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泥汊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11-09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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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3】31号)

发布时间:2023-11-09 09:52信息来源: 无为市泥汊镇阅读次数:编辑:泥汊镇党政办 字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3〕676号 杨云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杨云 92340225MA2NCCRD8N 杨云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对当事人经销的大芹菜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签发了编号为FCX2300120405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大芹菜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杨云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供货商吕层层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杨云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陈述于2023年4月10日从吕层层处购进了大芹菜,当事人共购进大芹菜7kg,单价为3元/kg,总价共计21元,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在吕层层处进货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大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大芹菜销售价格为7元/kg,据此计算货值为49元,违法所得为28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2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4日
无市监处罚〔2023〕677号 无为市六店世华智家家电家居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无为市六店世华智家家电家居经营部 92340225MA2WTP3N3Y 丁世华 2023年7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市六店世华智家家电家居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着2台“舜士®家用燃气灶具”(执行标准:GB16410-2007)待售,另发现1台“国王牌®家用燃气灶具”(执行标准:GB16410-2007)待售,上述产品均未见熄火保护装置。
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丁世华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丁世华陈述,其在2021年3月份从无为南门老车站附近店铺以40元/台的价格购进了上述“舜士®家用燃气灶具”和“国王牌®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各2台,售价均为55元/台。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舜士®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尚未售出,上述“国王牌®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对外销售了1台,无销售记录可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进销记录,故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可根据当事人丁世华的陈述来进行认定,货值共计220元,违法所得55元。2023年7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市六店世华智家家电家居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着2台“舜士®家用燃气灶具”待售,另发现1台“国王牌®家用燃气灶具”待售,上述产品均未见熄火保护装置。
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丁世华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丁世华陈述,其在2021年3月份从无为南门老车站附近店铺以40元/台的价格购进了上述“舜士®家用燃气灶具”和“国王牌®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各2台,售价均为55元/台。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舜士®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尚未售出,上述“国王牌®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对外销售了1台,无销售记录可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进销记录,故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可根据当事人丁世华的陈述来进行认定,货值共计220元,违法所得5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罚款440元;没收剩余未销售的“舜士®家用燃气灶具”产品2台和“国王牌®家用燃气灶具”产品1台;没收违法所得55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4日
无市监处罚〔2023〕678号 无为县江宏土菜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无为县江宏土菜馆 92340225MA2P3M0933 江红 2023年7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无为县江宏土菜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后厨货架上发现由“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风味豆豉油制辣椒”食品(净含量:280克,生产日期:2021年3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5瓶待使用,上述食品均已超保质期。
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江红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月份以8元/瓶的价格从襄安调味料批发市场购进了上述“风味豆豉油制辣椒”12瓶。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将上述食品作为餐饮调味料使用,销售价格无法确定。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食品已使用了7瓶,据当事人的经营者江红陈述,上述食品都是在保质期内使用的,无销售记录可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销记录,故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应根据经营者江红的陈述来进行认定,涉案产品货值4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已过期的“风味豆豉油制辣椒”5瓶;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4日
无市监处罚〔2023〕679号 无为县何发食品经营部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何发食品经营部 92340225MA2P65J51J 何义发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对当事人经销的蛋黄酥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签发了编号为FCX2300120465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蛋黄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
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何义发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由上述蛋黄酥生产单位肥东双福食品厂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当事人2023年3月18日从无为县开城镇长青商行购进了蛋黄酥,当事人共购进蛋黄酥5kg,单价为12元/kg,总价共计60元,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在无为县开城镇长青商行进货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蛋黄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蛋黄酥销售价格为16元/kg,据此计算货值为8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4日
无市监处罚〔2023〕680号 无为市童朝萍蔬菜铺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无为市童朝萍蔬菜铺 92340225MA8P2R6906 童朝萍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对当事人经销的小芹菜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签发了编号为FCX2300120434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小芹菜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
