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无政〔2018〕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县建筑业不断发展壮大,更大程度地发挥建筑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我县向建筑业强县迈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无为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1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加快改革创新,壮大建筑业规模,培育本地龙头企业,全面提升产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能力,促进我县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把无为建设成为安徽领先、全国知名的建筑业强县。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末,力争全县建筑业总产值突破200亿元,增幅20%以上;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具有竞争力的建筑业企业,全县年产值超10亿元的企业达到5家,超5亿元的企业达到10家。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达到10家,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达到30家。全县建筑业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趋合理,总量持续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持续提升。
二、扶持政策
(三)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1.在无为经济开发区规划建筑业总部基地,凡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含县外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均可入驻建筑业总部基地。企业用地规模按照资质等级进行分类,其中,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15亩,二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5至8亩,特级资质总承包资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2.对入驻建筑总部基地在本县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0万元的建筑业资质企业,自建办公用房及基础设施的,县财政按建设成本价格(以审计部门审核的决算为准)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县财政给予三年租金的50%分年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1.凡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资质企业,新晋升级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增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在我县注册等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资质企业新增铁路、港口航道、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机电等施工总承包资质以及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桥梁、隧道、公路交通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每新增一项资质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五)积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
1.对新引进县外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将总部注册登记地迁入我县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5年内迁出本县的企业,相关部门在办理迁出手续前追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利息。
2.对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含县外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外出经营回本县缴纳税收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对在县外承接业务回本县缴纳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照85%的额度补助给企业;对在县外承接业务回本县缴纳入库税额年度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以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照95%的额度补助给企业。
(六)激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创新
1.引导本县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企业在县内外的建设项目获“鲁班奖”、省“黄山杯”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本县内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省级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建设项目多次获奖,仅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
2.支持本县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授予国家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融资担保支持
1.积极拓宽建筑企业融资的种类和范围,针对建筑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对建筑企业承建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建设项目以应收账款、建筑施工合同融资等信贷品种。鼓励银行机构对优质建筑企业与国企、央企、上市公司的建筑业务提供信贷支持,进一步拓展建筑企业三方协议合同贷融资模式。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建筑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竞争力强、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建筑企业,提高授信额度。
2.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信用良好的建筑业资质企业在银行贷款提供增信担保。对在我县注册登记、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0万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承建政府性工程项目,在取得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业主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资金监管协议后,提供不超过缴纳税收2倍的融资担保,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并给予担保费减半征收。
(八)规范建筑业企业纳税行为
税务部门要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向查账方式转变。县财政、税务、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规范建账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企业整章建制、规范核算。
(九)投标支持
1.支持对地方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大、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企业参与相应项目建设。允许我县注册的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县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建设。
2.对我县注册施工企业当年度在县内缴纳税收达200万元以上且资质条件符合要求、信用良好的,可由企业申请增补直接进入无为县工程类协议维修企业库。
3.鼓励本县建筑企业与外地大型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我县大型项目施工。
三、政策兑现
1.奖励政策每年兑现一次,涉及税收财政扶持奖励的,依据实际申报情况,可按每季度兑现一次。兑现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按县、镇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2.奖励政策涉及相关条款之间及与其它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自行申报。
3.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本县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当年度政策享受资格。
四、附则
1.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从其规定。2016年9月5日印发的《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县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无政〔2016〕6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