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9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市监处罚〔2022〕296号 | 无为市火星王牌炸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南瓜泥案 | 无为市火星王牌炸鸡店 | 92340225MA2W5YJ6X4 | 马进 | 2022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无为市火星王牌炸鸡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后厨摆放有1瓶“南瓜泥”待经营使用,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有:“净含量:850克;产地:河南商丘;生产日期:2021/01/11;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140300010;产品标准代号:GB/T22474”等字样;截止到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南瓜泥已超过保质期。 2022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马进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据当事人的负责人马进陈述,“南瓜泥”主要是制作奶茶时用作奶茶调味的,可以增加奶茶的口感,然后销售给顾客。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南瓜泥是2021年8月份左右从合肥购进的,进货清单遗失,也没有做进货记录。当事人一共购进一瓶上述南瓜泥,进价40元,拟用作新口味奶茶调味用品,但一直没用,也没有开封,截止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时已经过期,没有销售记录。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4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下架并销毁上述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7日 | |
2 | 无市监处罚〔2022〕297号 | 无为县洪巷隆兴商贸加盟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案 | 无为县洪巷隆兴商贸加盟店 | 92340225MA2P6J3D3R | 洪爱芳 | 2022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洪巷隆兴商贸加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潘婷烫染修护洗发露1瓶,当事人的经营者现场未能提供该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记录及相关进货凭证。 经查,据当事人的经营者洪爱芳陈述,2021年4月,其从无为县朱玉兰商行处以17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瓶上述潘婷烫染修护洗发露,尔后以2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潘婷烫染修护洗发露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0元。 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7日 | |
3 | 无市监处罚〔2022〕298号 | 无为县陡岗田宏商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案 | 无为县陡岗田宏商店 | 92340225MA2RTP2X4U | 刘田宏 | 2022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陡岗田宏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1瓶,当事人的经营者现场未能提供该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记录及相关进货凭证。 经查,据当事人的经营者刘田宏陈述,2021年5月,其从无为县朱玉兰商行处进货,以35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瓶上述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尔后以3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8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7日 | |
4 | 无市监处罚〔2022〕299号 | 无为县姚沟镇瑶海饰品店销售质量不合格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案 | 无为县姚沟镇瑶海饰品店 | 92340225MA2P2NY461 | 李广桃 | 2021年11月1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1年电暖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样机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姚沟新街的无为县姚沟镇瑶海饰品店进行监督抽检,在其经营场所内分别抽取了5只外包装标称慈溪市华派电器厂生产的电暖宝和5只外包装标称宁波市羞羞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暖袋。经检定,上述产品均为不合格品。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向其送达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并对其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仍有1只慈溪市华派电器厂生产的电暖宝在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现场发现的1只慈溪市华派电器厂生产的电暖宝扣押处理,并出具无市监强制〔2022〕71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2年1月16日,我局接到慈溪市华派电器厂的举报,举报内容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无为县姚沟镇瑶海饰品店抽检的电暖袋产品并非其生产的产品,其并未对无为县姚沟镇瑶海饰品店进行产品销售及授权代理,也无任何生意往来。2022年1月16日,我局收到了举报人邮寄的慈溪市华派电器厂的鉴定报告和厂家生产的正规产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20日批准立案。2022年2月10日,调查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被抽检的电暖宝是2021年11月28日从巢湖来送货的货车上购进的,慈溪市华派电器厂和宁波市羞羞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两种电暖宝分别购进了10只,总计20只。华派厂的进价是24元每只,售价是25元每只;羞羞兔的进价是18元每只,售价是35元每只。截止询问时,当事人于抽样时售出两种电暖宝各5只,2022年1月7日给供货商分别退回了慈溪市华派电器厂生产的电暖宝4只和宁波市羞羞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暖袋3只,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1只慈溪市华派电器厂生产的,剩余2只宁波市羞羞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暖宝当事人家庭自用,本案中违法经营额600元,违法所得9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84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没收电暖宝1只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7日 | |
5 | 无市监处罚〔2022〕300号 | 无为县山林土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山林土菜馆 | 92340225MA2P3DPM4B | 王翠萍 | 2022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无为县山林土菜馆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标称“雪花”啤酒勇闯天涯2瓶待售,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预包装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雪花”啤酒勇闯天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7月以50元/箱(12瓶/箱)的价格从无为经销商购进10箱上述预包装食品“雪花”啤酒勇闯天涯。