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童朝萍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供货商吕层层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2023年4月12日从吕层层处购进了小芹菜,当事人共购进小芹菜4kg,单价为4元/kg,总价共计16元,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在吕层层处进货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小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小芹菜销售价格为6元/kg,据此计算货值为24元,违法所得为8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4日
无市监处罚〔2023〕681号 无为市开城媛福达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开城媛福达超市 92340225MA2WUDGM0X 万学院 2023年7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开城媛福达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由“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桥鸡精粉”(净含量:243克,生产日期:2021年2月25日,保质期:二十个月)9罐待售;由“江苏百味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粉调味料”(净含量:210克,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9日,保质期:十八个月)20罐待售,上述两种食品均已超保质期。
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万学院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底以7元/罐从河北媛福达总部购进了上述“大桥鸡精粉”10罐和以6元/罐购进了上述“鸡粉调味料”20罐。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分别以10元/罐和9元/罐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食品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两种食品中只有“大桥鸡精粉”已经对外销售了1罐,据当事人的经营者万学院陈述,上述食品均在保质期内销售的,无销售记录可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食品的进销记录,故涉案食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应根据经营者万学院的陈述来进行认定,涉案产品货值27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大桥鸡精粉”9罐、“鸡粉调味料”20罐;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7日
无市监处罚〔2023〕683号 无为市鑫旺阁正餐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无为市鑫旺阁正餐酒店 92340225MA8ND9FM3X 林吉高 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者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饭店厨房加工间操作台上发现一瓶标示“单桥®”糖桂花酱(净含量:230克,桂林顺来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灵川县定江镇开发小区三号工业区(地号:40),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45032300576,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该产品瓶盖和标签上均未见生产日期。该瓶糖桂花酱已经开封,瓶内剩余约一半内容物。现场拍照记录,并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3〕211号)。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17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认可检查的情况属实,陈述“我记得日期是在封口膜上,同时我也向供货商了解了情况,这个产品瓶盖封口处有一圈塑料膜,生产日期印在膜上面,回来用的时候必须撕开那层膜打开瓶盖,涉案食品进价是3元/袋,有进货票据,糖桂花酱刚拆封时用了一次,当时封口膜还在,后来应该是店里服务员把封口膜清理了,以后我一直没用这个糖桂花酱来烧菜”。据此计算货值为3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涉案食品糖桂花酱1瓶;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7日
无市监处罚〔2023〕684号 无为县石涧镇范春香土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石涧镇范春香土菜馆 92340225MA2NM0PY9Y 范春香 2023年7月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石涧镇合法行政村吴村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无为县石涧镇范春香土菜馆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其经营场所内的厨房调味品架上摆放有2袋标称由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守義®”“十三香®”麻辣炸鸡料调味料(净含量:45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1030),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中旬,当事人以3元/袋的价格从无为一送货上门的经销商处购进2袋上述预包装食品“王守義®”“十三香®”麻辣炸鸡料调味料,供自家饭店经营(使用),但在购买后却将其放置在调味品架上未予理睬。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2袋“王守義®”“十三香®”麻辣炸鸡料调味料尚未在经营中使用,已超过保质期,并在检查现场被当事人经营者(范春香)主动予以销毁处理。由于当事人一直没有在经营中使用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所以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8日
无市监处罚〔2023〕685号 无为市石涧好好又多超市价格欺诈案 无为市石涧好好又多超市 92340225MA8Q1PTL5Y 蒋涛 2023年5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记录单编号:230507111048026),某女士反映2023年5月7日在位于无为市石涧镇海平花园的无为市石涧好好又多超市进行购物时,该超市销售的小米椒标签价格为5.86元/斤(其提供的价格标签图片为5.63元/袋),却在称重时以10.09元/斤的价格进行结算(其提供的结算单据图片为10.9元/斤);而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无为市石涧好好又多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小米椒标签价格为10.9元/斤。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无为市石涧好好又多超市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以10元/斤的价格共购进了1件(3.8斤),2023年5月1日以10元/斤的价格共购进了1件(3.5斤),2023年5月6日以10元/斤的价格共购进了1件(3.5斤)由无为大地农批的(经营户)“吕记蔬菜”批发销售的小米椒,并索取了进货单据。超市工作人员在初次打印小米椒的价格标签时,错将零售价格10.9元/斤打印成了5.63元/袋,但实际仍以10.9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结算。2023年5月7日,顾客某女士在进行小米椒购物结算后发现了当事人的上述价格行为,并与当事人协商退款未果,遂即拨打了“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当事人也立即更改了小米椒的价格标签,将其由原来的5.63元/袋变更为10.9元/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前台销售按仓库商品明细》(2023-04-20~2023-05-07),截至2023年5月7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小米椒8.62斤,违法所得7.7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7.76元;罚款11.64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8日
