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2-06
文  号: 政办〔2016〕11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2-06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无为市发改委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2538616
名  称: 无为县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无为市人民政府

无为县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016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资金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芜湖市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进行招标采购活动,因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或有特殊要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

(二)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

(三)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不成功的项目;

(五)其他根据规定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第四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项目在采用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不成功后,可以变更为另外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章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非公开招标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投标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政府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国务院发改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改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具有特殊性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有指导性要求,采用招标难以满足需要的;

(三)公开招标两次不成功的,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四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公管委)审批。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首次确定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首次确定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经过两次公开招标不成功的。

第十四条  县公管委审批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提出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预算(采购)金额及拟采用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相关文件依据和理由(附相关文件资料);

3.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须提供公开招标不成功,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招标不成功证明材料和招标人组织标前会商或第一次公开招标不成功后会商的会议纪要等材料;

4.邀请参与投标人(供应商)建议名单;

5.其他有关材料等。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收到县政府抄告单后,对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验,由分管项目的县领导会同县政府分管招投标副县长召集县发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等进行会商,形成会议意见后报县公管委主任审批。

(三)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有明确规定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由相关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项目县领导签字后报县公管委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项目的县领导审批。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其供应商为特定邀请对象的;

(二)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不成功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审核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采购金额及拟采用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相关文件依据和理由(附相关文件资料);

3.公开招标不成功(一次及以上)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须提供公开招标不成功,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招标不成功证明材料、开标记录等;

4.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建议名单;

5.其他有关材料等。

(二)县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涉密项目除外)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项目的县领导审批。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标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首次确定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或两次公开招标不成功,需变更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由项目公开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县住建、交通、水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项目的县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县住建、交通、水务部门审核非招标采购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首次确定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或两次公开招标不成功需变更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采购金额及拟采用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2.相关文件依据和理由(附相关文件资料);

3.公开招标不成功,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招标不成功证明材料和招标人组织标前会商或一次不成功后会商的会议等材料;

4.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建议名单;

5.其他有关材料等。

(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涉密项目除外)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项目的县领导审批。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五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组织

第十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根据项目的类别分别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县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则,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县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则,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为分中心进行交易。

政府重大且复杂的项目,经县公管委批准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由发改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县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审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及相关单位专业人员和专家组成。谈判结果报分管项目的县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实现集中监管。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项目未实施的,相关部门给予纠正;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已实施,但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已实施,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4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