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预包装食品“雪花”啤酒勇闯天涯,在保质期内售出9箱10瓶,尚余2瓶待售,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4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0元;没收2瓶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雪花”啤酒勇闯天涯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7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2〕301号 | 无为市新太平大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新太平大酒店 | 92340225MA2UTKC23X | 张文荣 | 2022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无为市新太平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厨房调味品架上摆放有标称“宝凌”白胡椒粉1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开封使用,且无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预包装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宝凌”白胡椒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1月以4元/瓶的价格从无为经销商购进1瓶上述预包装食品“宝凌”白胡椒粉,供自家饭店使用。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宝凌”白胡椒粉剩余1瓶(已开封使用),货值4元,上述预包装食品“宝凌”白胡椒粉系用作菜品中调味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没收1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宝凌”白胡椒粉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7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2〕302号 | 无为县学芹商贸部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学芹商贸部 | 92340225MA2P7BFM7P | 蔡学芹 | 2022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无为县学芹商贸部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称“炒米”的预包装食品3小袋(每袋约500g)待售,上述预包装食品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预包装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炒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2月以12元/袋(内含有5小袋,每袋约500g,合2.4元/小袋)的价格从巢湖厂家购进1袋上述预包装食品“炒米”,并以4元/小袋的价格对外出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预包装食品“炒米”自己食用2小袋,尚余3小袋待售,货值金额12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没收3小袋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炒米”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7日 | |
8 | 无市监处罚〔2022〕303号 | 无为市陈荣旅行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在旅游产品宣传图片上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 无为市陈荣旅行社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WB68668 | 陈荣 | 2022年2月22日,根据局知识产权股移送函,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市陈荣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该公司办公场所及宣传图册上未发现奥林匹克标志。 2022年2月24日,在无为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市陈荣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进行了询问与调查。 经查,其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旅游产品宣传图片上使用了奥林匹克吉祥物标志。 |
《奥林匹克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8日 | |
9 | 无市监处罚〔2022〕304号 | 无为市爱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 无为市爱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 91340225MA8N91PX3X | 张丹丹 | 2022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市爱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绘画、书法、舞蹈、跆拳道培训等艺术培训服务宣传海报,经营场所未见上述艺术培训明码标价公示情况。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3日正式对外营业,提供美术、舞蹈、跆拳道、书法艺术培训及课外托管服务。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有上述艺术培训及课外托管服务宣传海报、宣传单页,且2021年12月份已开展艺术培训课程新生预缴收费工作。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对提供的艺术培训及课外托管等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公示。 当事人提供的艺术培训及课外托管等服务,未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的规定,属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8日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2〕305号 | 无为县天涯居酒楼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天涯居酒楼 | 92340225MA2TUA8Q1U | 邢廷忠 | 2022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县天涯居酒楼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饭店三楼厨房凉菜间内操作台旁边的货架上发现一袋 “七彩糖针”,标签上标注:净含量:900克,江西康帝实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36010710823,执行标准:SB/T10347,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3日,该食品已经开封,袋内剩余部分该食品,数量约200克。另在货架上发现一袋“金丝肉粉松”,标签上标注:净含量:2500克,安徽雯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34012105942,执行标准:Q/WX0002S,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6月1日,该食品已经开封,袋内剩余部分该食品,数量约1.8千克。现场拍照取证。现场对上述两种食品予以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9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者邢廷忠陈述,上述两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没有直接销售,也没有加工成食品销售,2021年10月份店里换了菜单,所以在10月份以后没有使用上述两种食品。涉案食品肉松进货数量为一袋,进价是28元/袋,七彩糖针进了一袋,进价是30元/袋。上述两种涉案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1年3月4日因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过。据此计算货值为58元,无违法所得。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罚款15000元;没收涉案食品两种(肉松1袋,七彩糖针1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9日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2〕306号 | 无为县严桥优爱妈咪奶粉经营店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 无为县严桥优爱妈咪奶粉经营店 | 92340225MA2P0RAU6D | 陈守锋 | 2022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于出示执法证对无为县严桥优爱妈咪奶粉经营店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上有3盒待销售的“贝朗宁”修正牌维生素A维生素D软胶囊,上述食品标签标注有:保健食品,食健备G201922001454,生产企业:吉林修正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10106,生产日期:2021年04月29日等事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为保健食品,但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且执法人员现场依照法律规定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无市监强制(2022)66号)。 2022年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贝朗宁”修正牌维生素A维生素D软胶囊为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从合肥供货商处购进,当事人购进了5盒,进价60元/盒,售价70元/盒,货值合计350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2盒,获取违法所得20元。且当事人未履行建立索证索票、记录台账等进货查验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款105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没收3盒无检验报告“贝朗宁”修正牌维生素A维生素D软胶囊;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9日 | |
