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5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市监处罚〔2022〕137号 | 无为市惠乐美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无为市惠乐美超市 | 92340225MA2WATY93L | 刘雷雷 | 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市惠乐美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待销货架上有1瓶亳州市好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好运人家”牌原浆酒, 并标注厂址为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我局执法人员当即拆除包装盒,发现“好运人家”牌原浆酒瓶子的外形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3701700号商标极其相似,经局领导批准后我局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好运人家”牌原浆酒的瓶子的外形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年份原浆”瓶子的外形构成相似,让消费者误认为“好运人家”牌原浆酒就是“年份原浆”古井贡酒,古井贡酒瓶子的外形于2015年5月14日在国家商标局注册,2022年1月19日,经商标所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古鉴字(2022119)第0106165鉴定报告书。我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经查:涉案白酒于2021年12月份,由当事人的姐姐在合肥某商场购进了2瓶,没有购进票据,后来当事人自己喝了1瓶,另 1瓶放在柜台,无违法经营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罚款1000元;没收1瓶好运人家牌原浆酒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8日 | |
2 | 无市监处罚〔2022〕138号 | 无为市梅金龙商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梅金龙商店 | 92340225MA2P63T25T | 梅金龙 | 2022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梅金龙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预包装姜片2袋,该食品包装袋上和包装袋内均未见标签。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3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2月底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袋8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姜片2袋,尔后以每袋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没有建账。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姜片2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8日 | |
3 | 无市监处罚〔2022〕139号 | 无为县洪巷蜜正鸡排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洪巷蜜正鸡排 | 92340225MA2RME361Q | 王明乐 | 2022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洪巷蜜正鸡排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操作区有1瓶已开封使用的“葵立克”奇异果果蓉果酱(生产商:广州市千喜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011103433,生产日期:2020年09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L)。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食品原料。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份当事人从合肥张赵贸易商行处以每瓶3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葵立克”奇异果果蓉果酱1瓶。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超过保质期的上述“葵立克”奇异果果蓉果酱没有加工使用,没有营业收入。据此计算货值为35元,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0元;没收超保质期的“葵可立”奇异果果蓉果酱1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8日 | |
4 | 无市监处罚〔2022〕140号 | 无为县涵辰荸荠批发部发布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 无为县涵辰荸荠批发部 | 92340225MA2U6L8D55 | 焦泽军 | 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无为县涵辰荸荠批发部的经营场所并打开其拼多多网店,发现该网店商品荸荠有“对预防疾病传染病有一定的功效”、“是很好的癌症防治保护者”、“凉血解毒,利尿通便,化湿祛痰,消食除胀等功效”的宣传表述。网店商品荸荠系食用农产品,非药品,当事人亦现场予以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2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0月6日当事人无为县涵辰荸荠批发部通过拼多多下单找人设计制作网店广告,10月20日网店广告制作完成后在网店上宣传其销售的商品荸荠,宣传表述中有“对预防疾病传染病有一定的功效”、“是很好的癌症防治保护者”、“凉血解毒,利尿通便,化湿祛痰,消食除胀等功效”。当事人承认通过表述食品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来宣传食品,并陈述上述网店广告设计制作费用为28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7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8日 | |
5 | 无市监处罚〔2022〕141号 | 无为市湖陇梦月甜美滋蛋糕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湖陇梦月甜美滋蛋糕店 | 92340225MA2WDAWD8G | 孙梦月 | 2022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湖陇梦月甜美滋蛋糕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操作区有1瓶已开封使用的“七禾茶”烤糖浆风味饮料(生产厂家:苏州美林农林水产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32050600094,生产日期:2020年08月30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5kg)。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食品原料。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份当事人从一铜陵商行处以每瓶3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七禾茶”烤糖浆风味饮料1瓶。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超过保质期的上述“七禾茶”烤糖浆风味饮料没有加工使用,没有营业收入。据此计算货值为35元,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0元;没收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七禾茶”烤糖浆风味饮料1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8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2〕142号 | 无为县湖陇小不凡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湖陇小不凡小吃店 | 92340225MA2TD6BA6L | 邢梅平 | 2022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湖陇小不凡小吃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仓库里有1桶已开封使用的希品原蜂蜜芥末酱(生产商:(株)清宇食品,生产日期:2020年3月8日,保质期:2021年3月7日,净含量:9kg)。