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3】30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市监处罚〔2023〕646号 | 无为市明堂丁宗仕小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无为市明堂丁宗仕小店 | 92340225MA2P6U0594 | 丁宗仕 |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上有1盒“海飞丝”洗发露,上述洗发露包装上标有:制造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024,限期使用日期:20230301等事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洗发露已超过使用日期。当事人现场主动下架将上述洗发露销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3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经营者丁宗仕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海飞丝”洗发露为当事人去年五月的时候由无为商贸公司发货过来,该批次的洗发露共购进了5瓶。进价19元/瓶,售价22元/瓶。其中4瓶均在去年有效使用期前售出,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1瓶未售出,违法货值合计22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8日 | |
2 | 无市监处罚〔2023〕647号 | ![]() ![]() ![]() ![]() ![]() ![]() ![]() ![]() |
无为市必玉饭店 | 92340225MA2WQ58H5T | 季必玉 | 2023年6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石涧镇福路社区张仕自然村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无为市必玉饭店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其经营场所内的厨房调味品架上摆放有1瓶标称由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凤球唛®”辣椒油(净含量:450毫升,生产日期:20211129,保质期:十八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6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2月中旬,当事人以12.5元/瓶的价格从无为一送货上门的季姓经销商处购进10瓶上述预包装食品“凤球唛®”辣椒油,供自家饭店经营(使用),2023年3月中旬前已用完9瓶。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1瓶“凤球唛®”辣椒油尚未在经营中使用,已超过保质期,并在检查现场被当事人经营者(季必玉)主动予以销毁处理。由于当事人一直没有在经营中使用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所以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2.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8日 | |
3 | 无市监处罚〔2023〕648号 | 无为县石涧镇双信大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 无为县石涧镇双信大药房 | 91340225394207767J | 张花 | 2023年6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石涧镇双信大药房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货架上待售有1盒标称为河北恒利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必得®”秘治胶囊(国药准字Z10980075,6粒/板,2板/盒,生产日期:2021.06.28,产品批号:2106105,有效期至:2023.05),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药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3〕175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3〕175号)】。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6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以5.010元/盒的价格从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30盒由河北恒利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必得®”秘治胶囊(国药准字Z10980075,6粒/板,2板/盒,生产日期:2021.06.28,产品批号:2106105,有效期至:2023.05),其中,20盒因受到人为污染需要处理没有入库销售,余下10盒入库并以5.8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并在药品有效期内售出9盒上述“康必得®”秘治胶囊。截至案发,剩余的1盒“康必得®”秘治胶囊已超过有效期且尚未售出,货值金额5.8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没收1盒超过有效期的“康必得”秘治胶囊;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8日 | |
4 | 无市监处罚〔2023〕649号 | 无为市素影干货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素影干货经营部 | 92340225MA8NP7P31H | 高荣海 | 2023年6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石涧镇石涧社区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无为市素影干货经营部正在从事食品经营,其经营场所内待售有2袋标称由合肥惠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众千®”土豆粉(净含量:180克,生产日期: 2023/02/09,保质期:常温贮存、阴凉避光条件下90天;冷藏(0℃-4℃)条件下120天),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6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2月中旬,当事人以1.25元/袋的价格从芜湖一送货上门的李姓经销商处购进20袋上述预包装食品“众千®”土豆粉,并以1.5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2023年3月底前已售出18袋。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2袋“众千®”土豆粉尚未售出,已超过保质期,并在检查现场被当事人员工(刘素影)主动予以销毁处理。由于当事人一直没有售出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所以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8日 | |
