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7-26
文  号: 政办〔2023〕6号 性: 废止
发布日期: 2023-07-28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无为市供销社 > 业务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3-6322003
名  称: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供销合作社助力乡村振兴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无为市人民政府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无为市供销合作社助力乡村振兴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36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2023714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无为市供销合作社助力乡村振兴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6       

 

无为市供销合作社助力乡村振兴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供销系统服务三农以及助力乡村振兴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服务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快推进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1.设立无为市供销社2023-2025年助力乡村振兴奖补资金,资金来源于无为市供销合作社资产经营收益中提取的合作发展资金,每年安排150万元并实行总量控制。

2.支持范围:扶持村级集体组织,社属为农服务载体及成员企业,供销社系统控股、参股、开放办社企业,从事农业生产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体系建设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奖补资金采取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等形式予以扶持。

二、扶持政策和申报程序

(一)支持供销系统基层组织建设

1.支持村级供销合作社建设。按照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和党建引领、村社共建新要求,建立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村级供销社,助推产业发展、集体经济壮大。通过验收后,每个村级社奖补8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服务装备购置等。

2.支持行业协会(农合联)组建和提升发展。给予新建涉农行业协会(农合联)每个奖补10万元;已建协会(农合联)提供为农综合服务,开展各项活动,带动行业(产业)发展,每个奖补3-5万元。

(二)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开展农事服务和现代农资综合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服务型农事服务中心,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验收后,给予每个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奖补6-10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和服务装备购置等;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资储备、配送和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做好服务农业产业、农资保供稳价工作,通过验收后,每个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项目奖补4-6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和服务装备购置等。

2.支持开展农产品流通服务。鼓励培育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产品综合流通以及冷链仓储物流系统建设,通过验收后,给予每个项目奖补4-6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设备购置等。

(三)支持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

支持创新型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包括新模式、新技术、新业态、新工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开展具有带动性、创新性、引领性、前瞻性的产业以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一产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率先开展新模式、新技术、新业态、新工艺,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带动效益;二产支持创新性、带动性的农副产品初、深加工;三产支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构建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推动产业生态化发展。给予每个项目建设奖补4-6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备购置等。

(四)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程序

1.企业申请。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奖补资金申报文本(包含申报单位简介、奖补资金主要用途、实施方案、投资预算等内容);

2)实施过程记录;

3)验收表、费用支出明细、有效票据;

4)申报承诺书;

5)其他佐证材料;

6)奖补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2.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单位申报(其中村级供销社项目须行政村或社区推荐),所属镇审核,经市供销社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市供销社审批。

3.项目验收。市供销社对申报材料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现场查看,组织验收。

4.公示申领。考评、验收结果由市供销社在无为市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工作日)后,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进行申领。

三、奖补资金监督管理

1.申报单位所申报的奖补资金与当年度无为市本级财政其他奖补(项目)资金重复的不得申报。

2.奖补资金承担单位保证奖补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市供销社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向市供销社报送相关数据。

3.市供销社负责监督检查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附则

1.奖补资金要严格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验收等程序,确保奖补资金管理规范、使用高效。

2.本办法自202311日开始施行,暂定3年。

3.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