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食品原料。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当事人从合肥沙拉斯供货商处以每桶100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希品原蜂蜜芥末酱1桶。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超过保质期的上述希品原蜂蜜芥末酱没有加工使用,没有营业收入。据此计算货值为100元,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0元;没收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希品原蜂蜜芥末酱1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8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2〕143号 | 无为县泉塘李记糖坊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 无为县泉塘李记糖坊 | 92340225MA2RX8592W | 李俊 | 2021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泉塘李记糖坊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正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成品处有8袋炒米糖(无为市泉塘镇杨桥李记食品系列,净重:称重,生产品名:炒米糖,保质期:6个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5MA2RX8592W,生产日期:2021年11月4日,厂址:泉塘镇杨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件,当事人未能提供。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1月24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0月底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无为市泉塘镇钱井村开始从事炒米糖生产加工。当事人从业人员4人,用1间住房改做糖坊生产使用,生产加工传统食品炒米糖,其加工工艺简单。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用自家大米、糖加工炒米糖,成本大概每袋6元,售价为每袋7元。当事人为家庭经营,未做生产、销售记录或台账。截止案发,当事人共生产加工8袋炒米糖,且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6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8日 | |
8 | 无市监处罚〔2022〕144号 | 无为县聚香情蛋糕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聚香情蛋糕店 | 92340225MA2NYKA486 | 洪飞 | 2022年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聚香情蛋糕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操作区有1瓶已开封使用的“Doking”桂圆红枣茶果酱(生产商:商丘市饮之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140300010,生产日期:2021年01月04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5kg)。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食品原料。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2月份当事人从淘宝盾皇咖啡奶茶甜品原料店处以每瓶2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Doking”桂圆红枣茶果酱1瓶。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超过保质期的上述“Doking”桂圆红枣茶果酱没有加工使用,没有营业收入。据此计算货值为25元,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0元;没收已开封使用的超保质期的“Doking”桂圆红枣茶果酱1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8日 | |
9 | 无市监处罚〔2022〕145号 | 无为县姚沟联华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姚沟联华超市 | 92340225MA2RF65645 | 陈业梅 | 2022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无为县姚沟联华超市检查时,发现货架内摆放有待售的花椒油1瓶,外包装上标有“乡韵磨王、花椒油、商丘市乡味浓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或瓶标喷码”等字样,另发现待售蛋糕1袋,外包装上标有“麦哈奇木糖醇蛋糕,保质期:180天,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437142701659,生产日期:见封口”等字样,上述食品外包装均未见生产日期。2022年1月11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现场发现的1瓶花椒油和1袋蛋糕扣押处理,并出具无市监强制〔2022〕37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1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19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花椒油是2021年3月22号在华瑞商贸处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2瓶,进价是8元每瓶,售价是10元每瓶。麦哈奇蛋糕是2021年10月28日在芜湖欣然食品处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箱2.5公斤,进价是22元/公斤,售价是27.6元/公斤,1袋的售价约为1.1元。直至被执法人员查获之时,花椒油已售出了11瓶,麦哈奇蛋糕售出了0.6公斤,当事人于调查询问时现场提供了购进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其他同款麦哈奇木糖醇蛋糕上写有:“2021年10月01日”等字样,仅该1袋未见生产日期,同时当事人在进货时也没有详细检查,无法确定售出的11瓶花椒油和麦哈奇蛋糕是否都有生产日期。故本案中违法经营额为11.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在店门张贴了召回公告,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承诺如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产品后,身体产生不适,其将积极协商全额退款,履行赔偿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0元;没收“乡韵磨王”花椒油1瓶,“麦哈奇”蛋糕1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9日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2〕146号 | 无为市姚沟新时代购物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姚沟新时代购物超市 | 92340225MA2NL7E47M | 赵苏琼 | 2022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无为市姚沟新时代购物超市检查时,发现经营水果的货架上有4袋待售的红薯条,现场称重每袋为200克,上述食品外包装未见任何标签。2022年1月11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现场发现的4袋红薯条扣押处理,并出具无市监强制〔2022〕43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1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24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正在销售的红薯条是2021年12月16日从芜湖心宜休闲食品购进的,总共购进了10袋,进价3元每袋,售价4元每袋。