5 | 无市监处罚〔2023〕650号 | 安徽万仁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涧店销售过期药品 | 安徽万仁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涧店 | 91340225399050412T | 夏尤文 | 2023年6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安徽万仁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涧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药店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发现2盒待售的“世康特®尿素乳膏”(OTC,国药准字H2008392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上海世康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上海世康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宝凤路699号,产品批号:201003,生产日期:2020.10.29,有效期至:2022.09,10克),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药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3〕176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3〕176号)。 经查,当事人2021年6月1日从安徽万仁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10盒“世康特®尿素乳膏”进价为1.3元/盒,售价是2元/盒,上述“世康特®尿素乳膏”在有效期内售出8盒。截至案发时,剩余的2盒“世康特®尿素乳膏”已超过有效期且尚未售出,货值金额4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没收2盒超过有效期的“世康特尿素乳膏”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8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3〕651号 | ![]() |
安徽省邻加医康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无为融城绿景店 | 91340225MA8LK1UK7Y | 鲁军芳 | 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邻加医康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无为融城绿景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及线下门店同时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三种药品查看了相关价格信息,情况如下:1、复方金银花颗粒(10g*14袋/盒):门店零售价32元/盒、会员价30.4元/盒,美团平台销售页面标示“折扣活动 7折 价格低至¥21.4 21.4/份预估到手价 ¥32”等价格信息;2、维C银翘片(24片/盒):门店零售价3.6元/盒、会员价3.6元/盒,美团平台销售页面标示“折扣活动 9折限2份 价格低至¥4.4 4.4/份预估到手价 ¥6”等价格信息;3、三九胃泰颗粒(20g*6袋/盒):门店零售价13元/盒、会员价13元/盒,美团平台销售页面标示“折扣活动 7.5折限1份 价格低至¥12.5 12.5/份预估到手价 ¥18”等价格信息。以上三种药品在美团平台开展价格促销活动销售页面未标明划线价格的详细信息,并将该划线价格作为折价的计算基准,除复方金银花颗粒美团平台销售页面划线价格与门店零售价一致外其他两种药品的划线价格显著高于门店零售价。 经询问调查,复方金银花颗粒等三种药品均由连锁总部统一配送,线下门店进行验收、存储、养护并同时在线下及美团平台销售。当事人陈述美团平台销售页面的划线价按线下门店的零售价进行设置,因市场等多种因素导致划线价格与门店零售价不一致。当事人未能说明以上三种药品开展价格促销的准确活动期限也无法提供维C银翘片等两种药品按划线价格成交的记录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警告;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31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3〕652号 | 安徽省世元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店价格欺诈案 | 安徽省世元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店 | 91340225MA2T6RBH2M | 柳周 | 2023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世元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及线下门店同时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三种药品查看了相关价格信息,情况如下:1、麝香壮骨膏(7cm*10cm*10贴/盒):门店零售价29元/盒,美团平台销售页面标示“折扣活动 7.13折限3份 价格低至¥20.69 20.69/份预估到手价 ¥29”等价格信息;2、维生素AD滴剂0-1岁(30粒/盒):门店零售价29.8元/盒,美团平台销售页面标示“折扣活动 7.11折限3份 价格低至¥34.7 34.7/份预估到手价 ¥48.8”等价格信息;3、布洛芬缓释胶囊(0.4g*24粒/盒):门店零售价27元/盒,美团平台销售页面标示“折扣活动 8.8折限1份 价格低至¥39.6 39.6/份预估到手价 ¥45”等价格信息。以上三种药品在美团平台开展价格促销活动销售页面未标明划线价格的详细信息,并将该划线价格作为折价的计算基准,除麝香壮骨膏美团平台销售页面划线价格与线下门店零售价一致外,其他两种药品的划线价格显著高于门店零售价。 经询问调查,该三种药品均由连锁总部统一配送,线下门店进行验收、存储、养护并同时在线下及美团平台销售。当事人陈述美团平台销售页面的划线价以药品购进价格、美团平台收取费用(如配送费等)、同行销售价格等因素作为参考确定划线价格。当事人提供了检查前最近一次美团平台药品促销活动期限截图,活动生效日期最早为2023年5月11日,但无法提供布洛芬缓释胶囊等两种药品促销活动前七日有按划线价格成交的记录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警告;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31日 | |
8 | 无市监处罚〔2023〕653号 | 芜湖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无为中心大药房价格欺诈案 | 芜湖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无为中心大药房 | 91340225MA2T75JBX2 | 卞玲玲 | 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无为中心大药房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及线下门店同时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三种药品查看了相关价格信息,情况如下:1、布洛芬缓释胶囊(0.4g*24粒/盒):门店零售价26.9元/盒,美团平台销售页面标示“折扣活动 8.68折限1份 价格低至¥35.6 35.6/份预估到手价 ¥45.6”等价格信息;2、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150ml/盒):门店零售价23元/盒,美团平台销售页面标示“折扣活动 7.17折 价格低至¥24.56 24.56/份预估到手价 ¥33.8”等价格信息;3、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盒):门店零售价14.8元/盒,美团平台销售页面标示“折扣活动 7.1折 价格低至¥13.13 13.13/份预估到手价 ¥18.5”等价格信息。以上三种药品在美团平台开展价格促销活动销售页面未标明划线价格的详细信息,并将该划线价格作为折价的计算基准,药品的划线价格显著高于门店零售价。 经询问调查,该三种药品均由连锁总部统一配送,线下门店进行验收、存储、养护并同时在线下及美团平台销售。当事人陈述美团平台销售页面的划线价按线下门店的统一零售价进行设置,因为区域内药品零售行业竞争的形势不同,导致部分商品线上划线价与线下门店零售价出现不一致。当事人提供了检查前最近一次美团平台药品促销活动期限截图,活动期间为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31日,但无法提供该三种种药品促销活动前七日有按划线价格成交的记录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警告;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31日 | |
