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9-25
文  号: 政办秘〔2020〕31号 性: 废止
发布日期: 2020-09-25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生态环境分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2531352
名  称: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取缔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无为市人民政府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为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取缔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办秘〔202031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无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无为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取缔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尽快按照要求,做好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取缔工作。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5日        

 

 


 

无为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

取缔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改变城乡环境面貌、净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乱象整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无为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取缔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依法依规、公开公正、规范整治、限期达标的原则,由属地镇负责实施具体取缔工作。

二、合理布点

在先行选取10个镇建设规范化沙(砂)石经营站点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及各镇实际需要,对其余10个未布点镇,各补充建设一个规范化沙(砂)石经营站点。

三、科学选址

沙(砂)石经营站点可在集镇周边、交通便利地段进行选址,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选址位置由各镇负责,土地性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把关,对选址位置实行联合审核(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四、评估拍租

各镇可联合市乡投公司根据征地、建设成本和市场状况,对选址地块进行综合评估,测算基准租金,通过长江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拍租,确定经营主体。如出现无人投标,由各镇和市乡投公司共同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好后再招租经营。

五、规范建设

沙(砂)石经营站点建设应根据面积和场地条件进行设计,必须做到沙(砂)石原料在大棚内分类存放,进出货物在棚内操作,办公和经营独立分开,进出场地硬化,边界有围墙隔档,场内有降尘、车辆冲洗平台、照明等措施,设置安全环保提示标牌。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实行联合审批,建成投运之前实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始运营(联合审批、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市监局、市水务局)

六、整治取缔

对未经批准的沙(砂)石经营站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取缔,202010月底前完成。由各镇负责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其中市直相关执法部门要在930日前对非法沙(砂)石经营点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限1031日前取缔。各镇根据任务量大小,自1015日起,督促企业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对于逾期没有自行拆除的,协调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城管局等执法部门加大路面巡查执法,查处超载、遗撒、来历不明沙(砂)石运输行为。

七、职责分工

属地镇政府:负责新建沙(砂)石经营站点选址,牵头组织对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进行取缔,并做好相关维稳工作,协助市直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全市范围内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取缔工作,组织协调市直有关单位对沙(砂)石经营站点选址审核、设计方案审批、建成投运前验收,依法对辖区内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进行查处。

市水务局:在职责范围内对经营站点沙的货源合法性进行监管。

市市监局:负责依法对涉及企业、个体经营户的登记注册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者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吊销执照等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对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车辆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影响整治工作的治安、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做到及时出警,依法打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沙(砂)石经营站点选址土地性质把关,土地手续进行报批。依法查处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

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建成区范围内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进行清理拆除,协助各镇对辖区内的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进行清理拆除。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进出沙(砂)石经营站点车辆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市经信局:在职责范围内对砂石经营站点的货源合法性进行监管。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对各镇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实施断电。

市司法局:负责取缔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过程中的法律宣传和咨询。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全市建筑施工单位使用的沙(砂)石货源渠道合法、正规。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整治过程中信访人的上访接待和有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八、强化领导

为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和细化整治职责,对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整治工作领导组进行适当调整,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有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监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各镇政府等相关单位(见附件)。

各镇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并组建工作专班,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事项,确保全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取缔工作按时完成。

九、工作要求

1.各镇要强化主体责任。根据本细则要求对辖区内需要取缔的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挂图作战,取缔1处,销号1处。

2.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建设整治取缔工作。各镇、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大打击力度。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力、影响整治工作大局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3.对于不能自行清理、拆除的非法沙(砂)石经营站点,要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清理、拆除。相关镇要做好强拆预案,细化强拆措施,确保取缔工作能有序推进。对于拒不配合、严重阻碍整治进程及顶风上马的非法建设行为要重点打击,绝不手软。各镇要安排专人进行监管,并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加大综合巡查执法力度,防止死灰复燃

 

附件:无为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整治工作领导组

 

 

 

 

 

 


附件

 

无为市沙(砂)石经营站点规范整治工作领导组

 

 长:朱本芳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副市长

 员:    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汪道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赵帮俊  市城管局局长

谌正三  市市监局局长

钱玉满  市住建局局长

谢玉年  市经信局局长

谢太红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港生  市水务局局长

   市司法局局长

黄金龙  市公安局局长

程宏礼  市发改委主任

伍强俊  市信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蒋光磊  高沟镇党委书记

凌世宏  石涧镇党委书记

   无城镇镇长

周淑萍  襄安镇镇长

郭海洲  陡沟镇镇长

阮善满  红庙镇镇长

   福渡镇镇长

范志庆  泥汊镇镇长

   姚沟镇镇长

   刘渡镇镇长

   十里墩镇镇长

   洪巷镇镇长

吴树民  牛埠镇镇长

孙建铭  昆山镇镇长

王正社  鹤毛镇镇长

曹成杰  开城镇镇长

   赫店镇镇长

宣光东  严桥镇镇长

朱文文  泉塘镇镇长

王万玉  蜀山镇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