12 | 无市监处罚〔2022〕307号 | 无为县菊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曲奇饼干案 | 无为县菊先商店 | 92340225MA2P2U5AXL | 王先菊 | 2022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对无为县菊先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有1盒曲奇饼干,该饼干外包装标签标注有:“食品名称:甄好曲奇黄油味;食品类型:曲奇饼干;生产日期:见盒侧面:20201020G4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00克”等字样;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曲奇饼干已超过保质期,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主动下架并销毁上述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已拍照取证,当事人也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9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上述过期曲奇饼干是当事人的经营者刘先菊于2020年11月17日从无为县万斌商贸购进的,有进货清单,放在货架上用于销售。上述曲奇饼干一共进了4盒,总计100元,平均25元/盒,对外售价28元/盒,截止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经卖出去3盒。当事人经营者陈述,自己平时比较忙,没有做销售记录,但是销售的时候没有过期。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28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0日 | |
13 | 无市监处罚〔2022〕308号 | 无为县士林酒楼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肉蔻食品原料案 | 无为县士林酒楼 | 92340225MA2P25XK1G | 徐士林 | 2022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无为县士林酒楼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后厨中上摆放有有1袋“肉蔻”待经营使用,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肉蔻”已超过保质期,另在经营场所后厨中发现1袋已使用部分的多晶体冰糖待经营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包装内也未见生产日期等标识。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经营者主动下架上述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现场已拍照取证,当事人也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9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后厨内发现的过期肉蔻是当事人经营者徐士林2020年从网上购物平台购进的,只进了1袋,时间久了,购进记录已经查不到了,没有进货票据。上述过期肉蔻主要是当事人卤菜时调味用的,制作好的卤菜销售给顾客。多晶体冰糖是自己家吃的,不对外经营使用。当事人陈述,上述肉蔻进价10元/袋,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已经用过一次,用的时候没有过期,用的时候没有做经营使用记录。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1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肉寇”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0日 | |
14 | 无市监处罚〔2022〕309号 | 无为县占制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无为县襄安占制食品厂 | 92340225MA2P5RG9XT | 占业俊 | 2021年12月3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占制黑芝麻麻油酥糖进行抽检,样品数量:3.2kg,抽样基数:15kg,抽样单编号:No:SC21340200344953485,抽样地点:生产成品库(已检区),封样状态:完好。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群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0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2年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占制黑芝麻麻油酥糖。 经查,无为县襄安占制食品厂是由于工人存放面粉时贴墙了,导致一袋面粉受潮,所以导致被抽检占制黑芝麻麻油酥糖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占制黑芝麻麻油酥糖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日,共生产了15kg,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均已对外销售。根据投料记录计算出生产成本为12.7元/kg,销售价格20元/kg。综上,违法经营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109.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109.5元;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1日 | |
15 | 无市监处罚〔2022〕310号 | 安徽敢行我路建设有限公司销售茶叶机械、茶叶色选机械伪造厂名案 | 安徽敢行我路建设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N0FN92T | 刘翔 | 2021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徽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线索,对无为县石岗绿色文化农业专业合作社采购的茶叶机械设备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发现标注有“浙江嵊州民胜机器有限公司”铭牌的茶叶机械7组和茶叶色选机1组,上述茶叶机械、茶叶色选机交货时未见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等材料。 2021年11月24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安徽敢行我路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生产场地、生产工具、生产设备,不具备机械设备生产加工条件,仅开展机械设备销售业务。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分别将上述标示生产厂家为浙江嵊州民胜机器有限公司的茶叶机械、茶叶色选机以167497.5元、164400元的价格销售给无为县石岗绿色文化农业专业合作社,并与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6月18日完成交付。当事人无法提供浙江嵊州民胜机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茶叶机械设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经协查发现,上述茶叶机械、茶叶色选机标示的生产厂家“浙江嵊州民胜机器有限公司”,未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该茶叶设备也非浙江嵊州民胜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经查明,安徽敢行我路建设有限公司从安徽中科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以16.1万元的价格采购了茶叶色选机,并以15.4万元(现金结算)的价格委托信阳一鼎茶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茶叶机械,上述茶叶机械、茶叶色选机采购时均要求生产企业不制作设备铭牌信息,而是在茶叶机械、茶叶色选机到货后,加贴伪造的铭牌信息,交付给无为县石岗绿色文化农业专业合作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罚款116164元;没收违法所得16897.5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