9 | 无市监处罚〔2023〕654号 | ![]() ![]() ![]() ![]() ![]() |
无为市谢记烧烤城二店 | 92340225MA2W6U2Y5R | 谢业林 | 2023年6月2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前往无为市谢记烧烤城二店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无为市谢记烧烤城二店经营场所后厨柜台上摆放正在使用的的1罐海天牌黄豆酱,其外包装标注:品名:海天牌黄豆酱,生产日期:20210512,保质期:12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6月2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6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1罐海天牌黄豆酱是从无为市无城镇中心菜市场购进的,当时购进了1罐,进价:15元/罐。该罐海天牌黄豆酱主要用于加工菜品,货值共15元。截止2023年6月21日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不能提供进货单据,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31日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3〕655号 | 无为县万家惠生活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 无为县万家惠生活超市 | 92340225MA2U04XW0A | 范羊飞 | 202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转发的12315投诉单依法对位于无为市中俊理想城29幢1-17-1-20的无为县万家惠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螺霸王柳州螺蛳粉”2袋(生产日期:2022/11/03,保质期180天,净含量:330g),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将其现场下架销毁。2023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2月份,当事人从芜湖市某经销商处共购进了4袋上述“螺霸王柳州螺蛳粉”,进价10元/袋,销价11.5元/袋,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店中还剩3袋继续放在货架上销售,直至案发,已售出1袋。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4.5元,违法所得1.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31日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3〕656号 | 无为市福寿园养老服务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福寿园养老服务中心 | 52340225MJB113733N | 徐志民 | 2023年7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福寿园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食堂食品处理区冷藏柜内有双汇福蒸煮淀粉肉肠(生产厂家:华懋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941110400055,生产日期:20221222,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30克)2根。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14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6月初当事人以3元每根的价格购进了2根上述双汇蒸煮淀粉肉肠,尔后放入冷藏柜备用。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双汇蒸煮淀粉肉肠自购进后尚未使用,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双汇蒸煮淀粉肉肠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59号 | 无为县邢年春内科诊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药品案 | 无为县邢年春内科诊所 | 91340225MA2T37XF5R | 邢年春 | 202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药房的货架上发现9瓶“金宝利®野木瓜片”,上述药品外包装上均标注:江西保利制药有限公司,100片,产品批号210317,有效期至:20230326等法定事项;在当事人的治疗室抽屉内发现1瓶“赛福隆®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该药品外包装上标明产品批号:0A010104,有效期至2022.09等法定事项;在当事人的治疗室抽屉内发现1盒“南国®呋塞米注射液”,该药品外包装盒上标明2ml:20mg*10支/盒,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5.26,产品批号2005262,有效期至2022.04等法定事项,盒内含有10支;经检查当事人放置在经营场所的出诊箱内发现有3种过期药品,分别是(1)盐酸异丙肾上腺素注射液,药品外包装盒上标明:2*2ml,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41210302,生产日期20210323,有效期至2023/03/22等法定事项,盒内剩1支,(2)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药品外包装盒上标明2*1ml,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0161002,生产日期20161025,有效期至2018/10/24等法定事项,盒内含有2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支瓶身上均印有: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产品批号2002031,有效期至2022/01等法定事项,(3)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药品外包装盒上标明: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包装:安瓿1ml*10支,生产日期:2020年5月23日,产品批号2005231,有效期至2022年4月等法定信息,盒内有5支。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药品依法予以扣押。 