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截止案发,当事人已售出6袋,违法经营额40元,违法所得6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在店门张贴了召回公告,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承诺如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产品后,身体产生不适,其将积极协商全额退款,履行赔偿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元;没收红薯条4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9日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2〕147号 | 无为市姚沟兴达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市姚沟兴达商行 | 92340225MA2P2TQ25N | 魏斌 | 2022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无为市姚沟兴达商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茄汁山药代餐面1盒,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好趣味,茄汁山药,非油炸代餐面,开味好面,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37083000640,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被委托方):济宁好趣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标识于包装收缩膜上”等字样。上述食品未见有收缩膜,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2022年1月11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现场发现的1盒代餐面扣押处理,并出具无市监强制〔2022〕41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1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20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正在销售的代餐面是2021年12月20日从到姚沟来送货的货车上购进的,总共购进了1板,一板是3盒,进价10元/板,售价12元/板。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截止案发,当事人已售出2盒,违法经营额12元,违法所得1.4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在店门张贴了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并全额退款,并承诺如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产品后,身体产生不适,其将积极协商,履行赔偿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元;没收“好趣味”代餐面1盒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9日 | |
12 | 无市监处罚〔2022〕148号 | 无为市姚沟大悦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姚沟大悦福超市 | 92340225MA2P1J8W3Y | 何学钢 | 2022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无为市姚沟大悦福超市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纯黑芝麻酱1瓶,外包装上标有“汪德荣®纯黑芝麻酱,净含量:220克,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34012305372,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打码,20200420合格”等字样,另发现待售土豆粉19袋,外包装上标有:“众千®土豆粉,净含量:180克,产品标准代号:GB2713,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保质期:常温贮存,阴凉避光条件下90天,冷藏(0℃-4℃)条件下120天,2021.08.01”等字样,另发现待售生姜1瓶,外包装上标有:“中华白姜,铜雀二乔®,净含量:628g,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34670605556,2020/12/14”等字样,上述食品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2022年1月11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现场发现的1瓶纯黑芝麻酱、1瓶生姜、19袋土豆粉扣押处理,并出具无市监强制〔2022〕38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1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24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芝麻酱是2020年5月15日从无为仁达商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6瓶,进货价格是10.5元每瓶,销售价格是12元每瓶,售出了5瓶;柠檬白姜是2021年1月10日从无为仁达商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6瓶,进货价格是10元每瓶,销售价格是13元每瓶,售出了5瓶;众千土豆粉是从东方大市场购进的,一共购进了30包,进货价格是0.8元每包,销售价格是1元每包,售出了19包。据当事人陈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均在保质期内售出,芝麻酱和柠檬白姜都是一个理货员负责的,她在新货来了之后,没有把老日期产品的放外面,而是把老日期放在了里面,所以新货压旧货,导致芝麻酱和柠檬白姜过期,现场发现的其他同款产品均是新鲜日期,所以过期后未对外出售;土豆粉因为销售不佳,在临近保质期的时候其已注意到并准备退货,但后来却忘记了,所以过期后未对外出售。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发票,本案违法经营额44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在店门张贴了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并全额退款,并承诺如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产品后,身体产生不适,其将积极协商,履行赔偿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6000元;没收“汪德荣”纯黑芝麻酱1瓶,“铜雀二乔”生姜1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9日 | |
13 | 无市监处罚〔2022〕149号 | 无为县名厨大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名厨大酒店 | 92340225MA2RBTFN8C | 张礼斌 |
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高婷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饭店二楼厨房操作台上发现一瓶标示“逢路家”甜面酱(净含量:350克,出口商:新乡市神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原阳县逢璐家调味品厂,证号:豫食作坊(原)登字(靳)(2018)第(0063)号,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靳堂乡夹滩村108号,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标签),该产品标签未见生产日期。该瓶甜面酱已经开封,瓶内剩余约一半内容物。现场拍照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认可检查的情况属实,陈述“因为这个甜面酱用的少,店里只有一瓶,我向供货商了解了情况,这个甜面酱的生产日期是在盖子上,那种印的日期沾了油以后很容易抹掉。这个甜面酱采购都有进货票据的。进价是4元/瓶店里换了两个厨师,他们不用这种酱烧菜,没有使用这个没有生产日期的甜面酱烧菜”,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据此计算货值为4元,无违法所得。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没收涉案食品甜面酱1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0日 | |
