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
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办〔2019〕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电线电缆产业园)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支持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9月27日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防范和化解电缆行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强政银企三方合作,支持电缆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持续优化县域金融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一)企业压降互保比例
电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处置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问题过程中,要积极与债权银行充分协商,确保诚信,主动承担担保代偿责任。逐步理顺担保关系,通过“订单贷”、不动产抵押等置换存量联保互保贷款。配合电缆产业风险防控基金运作,及时承接定向债权转让。
(二)银行支持风险化解
债权银行与担保企业要秉承平等诚信、合作共赢的理念进行友好协商,共同化解风险企业担保链问题。审慎使用司法手段,在保护银行债权的同时,尽量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妨碍其他银行对企业融资帮扶业务正常开展。.对担保企业履行代偿责任的,要在利率优惠、利息减免、付息时间放宽、手续简便、信用评估不受影响等方面给予最大支持。
(三)政府用好扶持政策
保护债权银行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切实维护无为经济社会和金融稳定。持续推进电缆产业风险防控基金长效运转,积极对接债权银行不良资产批转,有效压降不良贷款率,尽快斩断担保圈。设立风险化解专项资金,对承担代偿责任的担保企业给予资金奖补和担保增信。
二、主要措施
(一)设立风险化解专项资金
县财政根据电缆行业上年税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10%计提并纳入预算,专项用于企业参与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各项奖补和担保增信。县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给予承担担保责任奖励
1.担保责任代偿奖励:对于承担担保责任,积极配合电缆产业风险防控基金承接定向债权转让的担保企业,以与基金签署承接转让协议为约定,给予奖励。担保企业对任意单笔不良债权在一年内完成承接的,按该笔债权实际代偿金额的10%给予奖励;在两年内完成承接的,按当年该笔债权实际代偿金额的8%奖励;三年内完成承接的,按当年该笔债权实际代偿金额的5%奖励;承接期限超过三年的无奖励。企业同时承接多笔债权的,以承接转让协议为依据,按实际代偿金额分项计算奖励。
2.平移贷款贴息补助:担保企业承接没有取得资产等形式补偿或补偿不足部分的平移贷款,且承贷银行执行基准利率的,县财政给予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平移贷款利息的40%,享受政策期限为自平移贷款之日起三年(36个月),且单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承接资产税费补助:对于承担担保责任,通过资产补偿承接平移贷款的担保企业,在贷款平移过程中因房产、土地、车船等权证过户交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按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予以即征即奖。
4.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对因化解风险而实际承债(“实际承债”指平移贷款实偿本金或已偿付基金债权转让金额,下同)的担保企业,以其实际承债前近三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平均值为基数(基数核定后保持不变),自实际承债次年起三年内,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基数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其中,申报奖励当年累计实际承债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至800万元的,按上年增量部分50%奖励给企业,申报奖励当年累计实际承债金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至1200万元的,按上年增量部分75%奖励给企业,申报奖励当年累计实际承债金额达到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按上年增量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对在三年内累计承接基金定向债权转让金额达1500万元(含)以上的担保企业,额外给予后两年增量部分50%奖励。
担保企业在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承接平移贷款并实偿本金的,以企业申报奖励年度前三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其他奖励原则和期限保持不变。
(三)提供政策担保支持
为逐步理顺担保关系,化解联保互保风险,为优质电缆企业存量贷款转贷和新增信贷提供政策性担保。开展“订单贷”增信担保,给予新增贷款支持,解决企业生产性流动资金困难;开展联保互保风险化解增信担保,对优质电缆企业因出险企业失去担保能力,提供部分政策性增信担保,解决存量贷款的正常转贷,具体按照“一企一方案” 实施。
三、政策兑现
(一)适用范围
申请本办法中各项奖补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县内已出险企业提供担保,采取平移贷款或配合电缆产业风险防控基金承接定向债权转让化解风险的电缆企业;
2.申请企业为出险企业的非关联企业,注册地在无为县域内;
3.申请企业上年度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单笔平移贷款金额或签署承接定向债权转让协议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4.申请企业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17年7月3日前。
(二)职责分工
企业申请奖补资金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申请受理工作,县税务局负责各项税收数据的核实工作,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报批和奖补资金的兑付工作。
四、附则
(一)对发生以下情形的,县政府有权追回奖补资金:
1.企业涉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并被查实的;
2.企业在享受奖补政策同时迁出我县的;
3.企业在获得奖补资金后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的;
4.企业在获得担保责任代偿奖励后,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后续承接的。
(二)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涉及对企业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与省、市、县其他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关于支持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暂行办法》(无金办〔2017〕21号)文件同时废止,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