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5-26
文  号: 政办〔2022〕6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5-26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发改委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2538616
名  称: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无为市人民政府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为市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2〕6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无各单位:

《无为市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2519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26日        

 

无为市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关键时刻靠得住、调得动、用得上。根据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芜湖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无为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粮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成品粮。储备品种为大米(中晚籼米和粳米)。

第三条  成品粮储备所有权、动用权在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用成品粮储备办理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等。

第四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市成品粮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成品粮储备的费用补贴并按确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给承储企业;同时配合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成品粮储备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成品粮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解决。

第二章  规模

第六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成品粮储备规模,按评定程序确定承储企业及数量,与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承储合同二年一签。

第七条  成品粮储备采用包装存储,使用托盘堆放。应含有必要的小包装产品,以满足应急供应需要。成品粮储备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应注明品种、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清晰、齐全、准确。

第八条  建立成品粮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3-5年,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市财政局参考主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粮油应急保供需要,按照成品粮储备标准,重新测算成品粮储备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储存

第九条  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资格认定

(一)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无为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日加工能力200吨以上且取得QS认证的粮食加工企业;

2.储备成品粮仓容达到一定规模,仓房条件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

3.具有成品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成品粮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5.经营管理、银行资信和企业诚信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二)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认定程序

申请成品粮储备承储资格的企业,向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材料评估、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具备成品粮储备承储资格的认定意见。

在具备成品粮储备承储资格的基础上,由专家评审小组择优评选部分承储企业和承担储备数量,提请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并公示7个工作日。

成品粮储备承储资格申请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应当对成品粮储备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成品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品粮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成品粮检化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加强对成品粮储备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建立健全成品粮储备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成品粮储备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成品粮储存安全、品质优良。成品粮库房应建设信息化系统,至少满足远程监控需要,并与智慧皖粮省平台互联互通。

第四章  轮换

第十三条  成品粮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在保质期内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必须按照先轮入,后轮出的原则进行轮换。成品粮库存量任何时候不得低于下达的储备规模。

第五章  动用

第十五条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动用成品粮储备。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成品粮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动用结算价格由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当期市场行情提出后报市政府确定。因动用成品粮储备产生的价差亏损、损耗,由市财政全额弥补,并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执行成品粮储备动用应急指令后,应及时补足成品库存,组织成品粮的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六章  补贴

第十八条  成品粮储备的保管等费用由市财政实行综合定额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九条  成品粮储备补贴分为费用补贴和利息补贴。成品粮费用补贴每年180/吨;利息补贴按折合成原粮后当年稻谷市场收购价及农发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拨补。

第二十条  成品粮储备补贴由市财政实行按季补贴,由承储企业申请,经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申报补贴资金,市财政局予以拨补。

第七章  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成品粮储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建立成品粮储备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加强对成品粮储备库存、质量、资金等监督检查,确保成品粮储备库存真实、质量良好。

第二十三条  严格储备管理制度,强化监督问责。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对承储企业发生成品粮储备库存数量、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按照承储合同约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成品粮储备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对失职失责行为的,要按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按照《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徽省粮食和储备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成品粮承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芜湖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库存数量不足,虚报成品粮储备数量、帐实不符的;成品粮储备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要求的;轮换时间超限等问题,发现1次,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累计发现2次,取消当季补贴;累计发现3次,取消存储任务及资格;

(二)发现成品粮储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取消存储任务及资格,并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三)将成品粮储备用作抵押、担保、抵债和其他用途,以及将其作为清偿债务的其他行为,取消存储任务及资格,并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四)拒绝、阻扰、干涉、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1次,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2次以上取消存储任务及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解释。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