14 | 无市监处罚〔2022〕150号 | 无为县徽悦轩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徽悦轩酒店 | 92340225MA2P7CP54J | 刘迎春 | 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侯金玉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饭店三楼厨房操作台上发现一瓶标示“香老太”糖桂花酱(净含量:230克,桂林香老太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灵川县定江镇开发小区“三号工业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45032300363,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及批号见瓶盖或标签处),该产品瓶盖和标签上均未见生产日期。该瓶糖桂花酱已经开封,瓶内剩余约一半内容物。现场拍照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认可检查的情况属实,陈述“涉案食品进价是3.5元/瓶,有进货单据,因为这个品种用的很少,店里只剩这一瓶,这个产品瓶盖封口处是有一圈塑料膜,生产日期印在膜上面,回来用的时候必须撕掉那个膜打开瓶盖。店里这个糖桂花酱就进货的时候用了一次,当时封口膜还在,后来时间长了没有用,封口膜也清理了,所以剩余的糖桂花酱没有用来加工食品”,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据此计算货值为3.5元,无违法所得。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没收涉案食品糖桂花酱1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0日 | |
15 | 无市监处罚〔2022〕151号 | 无为县鼎鑫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鼎鑫酒店 | 92340225MA2RENAX8H | 侯为成 | 2021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县鼎鑫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的货架上发现3盒标示“王守义 十三香®”调味品(净含量:45克,生产者名称: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170200031,地址:驻马店市十三香路,产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批号):见包装盒背面,20180517B4J)。货架上同时发现2瓶标示“妙多牌咖喱粉”(净含量:350克,制造商: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朝阳第五经济合作社工业区自编D区4幢,生产许可证号:SC10144011102778,保质期:18个月,其中1瓶标注生产日期“20180302”已开封,另1瓶标注生产日期“20171115”未开封)。当事人现场将上述3盒“王守义 十三香®”调味品和2瓶“妙多牌咖喱粉”下架封存。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3盒“王守义 十三香®”调味品(净含量:45克,生产者名称: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170200031,地址:驻马店市十三香路,产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批号):见包装盒背面,20180517B4J)、2瓶“妙多牌咖喱粉”(净含量:350克,制造商: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朝阳第五经济合作社工业区自编D区4幢,生产许可证号:SC10144011102778,保质期:18个月,其中1瓶标注生产日期“20180302”已开封,另1瓶标注生产日期“20171115” 未开封)均已超过保质期,“王守义 十三香®”调味品进价是3.5元/盒,“妙多牌咖喱粉”进价是20元/瓶,货值金额50.5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两种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均未再使用过,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10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盒“王守义 十三香®”调味品和2瓶“妙多牌咖喱粉”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0日 | |
16 | 无市监处罚〔2022〕152号 | 无为县迪街久久美颜社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无为县迪街久久美颜社 | 92340225MA2TPG488N | 王基敏 | 2021年12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县迪街久久美颜社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标示“波菲尔甲油胶”(委托方:广州波菲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兴发广场怡发国际1楼A037档,被委托方:广州名轩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夏茅十八社工业区98号7楼A,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540,执行标准:QB/T2287,保质期:两年,产地:广东/广州 合格)拾陆瓶,上述化妆品标签未标注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强制〔2021〕124号)。 经查,2021年10月当事人从广州波菲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抖音直播间购进16瓶“波菲尔甲油胶”,进价为6元/瓶。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16瓶“波菲尔甲油胶”仅当事人试用过尚未销售,货值金额96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1000元;没收16瓶“波菲尔甲胶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0日 | |
17 | 无市监处罚〔2022〕153号 | 无为县红人馆美甲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无为县红人馆美甲店 | 92340225MA2T644X6U | 王云峰 | 2021年12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县红人馆美甲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标示“于莎”甲油胶(生产厂家:广州杰奥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551,执行标准:QB/T2287-2011,保质期:三年,产地:中国广东,Net:15ml)陆瓶,上述化妆品标签未标注使用期限。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化妆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强制〔2021〕121号)。 经查,当事人从广州杰奥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购进6瓶“于莎”甲油胶,购进价格为30元/瓶。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于莎”甲油胶尚未销售过,货值金额180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1000元;没收6瓶“于莎”甲油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0日 | |
18 | 无市监处罚〔2022〕154号 | 无为市无城天天日化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 无为市无城天天日化商店 | 92340225MA2P3EH49E | 王丽 | 2021年12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无城镇京华苑小区10幢8号门面房的无为市无城天天日化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标示“康肤堂”植物喷雾粉(柔肤型,净含量:3g10包,生产商:广州爱利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7(厂房A)自编之一,产地: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213,执行标准:QB/T2872,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2年,合格 生产日期:2019/11/25,保质期:2021/11/24)柒盒待售,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强制〔2021〕113号)。 经查,2020年6月当事人从广州爱利莱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10盒“康肤堂”植物喷雾粉,进价为28元/盒,售价是35元/盒。截至案发时,上述“康肤堂”植物喷雾粉在有效期内售出3盒,剩余7盒已超过使用期限但尚未售出,货值金额245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罚款1000元;没收7盒“康肤堂”植物喷雾粉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0日 | |
