联超市鹤毛加盟店 | 92340225MA2P2H7N3K | 邢桂林 | 2021年7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位于无为市鹤毛镇鹤毛街道的无为市世纪华联超市鹤毛加盟店所销售的标注由台州市椒江琦凯塑料电器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利昱塑料电器厂)生产的型号为YZS05-200 20W 微风节能夹扇依法实施抽样,样品经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按相关国家标准检验。2021年8月4日,该检验中心出具了编号为C2021-J0222检验报告,对送检样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结构项目不符合GB 4706.27-2008标准要求”。2021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至无为市世纪华联超市鹤毛加盟店。 经查,2021年5月,当事人以30元/台的价格,从芜湖国杰商贸那里购进了4台以上型号为YZS05-200 20W 微风节能夹扇,购回后即以42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按销售价计,货值为168元。 以上样品的抽样,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结论反映了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产品的质量水平,由此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504元;没收违法所得48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7日 | |
42 | 无市监处罚〔2022〕132号 | 安徽省无为县颜氏工业品仓储有限公司等316户吊销营业执照经营单位案 | 安徽省无为县颜氏工业品仓储有限公司 | 91340225695731407C | 颜忠菊 | 安徽省无为县颜氏工业品仓储有限公司等316户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我局已于2021年11月22日,在芜湖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无市监罚告〔2021〕313号)。现公告期已结束,经办案人员通过“安徽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核查,芜湖市奥文商贸有限公司、无为明发商贸有限公司、无为文承商贸有限公司、芜湖睢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自行办理了注销手续,无为博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补办了年度报告。 除公告期间自行办理注销手续和补办企业年报信息的5家公司外,仍有安徽省无为县颜氏工业品仓储有限公司等311家企业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均存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确定为“僵尸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吊销安徽省无为县颜氏工业品仓储有限公司等242户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深圳市智源永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等12户分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无为县捷速网吧等57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8日 | |
43 | 无市监处罚〔2022〕133号 | 无为县泥汊镇大明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泥汊镇大明商行 | 92340225MA2P64LT82 | 易昌明 | 2022年1月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泥汊镇长河行政村的无为县泥汊镇大明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摆放有标注“无为市泉塘镇杨桥李记系列食品、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8日、保质期:6个月”等字样食品5袋,上述食品外包装及合格证上未见有标注该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小作坊登记证号,上述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取证后扣押了全部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5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食品分别下达了(无)市监强制〔2022〕1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无)市监物字〔2022〕13号财物清单。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待销售的违法食品,是2021年12月8日由无为的送货车送货上门,一共购进了8袋,进价是6元每袋,售价是8元每袋,涉案食品货值共计64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3袋,违法所得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6元;没收涉案违法食品5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9日 | |
44 | 无市监处罚〔2022〕134号 | 无为县肖勇隆兴商贸连锁店未按规定索取检验报告案 | 无为县肖勇隆兴商贸连锁店 | 92340225MA2P69HY76 | 肖勇 | 2022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泥汊镇新兴行政村的无为县肖勇隆兴商贸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摆放有标注“富硒康、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1月16日”等字样食品2盒,现场不能提供该产品的检验报告,也无法提供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现场已拍照取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取证后当事人现场下架了全部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1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的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陈述其销售的上述富硒康是2021年2月5日购入的,共计2盒,每盒成本125元,售价135元,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计270元,当事人截至2022年1月11日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款81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9日 | |
45 | 无市监处罚〔2022〕135号 | 无为县保安隆兴超市连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保安隆兴超市连锁店 | 92340225MA2P2NJG9J | 邹少春 | 2022年1月1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泥汊镇保安行政村的无为县保安隆兴超市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摆放有标注“食品名称:荔枝干、配料:荔枝、保质期:12个月、2022/01/01”等字样食品4袋,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未见有标注该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小作坊登记证号,上述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取证后扣押了全部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2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食品分别下达了(无)市监强制〔2022〕5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无)市监物字〔2022〕50号财物清单。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陈述待销售的违法食品,是2022年1月10日由无为的送货车送货上门,一共购进了8袋,进价是8元每袋,售价是10元每袋,涉案食品货值共计80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4袋,违法所得8元。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主动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召回公告,无条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8元;没收涉案违法食品4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9日 | |
46 | 无市监处罚〔2022〕136号 | 无为县周绪军隆兴商贸连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周绪军隆兴商贸连锁店 | 92340225MA2P2NNR43 | 周绪军 | 2022年1月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泥汊镇长河行政村的无为县周绪军隆兴商贸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摆放有标注“合格证、花生米、生产日期:2022年1月03日、保质期:常温下保存6个月”等字样食品2袋,标注有“合格证、无为县姚沟张修国系列食品、2021年12月15日、保质期:夏秋季30天、冬春季90天”等字样食品5袋,上述食品外包装及合格证上未见有标注该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小作坊登记证号,上述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取证后扣押了全部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5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食品分别下达了(无)市监强制〔2022〕1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无)市监物字〔2022〕12号财物清单。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陈述待销售的违法食品共两种,花生米是2022年1月5日由无为的送货车送货上门,一共购进了2袋,进价是40元每袋,售价是45元每袋,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未售出;无为县姚沟张修国系列食品是2021年12月28日由无为的送货车送货上门,一共购进了10袋,进价是8元每袋,售价是9元每袋,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5袋。两种涉案食品货值共计180元,违法所得5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主动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召回公告,无条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5元;没收涉案违法食品7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