2023年6月2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蜀山市场监管所二楼办公室对当事人经营者邢年春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一)当事人从肥西县医药公司处购进了上述有效期至20230326的“金宝利®野木瓜片”,购进了10瓶,购进价3元/瓶,使用价5元/瓶,已使用1瓶,还剩余9瓶,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45元;(二)当事人从肥西县医药公司处购进了上述有效期至2022.09的“赛福隆®注射用头孢噻肟钠”1瓶,购进价1.5元/瓶,使用价3元/瓶,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3元;(三)当事人从肥西县医药公司处购进了上述有效期至2022.04的“南国®呋塞米注射液”1盒,购进价10元/盒,使用价15元/盒,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15元;(四)当事人从肥西县医药公司处购进了上述有效期至2023/03/22的盐酸异丙肾上腺素注射液2支,进价0.5元/支,已使用一支,在使用的时候按照具体的治疗项目收费,并不单独收费,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0.5元;(五)当事人从肥西县医药公司处购进了上述有效期至2022/01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购进价是0.5元/支,在使用的时候按照具体的治疗项目收费,并不单独收费,当事人整理药品时放在旧的包装盒中,致使瓶身上标注的有效期与外包装盒上标明的有效期不相同,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0.5元;(六)当事人从肥西县医药公司处购进了上述有效期至2022年4月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0支 ,购进价是0.5元/支,已使用5支,在使用的时候按照具体的治疗项目收费,并不单独收费,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2.5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注射用头孢噻肟钠等6种过期药品在过期后没有再使用,但是因疏于管理一直和其他合格药品存放在一起,未封存于不合格药品专区。当事人使用药品无使用记录,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货值金额总计66.5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没收上述6种过期药品:标示批号为210317的野木瓜片9瓶,标示批号为0A010104的注射用头孢噻肟钠1瓶,标示批号为2005262的呋塞米注射液”10支,标示批号为2002031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支,标示批号为2005231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5支,标示批号为41210302的盐酸异丙肾上腺素注射液1支;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60号 | 无为县陡沟修华食品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无为县陡沟修华食品厂 | 91340225L08687444M | 倪修华 | 202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3340281342045511)和检验报告NO:ZQJY-2023-W0513147送达于当事人,抽样基数:18盒,抽样数量:8盒,备样基数:2盒,单价:12.0元/盒,此批次绿豆糕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厂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相同的绿豆糕,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食品是当事人2023年5月15日生产的,共生产了25盒,成本:7.0元/盒,售价:12.0元/盒,已全部售出。截至目前,未出现消费者身体不适或者不良反应的情况,当事人未曾因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处罚过,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元,货值金额300元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61号 | 无为市玖汇理发店未尽进货查验义务案 | 无为市玖汇理发店 | 92340225MA8Q09Y65A | 柯俊 | 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经营场所现场检查3种化妆品,1、16盒发利源烫发液<韩之秀香水烫>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0221013T/20251012;2、20盒雷尔烫发水,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2022/12/28,2025/12/27;3、2盒尊容滋美深层修护发膜套装,生产日期及限期使用日期:2022121101,20251210;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4月19日和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经过两次询问,当事人无为市玖汇理发店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购进上述化妆品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62号 | 铜陵市百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开城店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铜陵市百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开城店 | 91340225MA2WT87476 | 蒋宗好 | 2023年7月1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铜陵市百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开城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示“朝美”棉签(50支/袋,备案人、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单位名称:杭州金利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生产地址:杭州江干区笕桥镇俞章村三组;生产备案凭证号:浙杭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34号,产品备案号:浙杭械备20150093号,有效期、生产日期:有效期二年,生产日期标示在包装上,生产日期:20210602,生产批号:20210602,失效日期:20230602)4袋待售,上述医疗器械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医疗器械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3〕210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3〕210号)。 经查,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从铜陵市百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购进“朝美”棉签(50支/袋,生产日期标示在包装上,生产日期:20210602,生产批号:20210602,失效日期:20230602)30袋,售价是2.5元/袋。