19 | 无市监处罚〔2022〕155号 | 无为县逆时空美容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 无为县逆时空美容店 | 92340225MA2T0WEM32 | 张静 | 2021年12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九州花园精品服饰街东1号门面的无为县逆时空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标示“伊诗悦”深层净化修护套(广州市佳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环村西路南1号二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463,产地:广东.广州,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标示,合格:2021/11/11,2024/11/10)共2套待售,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强制〔2021〕114号)。 经查,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从悦享荟(广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伊诗悦”深层净化修护套共5套,购进价格为880元/套,销售价格为980元/套。当事人除自用3套外,剩余2套尚未售出,货值金额1960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0日 | |
20 | 无市监处罚〔2022〕156号 | 无为市轻颜美甲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无为市轻颜美甲店 | 92340225MA8NGMWP87 | 张秀红 | 2021年12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轻颜美甲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标示“VIARASHI”甲油胶(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05,委托方:广州兮可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72号景豪商业大厦401室,被委托方:广州伊顶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金龙路193号自编B2栋三楼,产地:广东.广州,保质期:两年,生产日期:见打码,净含量:15ml)肆拾贰瓶,上述化妆品标签未标注使用期限。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化妆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强制〔2021〕120号)。 经查,2021年12月份当事人从广州兮可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VIARASHI”甲油胶共45瓶,其中破损3瓶,剩余42瓶,购进价格为10元/瓶。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VIARASHI”甲油胶尚未销售过,货值金额420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1000元;没收42瓶“VIARASHI”甲油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0日 | |
21 | 无市监处罚〔2022〕157号 | 无为市御美翠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无为市御美翠美容店 | 92340225MA2W7G4QXH | 梅淑芬 | 2021年12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无城镇九洲文化街26号门面的无为市御美翠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标示“Baby Jona ®”甲油胶(委托方:广州巨拓美甲用品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杰奥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170551,保质期:三年 合格,净含量:15ml)肆拾肆瓶,上述化妆品标签未标注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强制〔2021〕115号)。 经查,2021年11月当事人从广州巨拓美甲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一套(内含45瓶)“Baby Jona ®”甲油胶,进价为580元/套。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Baby Jona ®”甲油胶除1瓶损毁外,剩余44瓶尚未销售,货值金额567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1000元;没收44瓶“Baby Jona”甲胶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0日 | |
22 | 无市监处罚〔2022〕158号 | 无为县无城镇丸美美容服务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 无为县无城镇丸美美容服务部 | 92340225MA2P75YH0P | 张亚英 | 2021年12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县无城镇丸美美容服务部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标示“丸美胶原柔嫩美颈组合”(生产商: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伴河路92号2号楼,实际生产企业:广州丸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号:GD.FDA(2014)卫妆准字29-XK-3896号,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见包装)五盒待售,其中:标注“合格 7K43 20210626”四盒,标注“合格 78N2 20210217”一盒,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强制〔2021〕119号)。 经查,2018年6月12日当事人从合肥博宏隆祥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1盒上述“丸美胶原柔嫩美颈组合”,2018年11月26日再次购进4盒,总计购进5盒,进价为540元/盒,售价是680元/盒。截至案发时,上述5盒已超过使用期限的“丸美胶原柔嫩美颈组合”尚未售出,货值金额3400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罚款1000元;没收5盒“丸美胶原柔嫩美颈组合”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0日 | |
23 | 无市监处罚〔2022〕159号 | 无为县丽人坊美甲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无为县丽人坊美甲店 | 92340225MA2P2PKN8J | 赵加艳 | 2022年1月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县丽人坊美甲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标示“杜尔氏”甲油胶(生产企业:广东嫣恣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岭贝西自编1号A栋第一、二、三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52,执行标准:QB/T 2287,生产日期:见瓶身 合格 20181227,保质期:3年,产地:广东省广州市,净含量:15ml)柒瓶,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强制〔2022〕3号)。 经查,当事人2018年底从广东嫣恣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1套(内含216种色号,共216瓶)“杜尔氏”甲油胶,进价为1680元/套。截至案发时,上述“杜尔氏”甲油胶有7瓶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过期后未再使用,货值金额54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罚款1000元;没收7瓶“杜尔氏“甲油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0日 | |
