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9-09
文  号: 政办〔2021〕18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9-09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审计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6612383
名  称: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无为市人民政府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为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118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无各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电线电缆产业园)管委会:

《无为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2021816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9日        

 


 

无为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无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或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周期长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采用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等方式组织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做好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按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  市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投资审计工作重点,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的三个转变工作要求,对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选择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对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选择开展跟踪审计。

第九条  市审计机关编制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每年11月底前,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单位,要向市审计机关申报下年度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市审计机关根据申报以及摸排情况,提出审计计划方案,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滚动实施。

对于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的,审计机关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当年无法完成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继续实施;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符合审计条件的,作为追加项目,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任务进行管理。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已列入上年度计划、建设期及跟踪审计期跨年度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市审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本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的组成应符合《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审计组要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对接沟通,对审计项目进行调查了解。调查了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投资规模及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应等单位的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情况;

(三)项目进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四)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主要内控制度;

(五)实施阶段内部跟踪审计情况及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

(六)项目行业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七)其他需要调查了解的情况。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竣工决算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前期资料: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用地征迁、规划许可证、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料等。

(二)工程管理资料:施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质量验收评定、工程价款结算资料;设计、勘察、监理招投标及合同,设计成果文件,监理成果文件等。

(三)工程财务资料: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工程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帐册(含电子档)、会计凭证等。

(四)设备材料资料:招投标资料及合同、入库及领用清单等。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竣工决算资料中如具备电子资料的,在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时还应附上电子资料。上述纸质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交接手续,审计组应对送审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书面告知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组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投资及造价控制、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及进度控制、投资绩效等方面的内容,重点把握投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项目管理是否有效、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投资绩效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时间范围为建设项目从立项起至审计之日止的全部投资活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工程管理方面

1.审查内控制度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了工程组织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签证、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现场控制制度。

2.审查程序履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及概算审批核准情况,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情况,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审批办理情况。

3.审查建设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四制执行情况。

需招标采购的施工、材料、设备、服务等是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4.审查投资控制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概算执行、设计变更及签证、进度款支付、材料设备的定价核准程序等方面的情况。

5.审查目标实现情况。主要包括审查建设规模、建设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等目标是否有效实现;是否存在擅自增减建设内容,擅自改变功能设计要求,擅自改变质量标准等问题。

6.审查建设用地情况。主要审查用地是否经过审批,是否按规定实行了公示等程序,有无未批先征、未征先用、批少征多的现象,有无超标准补偿、无依据补偿等问题。

(二)财务管理方面

1.审查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单独设账核算。

2.审查竣工决算说明书、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相关报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

3.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一致,有无资金闲置或不到位、项目资本金违规抽回等现象。

4.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

5.待摊投资费用支出标准是否合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6.资金支付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是否及时开具发票。

7.建设期间利息收入、基建收入和固定资产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

8.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是否合规。

(三)造价管理方面

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利用已完成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成果。

(四)投资绩效方面

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是否存在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建设规模过大、建设标准过高;是否达到预期建设目标、使用效果以及项目运营状况等。

第四章  跟踪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方式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实施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活动。

第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的组成应符合《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组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方案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内容、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具体分工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建程序办理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管理情况,内部管理程序和制度设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情况,概算执行与变更控制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监理人员、项目经理以及勘察、设计、招标咨询等服务单位人员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设备、材料的采购及项目环境保护情况,内控制度执行效果与完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工程造价管理与结算情况,待摊投资、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尾工工程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一般采取阶段审计和重点审计两种形式。阶段审计是指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时间段进行的跟踪审计。重点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若干重点环节、重点事项、重要活动进行的跟踪审计。阶段审计和重点审计一般有机结合。

第二十四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对于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取证单,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签字确认,审计人员要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长要对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长审核,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审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审计组讨论反馈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结果提请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质量控制,要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最大限度地避免审计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时,审计证据的取得和审计报告的编制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审计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和相关部门存在问题的,应当分别进行取证。

(二)审计报告必须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结束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符合《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工作起止时间。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审批立项和基本概况;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情况;项目实施完成以及项目财务收支情况。

(三)审计评价: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计划管理、项目投资控制及项目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对项目工程管理与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总体评价等。

(四)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包括审计发现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在项目招标、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投资控制、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和提出审计处理处罚等相关意见。

(五)审计建议:结合项目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现状,在规范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按要求主送被审计单位,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一条  跟踪审计项目在跟踪过程中,应当以审计情况通报、专项报告等方式反映审计情况,根据需要每年出具一期或若干期。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可以下达审计决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并对报告的结果负责,由审计机关履行内部复核审理程序后,对外出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要积极撰写审计信息、要情、审计方法等,提升审计成效,扩大审计影响力,促进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的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对审计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竣工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