截至案发时,上述“朝美”棉签在有效期内售出26袋,剩余已过期的4袋尚未售出,货值金额1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没收4袋过期的“朝美”棉签;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63号 | 无为百事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虚假广告案 | 无为百事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NT1D72R | 李艳 | 2023年7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芜湖市局网络监测所反映的问题,对无为市享瘦保健按摩店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该店负责人展示了由微信名为:“李艳总无为百事通负责人06”发布的一则广告,广告内容为:“399包减15斤,减重+塑型,今天减,明天瘦,不打针,不吃药…地址:无为市登瀛街72号享瘦瘦身馆”,该店负责人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经初步调查,该广告为无为百事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2023年7月24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2023年7月2日,无为市享瘦保健按摩店委托无为百事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制作了“399包减15斤,减重+塑型,今天减,明天瘦,不打针,不吃药…地址:无为市登瀛街72号享瘦瘦身馆”的宣传广告,并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发布推广,当事人在未查验证实“今天减,明天瘦,不打针,不吃药”的真实性情况下,擅自制作发布包含上述内容的宣传广告。据当事人陈述,该广告宣传推广费用为300元钱1个月,由于广告宣传推广费用暂未付,无法提供广告费用的相关凭证,故本案广告费用为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没收广告费用300元;罚款人民币9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64号 | 无为市享瘦保健按摩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 无为市享瘦保健按摩店 | 92340225MA8PQMD76U | 杨佳念 | 2023年7月1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芜湖市局网络监测所反映的问题,对无为市享瘦保健按摩店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展示了由微信名为:“李艳总无为百事通负责人06”发布的一则广告,广告内容为:“399包减15斤,减重+塑型,今天减,明天瘦,不打针,不吃药…地址:无为市登瀛街72号享瘦瘦身馆”,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今天减,明天瘦”的真实性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宣传广告撤除。2023年7月13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日委托1个微信名为:“李艳总无为百事通负责人06”的人设计制作了“399包减15斤,减重+塑型,今天减,明天瘦,不打针,不吃药…地址:无为市登瀛街72号享瘦瘦身馆”的宣传广告,并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发布推广,当事人在无证据证明“今天减,明天瘦,不打针,不吃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文字内容进行广告宣传。据当事人陈述,该广告宣传推广费用为300元钱1个月,由于广告宣传推广费用暂未付,无法提供广告费用的相关凭证,故本案广告费用为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9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65号 | 无为美婷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无为美婷商贸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MU97F6B | 吴守弟 | 2023年7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反映通过拼多多平台在无为美婷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化妆品虚假标注美白功能。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美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展示了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材料显示,投诉人所购买的化妆品“奥洛菲柔光持妆粉底液象牙白”在商品详情→功能一栏里描述该化妆品有美白功效,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该公司的货架上发现有4支在售同款化妆品,执法人员仔细检查了该化妆品的外包装与说明书,均未标注美白功效,案发后,当事人现场将网店宣传文字撤除。2023年7月14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份花费了85元钱在网上找人设计制作了“奥洛菲柔光持妆粉底液象牙白”的宣传页面,在该化妆品没有美白功效的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美白”一词进行广告宣传。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广告的付款记录,本案广告费用为8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255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66号 | 无为县花满盛妆化妆品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 无为县花满盛妆化妆品店 | 92340225MA2P2XRU1F | 郁胜 | 2023年7月1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信,举报人反映无为县花满盛妆化妆品店在抖音平台经营的网店中违规使用“抗衰”一词作为广告宣传。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县花满盛妆化妆品店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店铺在抖音平台经营的网店,该网店名称为:美颜坊(分店),在首页“优惠团购”菜单目录下有“抗衰V脸焕肤”服务,价格为:99元/次,已售1份,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抗衰”的相关广告宣传,当事人承认事实,并删除了抖音平台上包含有“抗衰”相关内容的广告宣传。2023年7月18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8日与抖音平台运营商签订了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后,在外地找人设计制作了包含“抗衰”文字内容的宣传页面,在不经营“抗衰”服务的情况下,以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抖音平台使用“抗衰”一词进行广告宣传。据调查了解,“抗衰”属于医疗用语,当事人主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却使用医疗用语作为广告宣传。