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5-15
文  号: 政办〔2020〕11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5-15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无为市发改委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2538616
名  称: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无为市人民政府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011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无各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电线电缆产业园)管委会:

《无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2020512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5日     


无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执纪监督力度,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防洪、校舍维修等年度考核的相关民生工程和50万元以上的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以及市政府依法举债筹措的资金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应当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应确定出资人代表。

建立健全项目储备机制,通过建立项目库、滚动计划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市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和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并参与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档案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局、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项目计划、建设等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指由市政府组建的各重大项目指挥部或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重大交通、水利工程由重大项目指挥部组织实施,其它工程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或市政府指定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受项目法人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和造价控制,在项目法人审定的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资产交付。

第九条  采用代建制的政府公益项目,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权利。项目使用单位要参与对项目审批手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等全过程管理。代建方要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接受使用单位监管。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  市发改委组织建立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

储备库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有关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向市发改委提出纳入储备库的申请。市发改委或相关部门牵头组织论证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经论证通过后列入储备库。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可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工作。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备选项目三种类别。

(一)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二)新开工项目是指建设条件具备,在本年度计划内已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计划开工的项目;

(三)备选项目是指在本年度计划内需优化建设方案,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待条件具备可开工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牵头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库中选取。

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于当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纳入次年投资计划和储备库项目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续建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资金来源、进展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等;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前期进展情况、计划开竣工时间、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等;

(三)备选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前期进展情况等。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二)新开工项目完成项目立项、概算审批,项目单位、资金来源明确,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三)备选项目为列入储备库或计划建设的项目;

(四)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批准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财政性资金安排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市发改委应于当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正式下达的年度计划项目分为续建、新开工、备选三类项目,备选项目应当按照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于当年7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调整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定期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政府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阐述,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及其他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经济社会效益、投资估算及预期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明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案。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已批准项目建议书或核定投资概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

项目投资概算应包括征地、拆迁、建设、财务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均应符合规定的深度和要求。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或相关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其中,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2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上项目,还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部分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建、扩建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论证。

对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无论大小,均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进行审查。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或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

(二)200万元以下项目提供项目概算文本;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

(三)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拆迁费用估算清单;

(四)根据审查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建立全市投资概算评审专家库,市投资概算评审专家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招标投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前根据项目性质、投资额大小等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进行评审,对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后,形成审查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或工程概算,编制项目概算,并按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专家评审费用原则上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项目法人或投资方在召开评审会之前支付。评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预算,并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经市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提出的投资估算10%(含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审批部门核定。

工程量清单核算的投资预算超出已批复投资概算10%(含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概算审批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审批应当实行公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责任主体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批的设计文件。

第二十七条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造价增加并超过项目批准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核定后造价超过项目原批准概算10%(含10%)以上的,报市投委会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审查批准;10%以内的由原批准部门报经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控制项目的设计、清单错漏项、施工方案、重要材料与设备改变等发生的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变更的应严格履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相关费用由工程预备费列支。

第二十九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清单编审单位对其成果和服务质量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对因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审、监理等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扣减责任单位20%以内服务费。对造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发生重复投资或重大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追缴相关投资损失,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变更按照先追究、后变更的原则,凡非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变更,相关部门要先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后方可履行变更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一定金额的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或保证函。禁止对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工程的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市发改委(公管局)或其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行业及过程监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建设规划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确需追加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专业工程或其他项目的,须在开工前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后方可追加。追加投资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另行招标。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负全面责任,负责对建设项目法定程序、合同履约、施工现场、设计变更、竣工结算、资金支付等实施标后监督管理。市住建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配套设施和各类地下管网、路灯、路标、安全、电力等,应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避免二次开挖。交通标线、标牌、交通信号和监控等由建设单位或市政府指定单位负责招标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电力、给排水、燃气、通信分别由各产权单位负责工程同步建设。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文件、年度财政资金安排计划、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工程施工进度报表、拨款申请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于3个月内依据相关规定按程序组织完(交)工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结算资料报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竣工结算资料严重失真或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及时报送市审计局,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管理、维护。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或者项目终止后尚未使用的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全部缴回国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市发改委及相关主管部门等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利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监管平台按月报送项目建设进度信息,竣工项目应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及时销项。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后期管护的主体,要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方式,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确保建成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案。市档案局会同城建档案馆建立统一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政府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廉政建设,强化执纪监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廉政承诺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管理其他方共同签署廉政公约。相关监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其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无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办〔2017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