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18
文  号: 政办〔2023〕12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12-18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无为市发展和改革委 > 投资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3-2533662
名  称: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无为市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无为市人民政府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无为市镇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312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无各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电线电缆产业园)管委会:

无为市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1126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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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流程、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关于全面开展村级两个计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无办发〔202214)、无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办〔20201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小微工程项目,是指以镇或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实施主体,未达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额,建设工程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主要包括房建、市政、水利、公路、农林、社会事业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内容。上述额度以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规定的自行采购限额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节约成本、优化程序、便于实施、强化职责、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镇、村(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际情况,确保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高效。

第四条  各镇要成立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统筹负责辖区内村小微工项目审核、年度计划决策前期工作监督、组织招标、工程施工管理、变更管理、结算审、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各镇项目办应当编制村小微工程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原则上非计划内项目不予建设。

第六条  镇级小微工程年度计划由镇政府职能部门向项目办申报,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以审定的村级项目计划为准,经项目办审核把关后,提交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的,由各实施主体向项目办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资金来源是集体资金的,须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相关流程及结果向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第八条  镇、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村小微工程进行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若确因特殊情况,未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且未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须经所在镇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应当提供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履行工程预算审核程序。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涉及土地、林业、水利等手续办理的,在项目发包前,镇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相关站所、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办理好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

第三章  项目发包管理

  根据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合理确定项目发包控制价,建设工程预算造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须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核,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由镇项目办负责审核。原则上,项目预算审价即为最高投标限价。

十一  发包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包文件,发包文件内容应包括发包范围、发包控制价、发包对象、项目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施工资质要求等内容。发包公告及文件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村小微工程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发包需求,采取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询价等方式发包。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发包由发包人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中推荐不少于三家企业,按照规定的发包方式组织发包,推荐程序纳入镇党委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十  项目发包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范围(标的)、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签订只有单价没有总价的合同。

第四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  村小微工程项目法人,承担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镇、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指定专人担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填写施工日志;对发现的施工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并及时向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  隐蔽工程施工,镇、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保留隐蔽工程相关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要注明隐蔽部位、隐蔽范围、隐蔽内容、工程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并由镇、村(居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员、施工方等参建各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算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变更的,经项目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申请变更增加造价超项目合同价5%以下的,须报镇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并完善相关程序,资料存档;超项目合同价5%(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重新履行发包程序。

第六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  项目完工且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方可向镇、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级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镇项目办人员进行竣工验收;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镇项目办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内容、数量是否与合同等文件相符;工程质量是否与招标人要求及相关规范相符;建筑垃圾、杂物余料是否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施工方是否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或承诺文件等。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  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第三方结算审审价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资料档案管理

十九  建设单位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并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村小微工程年度计划、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发包备案资料、合同文本、项目变更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报告等。建设单位应在审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完整档案报项目办备份。

第九章  工作责任

二十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镇应对已建成项目登记造册,明晰产权,确定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主体,保障项目投资效益。

第二十  镇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项目监管。

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各镇严格落实本办法,加强对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查实并严肃查处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私自确定工程施工方、随意变更工程项目、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镇、村工作人员在小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本市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各镇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无为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此方案执行。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