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为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取缔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办秘〔2020〕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无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无为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取缔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尽快按照要求,做好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取缔工作。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无为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
取缔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改变城乡环境面貌、净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乱象整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无为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取缔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依法依规、公开公正、规范整治、限期达标的原则,由属地镇负责实施具体取缔工作。
二、合理布点
在先行选取10个镇建设规范化沙(砂)石经营站点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及各镇实际需要,对其余10个未布点镇,各补充建设一个规范化沙(砂)石经营站点。
三、科学选址
沙(砂)石经营站点可在集镇周边、交通便利地段进行选址,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选址位置由各镇负责,土地性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把关,对选址位置实行联合审核(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四、评估拍租
各镇可联合市乡投公司根据征地、建设成本和市场状况,对选址地块进行综合评估,测算基准租金,通过长江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拍租,确定经营主体。如出现无人投标,由各镇和市乡投公司共同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好后再招租经营。
五、规范建设
沙(砂)石经营站点建设应根据面积和场地条件进行设计,必须做到沙(砂)石原料在大棚内分类存放,进出货物在棚内操作,办公和经营独立分开,进出场地硬化,边界有围墙隔档,场内有降尘、车辆冲洗平台、照明等措施,设置安全环保提示标牌。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实行联合审批,建成投运之前实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始运营(联合审批、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市监局、市水务局)。
六、整治取缔
对未经批准的沙(砂)石经营站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取缔,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由各镇负责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其中市直相关执法部门要在9月30日前对非法沙(砂)石经营点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限10月31日前取缔。各镇根据任务量大小,自10月15日起,督促企业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对于逾期没有自行拆除的,协调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城管局等执法部门加大路面巡查执法,查处超载、遗撒、来历不明沙(砂)石运输行为。
七、职责分工
属地镇政府:负责新建沙(砂)石经营站点选址,牵头组织对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进行取缔,并做好相关维稳工作,协助市直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全市范围内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取缔工作,组织协调市直有关单位对沙(砂)石经营站点选址审核、设计方案审批、建成投运前验收,依法对辖区内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进行查处。
市水务局:在职责范围内对经营站点沙的货源合法性进行监管。
市市监局:负责依法对涉及企业、个体经营户的登记注册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者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吊销执照等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对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车辆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影响整治工作的治安、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做到及时出警,依法打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沙(砂)石经营站点选址土地性质把关,土地手续进行报批。依法查处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
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建成区范围内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进行清理拆除,协助各镇对辖区内的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进行清理拆除。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进出沙(砂)石经营站点车辆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市经信局:在职责范围内对砂石经营站点的货源合法性进行监管。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对各镇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实施断电。
市司法局:负责取缔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过程中的法律宣传和咨询。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全市建筑施工单位使用的沙(砂)石货源渠道合法、正规。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整治过程中信访人的上访接待和有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八、强化领导
为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和细化整治职责,对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整治工作领导组进行适当调整,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有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监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各镇政府等相关单位(见附件)。
各镇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并组建工作专班,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事项,确保全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取缔工作按时完成。
九、工作要求
1.各镇要强化主体责任。根据本细则要求对辖区内需要取缔的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挂图作战”,取缔1处,销号1处。
2.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取缔工作。各镇、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大打击力度。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力、影响整治工作大局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3.对于不能自行清理、拆除的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要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清理、拆除。相关镇要做好强拆预案,细化强拆措施,确保取缔工作能有序推进。对于拒不配合、严重阻碍整治进程及顶风上马的非法建设行为要重点打击,绝不手软。各镇要安排专人进行监管,并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加大综合巡查执法力度,防止“死灰复燃”。
附件:无为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整治工作领导组
附件
无为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 长:朱本芳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马 荣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肖 华 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汪道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赵帮俊 市城管局局长
谌正三 市市监局局长
钱玉满 市住建局局长
谢玉年 市经信局局长
谢太红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港生 市水务局局长
范 彪 市司法局局长
黄金龙 市公安局局长
程宏礼 市发改委主任
伍强俊 市信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蒋光磊 高沟镇党委书记
凌世宏 石涧镇党委书记
许 立 无城镇镇长
周淑萍 襄安镇镇长
郭海洲 陡沟镇镇长
阮善满 红庙镇镇长
范 平 福渡镇镇长
范志庆 泥汊镇镇长
钱 刚 姚沟镇镇长
刘 俊 刘渡镇镇长
陈 赟 十里墩镇镇长
高 伟 洪巷镇镇长
吴树民 牛埠镇镇长
孙建铭 昆山镇镇长
王正社 鹤毛镇镇长
曹成杰 开城镇镇长
吴 翔 赫店镇镇长
宣光东 严桥镇镇长
朱文文 泉塘镇镇长
王万玉 蜀山镇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