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广告费用为89元,由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暂未付,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广告制作费用的相关凭证,故本案广告制作的费用为8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项 | 罚款267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67号 | 无为市何兴华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 无为市何兴华商行 | 92340225MA2WAKQJXR | 何兴华 | 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有1.2千克福建雅思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雅思嘉木糖醇梳打饼干,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35068100395,生产日期:2022年5月28日,保质期:10个月,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限。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2年10月份,当事人从某商贸送货车上购进了上述食品。共购进4.5,进价是6.5元/千克,销价是8元/千克。对外销售出去3.3千克。当事人不清楚过期后是否有对外销售。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1.2kg“木糖醇梳打饼干”;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68号 | 无为市恝稳商行销售过期食品案 | 无为市恝稳商行 | 92340225MA2W5LBC2N | 何涛 | 2023年6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万厦都市经典S2#112号门面的无为市恝稳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店商品货架上发现11袋“奥锦奇”脆骨小肉墩熏煮香肠,制造商:抚顺奥锦奇食品制造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21040500090,净含量:4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0日,保质期:6个月,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限。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产品销毁处理。2023年 7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从永祥商行的送货员处购入了20袋“奥锦奇”脆骨小肉墩熏煮香肠,进价为1.6元/袋,销价为2元/袋,上述产品至案发时已售出9袋。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0元,因过期后,当事人并未销售相关产品,故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69号 | 无为市徐长润内科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无为市徐长润内科诊所 | 92340225MA2WN1AJ71 | 徐长润 | 2023年7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融城绿景步行街D02-7-2的无为市徐长润内科诊所进行检查,在该诊所诊断室桌子的抽屉内发现5片“惠临”压舌板,生产商:南昌市惠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备案号:赣洪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03号,产品备案号:赣洪械备20150016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赣洪械备20150016号,生产日期:2017年5月2日,失效日期:2019年5月1日,上述产品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医疗器械进行了扣押。2023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从合肥华宁医药有限公司处购买了100片“惠临”压舌板,进价0.2元/片,已使用95片,剩余产品放置于诊所诊断室桌子的抽屉内,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因当事人未建立上述压舌板的使用记录,已使用的压舌板是否过期已无法查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但针对查获的过期医疗器械,患者在接受检查治疗时没有自主选择权,一般都是医护人员直接使用该压舌板对患者进行检查,患者无法验证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过期。当事人没有及时清理过期的医疗器械,将其与正常待用的医疗器械共同存放在诊所诊断室桌子的抽屉内,故应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因该医疗器械不单独收费,是属于医疗服务的附赠,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违法货值金额以购进价来计算为20元。同时当事人未建立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提供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及产品的随货同行单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过期的压舌板5片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70号 | 无为市弹跳空间健身俱乐部经营过期食品案 | 无为市弹跳空间健身俱乐部 | 92340225MA8NJFG68M | 陈瑜 | 2023年7月1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无城工业园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2号厂房的无为市弹跳空间健身俱乐部进行检查,在该俱乐部货架上发现7袋“可比克”番茄味薯片,净含量:32克/袋,生产商:马鞍山达利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34050100017,生产日期:2022年9月9日,保质期:10个月,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限。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产品销毁处理。2023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从网上购买了10袋“可比克”番茄味薯片,进价为4元/袋,销价为5元/袋,上述产品至案发时已售出3袋。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0元,因过期后,当事人销售了1袋给顾客,故违法所得为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71号 | 无为丰乐百姓大舞台演艺有限公司经营过期食品原料案 | 无为丰乐百姓大舞台演艺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N4M1D6E | 钱程 | 2023年7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寰宇国际B座2楼的无为丰乐百姓大舞台演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后厨操作台上发现2瓶“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生产商: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2272310269,净含量:280g/瓶,生产日期:2021年3月8日,保质期:18个月,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限。