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无市监处罚〔2023〕395号 | 无为县江川饭店无健康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 无为县江川饭店 | 92340225MA2P3RGPXR | 李明 | 2023年2月1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泥汊镇泥汊社区的无为县江川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单位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述无健康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2月16日批准立案。2022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无健康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新雇佣服务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办理新的健康证,消除违法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