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无为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细化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无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无为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将起草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订以后,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与管理工作职责和内容发生重大变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与管理,杜绝乱占耕地建房、未批新建、不符合规划及程序审批等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4、《无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无农〔2021〕11号)。
三、起草过程
1、起草初稿:2022年10月13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市委农办分管负责人和内部股室负责人对《无为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制度》草稿进行研讨,形成《制度》初稿。
2、行政机关征求意见:10月17日,市农业农村局拟发《关于征求<无为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各镇和市直相关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并根据各镇和相关部门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11月7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了由各镇1名主职和市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的《无为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会,再一次征求各镇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3、社会征求意见:自11月11日至12月10日将《无为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四、主要内容
整部《制度》共分为八大部分内容。
(一)总则。重点内容:
1、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细化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异址新建、原址改扩建、翻建)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3、本制度中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制度中所称的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行为。
本制度中所称的农村村民是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审批与监管职责。重点内容:
1、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与管理、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违法行为处理。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受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与资格审查、用地调整、农村宅基地退出处置,违法违规建设的日常巡查、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的业务指导,农村宅基地执法。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地类性质认定等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等相关手续。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镇、村和农村住宅产权人做好住房安全鉴定技术指导。
6、市城管、林业、交通、水务、公路、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三)规划管理。重点内容:
1、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及规模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控。
2、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未批准实施前,禁止农村村民异址新建住宅(拆迁安置除外),仅允许原址改扩建和翻建住宅。
3、镇人民政府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充分考虑农村宅基地的规模和具体位置,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
4、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批准实施后,提升型自然村可异址新建、改扩建和翻建住宅,并逐步引导农村村民向提升型自然村集聚;稳定型自然村原则上只允许原址改扩建和翻建住宅,不得异址新建住宅;收缩型自然村原则上只允许按照“三原”原则(原址、原占地面积、原层高)翻建住宅,不得异址新建或扩建住宅;撤并型自然村原则上不得异址新建、改扩建与翻建住宅,须搬迁至所属提升型自然村集中建设。
(四)申请与审批。重点内容:
1、农村村民异址新建、原址改扩建和翻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手续。
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3、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审批严格按照《无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无农〔2021〕11号)规定执行。
4、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村级组织按照“四到场”的要求进行监管,建房结束后镇政府组织验收。
5、严格分户审查,杜绝假借分户名义套取农村宅基地的行为。
(五)日常巡查。重点内容:
各镇政府要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经查实登记后,迅速上报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六)执法查处。重点内容:
1、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建农村村民建房,由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处理。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且已完工的农村村民建房,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处理。
(七)责任追究。重点内容:
1、因镇级村级巡查与管理不力,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与处理,导致发生未批先建、不按批准要求建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2、发生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重点内容:
明确了2020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属地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分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