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产品销毁处理。2023年 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8月份于都市花园菜市场处购买了2瓶“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市场价为12元/瓶,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24元。因过期后,当事人未使用该产品,故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72号 | 无为县赫店镇刘记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 无为县赫店镇刘记商店 | 92340225MA2P4DJ520 | 刘明所 | 2023年7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县赫店镇刘记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着三台由“广东中山市星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厨房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执行标准:GB16410-2007)待售,该产品未见熄火保护装置。 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刘明所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刘明所陈述,其在2021年从无为市场以65元/台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厨房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产品3台,售价为70元/台。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厨房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尚未售出,无销售记录可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销记录,故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可根据当事人刘明所的陈述来进行认定,货值共计21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剩余未销售的“厨房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产品3台;罚款42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73号 | 无为市新太平大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新太平大酒店 | 92340225MA2UTKC23X | 张文荣 | 2023年7月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芜湖市无为市石涧镇太平行政村街道张文荣经营的无为市新太平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标称“巨牛®番茄沙司”(制造商:深圳市好味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广东省深圳市,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村石灰围工业区,净含量:28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套喷码:2022.04.13)一瓶,已开封使用,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于2023年7月4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该预包装食品“巨牛®番茄沙司”2022年6月从无为经销商处购进的,共购进1罐,进货价:7元/罐,供饭店使用,不单独对外销售;该预包装食品“巨牛®番茄沙司”在过期后未使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已将上述过期预包装食品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74号 | 无为县石涧鸿福土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石涧鸿福土菜馆 | 92340225MA2P3G5Q8A | 刘荣和 | 2023年7月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石涧镇团山行政村泗寺自然村020号刘荣和经营的无为县石涧鸿福土菜馆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标称“贺福记®鱼头剁椒”(净含量:3千克,固形物含量≥60%,长沙贺福记食品有限公司,贮存条件: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见罐身2022/06/15A 07:59:01)1罐已拆封使用,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该预包装食品“贺福记®鱼头剁椒”于2022年8月从无为经销商处购进的,共购进1罐,进货价:58元/罐,供饭店使用,不单独对外销售;该预包装食品“贺福记®鱼头剁椒”在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已将上述过期预包装食品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675号 | 无为市石涧镇中喜土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石涧镇中喜土菜馆 | 92340225MA2P3TX84X | 凌启秀 | 2023年6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石涧镇福路社区张村自然村054号凌启秀经营的无为市石涧镇中喜土菜馆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标称“王守义®十三香”(生产者名称: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十三香路,产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净含量:45克,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批号):见包装盒背面2019/08/05E5J)1盒,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2月以5元/盒的价格从无为经销商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王守义®十三香”一盒,供自家饭店使用。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王守义®十三香”已超过保质期,剩余1盒,还未使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已将上述过期预包装食品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