24 | 无市监处罚〔2022〕160号 | 芜湖胜友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口冷链食品案 | 芜湖胜友食品有限公司 | 91340221MA2MX8B7XF | 陈业胜 | 2021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无为市无城镇北门外无仓路的芜湖胜友食品有限公司正在经营一批进口冷冻猪脚(原产地:美国,注册号:717CR,生产日期:2021/08/03,净重:240kg/盒),现场共发现240盒。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但无法提供该批产品的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为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联系无为市无城镇卫生院对该公司涉案食品、所有员工、冷库环境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2021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1年11月25日,当事人从南京市六合区新弘辉冷冻食品经营部共购进了250盒上述进口冷冻猪脚,进价160元/盒,购进后作为食品加工原料使用。检查当日,当事人已用了10盒,还剩240盒,货值金额总计40000元。另该公司法人为陈业胜,因厂里员工都年纪较大,自己全权负责公司里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一切事务,2020年全年收入为26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26400元;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0日 | |
25 | 无市监处罚〔2022〕161号 | 无为县泥汊华亿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泥汊华亿超市 | 92340225MA2P6WGD1M | 张为玉 | 2022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泥汊镇新兴行政村的无为县泥汊华亿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摆放有标注“无为市泉塘镇杨桥李记系列食品、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7日、保质期:六个月”等字样食品8袋,食品外包装及合格证上未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小作坊登记证号,上述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取证后扣押了全部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1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食品分别下达了(无)市监强制〔2022〕4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无)市监物字〔2022〕48号财物清单。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陈述待销售的违法食品,是2021年12月20日由无为的送货车送货上门,一共购进了10袋,进价是8元每袋,售价是10元每袋,涉案食品货值共计100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2袋,违法所得4元。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主动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召回公告,无条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6元;没收涉案违法食品5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0日 | |
26 | 无市监处罚〔2022〕162号 | 无为县泥汊镇春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泥汊镇春子超市 | 92340225MA2N71T74K | 赵同长 | 2021年12月1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泥汊镇三溪行政村的无为县泥汊镇春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摆放有标注“品名:炒米、2021年12月13日、保质期:常温下保存6个月、无为县李记炒货店”等字样食品6袋,食品外包装及合格证上未见有标注该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小作坊登记证号,上述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取证后扣押了全部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9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陈述待销售的违法食品,是2021年12月8日由无为的送货车送货上门,一共购进了10袋,进价是4元每袋,售价是5元每袋,涉案食品货值共计50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4袋,违法所得4元。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主动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召回公告,无条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元;没收涉案违法食品6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0日 | |
27 | 无市监处罚〔2022〕163号 | 无为县鹤毛尚如商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无为县鹤毛尚如商行 | 92340225MA2P1Y6H9H | 洪尚如 | 2022年1月19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位于无为市鹤毛镇万年台行政村的当事人无为县鹤毛尚如商行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一台ACS-30A型电子计价秤(沪制00000034号;制造商:上海大华电子秤厂)无检定合格标识,现场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电子秤有效期内检定合格证书。 2022年1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蜀山市场监管所二楼办公室对当事人经营者洪尚如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鹤毛尚如商行正在使用的该ACS-30型电子计价秤(浙制00000539;制造商:凯丰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在经营场所内称量预包装食品,作贸易结算用,但当事人未按规定检定该ACS-30型电子计价秤,且是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罚款2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1日 | |
28 | 无市监处罚〔2022〕164号 | 无为市洪巷王亚武商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案 | 无为市洪巷王亚武商店 | 92340225MA2P2DAN1H | 王亚武 | 2022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洪巷王亚武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净含量:200ml,粤妆20160024,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231117 03220386B2)1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记录及相关进货凭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9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4月份当事人从无为县朱玉兰商行处以15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瓶上述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尔后以17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7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