无市监处罚〔2023〕686号 无为市亚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无为市亚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91340225MA2RU7G50D 李亚辉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7日在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投诉人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购买到过期“周氏华美”蟹黄味面食品,执法人员于当日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19袋待销售的“周氏华美”蟹黄味面,上述食品包装标签标注有:厂名:柘城县博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1142400142,生产日期:2023.1.10,保质期:150天等事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当事人主动将上述食品下架销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3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委托者李德兵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周氏华美”蟹黄味面为当事人2023年2月份由合肥商贸公司发货过来的,共购进了1箱合计30袋,进价0.8元/袋,售价1元/袋。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销售给举报人的1袋上述蟹黄味面为过期后售出,还剩余19袋过期蟹黄味面还未售出,其余的蟹黄味面均为保质期前售出,违法货值合计20元,获违法所得 0.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0.2元;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8日
无市监处罚〔2023〕687号 无为市严桥明堂登稳综合服务社经营无标签散装食品案 无为市严桥明堂登稳综合服务社 92340225MA2P1MHL92 朱登稳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散装食品沙琪玛,但上述散装食品包装上无任何食品标签,销售盛放的容器四周也未附相关食品标签信息。上述食品经称重,一共3.5kg。现场当事人主动将上述无标签沙琪玛下架销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3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经营者朱登稳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散装沙琪玛为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从芜湖商贸公司发货过来的,共购进了1箱,共计3.5kg。进价6元/斤,售价8元/斤,货值合计56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8日
无市监处罚〔2023〕688号 无为县严桥镇明堂俊刚超市经营无标签散装食品案 无为县严桥镇明堂俊刚超市 92340225MA2NFKR0X4 朱俊刚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1袋散装白糖,但上述散装食品包装上无任何食品标签,无生产日期等信息,上述食品经称重共0.3kg。现场当事人主动将上述无标签白糖拆开销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3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经营者朱俊刚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散装无标签白糖为当事人购进白糖后,自行进行分装销售,进价8元/kg,售价12元/kg,仅分装了1袋合计0.3kg,货值合计3.6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8日
无市监处罚〔2023〕697号 刘先月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刘先月 92340225MA2NRF9A96 刘先月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经销的小芹菜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签发了编号为FCX2300120475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小芹菜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
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刘先月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刘先月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陈述于2023年4月14日从无为大地菜市场的菜农处购进了小芹菜,当事人共购进小芹菜5kg,单价为4元/kg,总价共计20元,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小芹菜的进货单据,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小芹菜销售价格为5元/kg,据此计算货值为25元,违法所得为5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9日
无市监处罚〔2023〕698号 无为县伍传悟中医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案 无为县伍传悟中医诊所 92340225MA2RMYKD1E 伍传悟  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县伍传悟中医诊所12种中药饮片全部用透明的封口塑料袋包装,外包装均无标签标识,外包装未注明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外观可见内包装的中药饮片或为块状、切片状、类球状等。
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杜仲等12种中药饮片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和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也不能提供上述12种中药饮片合法的购进票据及随货通行单等;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12种涉案中药饮片予以扣押。
经调查,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从业务员处购进上述杜仲等12种中药饮片,截止检查时尚未使用。当事人使用中药饮片不加价,按照购进价使用,只在诊疗的时候收取诊疗费用。  
无为县伍传悟中医诊所通过联系业务员,告知对方需要采购的中药饮片品种和数量,业务员将中药饮片寄给当事人后,当事人再将购药款付给业务员。当事人从业务员处购进上述12种中药饮片时,没有索取留存业务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没有索取留存涉案12种中药饮片的随货同行单,也没有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在执法人员调查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一份安徽聚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共14页),另有1张标示“安徽聚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字样的单据(标示发货日期:2023年05月12日)和32张中药饮片标签(其中有15张为空白标签);此外,当事人还提供了一份安徽聚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样本(加盖了企业公章和出库专用章)。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标示发货日期:2023年05月12日”的随货同行单上没有加盖企业的红印章,与其提供的安徽聚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样本格式不符;当事人提供的中药饮片标签未标明药品生产企业名称,且和我局扣押的中药饮片名称不能一一对应。因此,当事人提供的“标示发货日期:2023年05月12日”的随货同行单和32张中药饮片标签(其中有15张为空白标签)不能认定为涉案12种中药饮片合法的购进票据和合法的标签。
截止案件调查结束,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杜仲等12种涉案中药饮片合法的购进票据,也不能提供业务员合法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违法购进的杜仲等12种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为939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没收涉案的杜仲等12种中药饮片;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0日
无市监处罚〔2023〕699号 无为县春澜保健品店销售标注虚假标签食品案 无为县春澜保健品店 91340225MA2T0BAY9F 吴守芬 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转发的12315投诉单1份,投诉人反映在无为县春澜保健品店购买了一盒“黄金玛卡”,吃完后出现头晕腹泻的情况。当日,执法人员到该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有上述“黄金玛卡”1盒(生产企业:基隆市宏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臧卫食准字(2008)第654号,生产日期:2023/04/05,有效期:三年),上述产品标签中生产企业名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并不存在,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2023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5月份,当事人从别人的送货小车上处共购进了5盒上述“黄金玛卡”,进价80元/盒,销价120元/盒,购进时食品包装盒上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并不存在,为虚假标注。直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了4盒,店中还剩1盒。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标签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1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0元;没收标注虚假标签的“黄金玛卡”1盒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