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无为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大群众,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落实《无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无政办[2020]21号)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无为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说明理由和依据,注明反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请于2021年7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芜湖市无为市政府二楼审计局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无为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 wuweixsjj@163.com
附件:《无为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无为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2021年6月23日
无为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安徽省审计厅投资审计五项管理制度》、《无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发改委、财政、住建、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做好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采用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等方式组织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项目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市审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按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第九条 市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投资审计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审计力量和实际工作情况,对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合理安排本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
第十条 市审计机关编制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要根据情况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每年11月底前,投资建设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要向市审计机关申报下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市审计机关根据申报以及摸排情况,提出审计计划方案,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滚动实施。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的,审计机关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当年无法完成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继续实施;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达到审计条件的,作为追加项目,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任务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的组成应符合《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组要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对接沟通,对审计项目进行调查了解。调查了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投资规模及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应等单位的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情况;
(三)项目进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四)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主要内控制度;
(五)实施阶段跟踪审计情况及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
(六)其他需要调查了解的情况。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竣工决算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前期资料: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用地征迁、规划许可证、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料等。
(二)工程管理资料:施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质量验收评定、工程价款结算资料;设计、勘察、监理招投标及合同,设计成果文件,监理成果文件等。
(三)工程财务资料: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工程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帐套(含电子档)、会计凭证等。
(四)设备材料资料:招投标资料及合同、入库及领用清单等。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竣工决算资料中如具备电子资料的,在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时还应附上电子资料。上述纸质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交接手续,审计组应对送审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书面告知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组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重点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投资及造价控制、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及进度控制、投资绩效等方面的内容,重点把握投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项目管理是否有效、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投资绩效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
第十七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时间范围为建设项目从立项起至审计之日止的全部投资活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工程管理方面
1.审查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了工程组织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签证、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现场控制制度。
2.审查建设程序履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及概算审批核准情况,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情况,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审批办理情况。
3.审查建设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四制”执行情况。
需招标采购的施工、材料、设备、服务等是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4.审查投资控制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概算执行、设计变更及签证、进度款支付、材料设备的定价核准程序等方面的情况。
5.审查建设目标实现情况。主要包括审查建设规模、建设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等目标是否有效实现;是否存在擅自增减建设内容,擅自改变功能设计要求,擅自改变质量标准等问题。
6.审查项目建设用地情况。主要审查用地是否经过审批,是否按规定实行了三榜公示、八部门认照等程序,有无未批先征、未征先用、超征土地的现象,有无超标准补偿、无依据补偿等问题。
(二)财务管理方面
1.审查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是否单独设账。
2.审查竣工决算说明书、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相关报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
3.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一致,有无资金闲置或不到位、项目资本金违规抽回等现象。
4.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
5.待摊投资费用支出标准是否合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6.资金支付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是否及时开具发票。
7.建设期间利息收入、基建收入和固定资产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
8.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是否合规。
(三)造价管理情况
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利用已完成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成果。
第十八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取证单,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签字确认,审计人员要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长要对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长审核,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局领导审批后,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十日反馈意见,审计组讨论反馈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结果提请局审定会审议。
第十九条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符合《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工作起止时间。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审批立项;基本概况;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情况;项目实施完成以及项目财务收支情况。
(三)审计评价:应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计划管理、项目投资控制及项目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对项目工程管理与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总体评价等。
(四)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要包括审计发现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在项目招标、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投资控制、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和提出审计处理处罚等相关意见。
(五)审计建议:结合项目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现状,在规范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按要求主送被审计单位,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出具《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要积极撰写审计信息、要情、审计方法等,提升审计成效,扩大审计影响力,促进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
第三章 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实施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活动。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市审计局对投资数额大、关系民生、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民生工程项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滚动实施。对于已列入上年度计划、建设期及跟踪审计期跨年度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的组成应符合《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方案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内容、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具体分工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建程序办理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管理情况,内部管理程序和制度设置情况。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情况,概算执行与变更控制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监理人员、项目经理以及勘察、设计、招标咨询等服务单位人员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设备、材料的采购及项目环境保护情况,内控制度执行效果与完善情况。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工程造价管理与结算情况,待摊投资、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尾工工程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一般采取阶段审计和重点审计两种形式。阶段审计是指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时间段进行的跟踪审计。重点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若干重点环节、重点事项、重要活动进行的跟踪审计。阶段审计和重点审计一般应有机结合。
第三十二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围绕提高监督实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手段。主要包括:
(一)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施工现场,适时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造价控制、各相关监督部门及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资料审查。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和证件、概预算编制资料、征地拆迁资料、工程和设备、材料的招投标与合同资料、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各参建单位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会议纪要及工程管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数据核查。对预算控制价、各项规费的缴纳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技术服务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的计取标准、所购材料、设备数量和价格、工程量计量、议价项目的价费计取、关键工程部位的检测结果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核查。
(四)财务核查。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管理、使用及项目成本核算、账务处理、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应逐一进行核查。对实行电子记账的项目,可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核查。
(五)驻场办公。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以便于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办公场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
(六)其他手段。除采用上述手段外,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专家咨询、专业机构检测、访谈、问卷调查、内控测评、统计分析等手段或方法进行审计调查,也可以通过列席重要会议、出席重要环节工作现场等方式了解项目情况。
第三十三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证明材料应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负责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三十五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对于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跟踪审计项目在跟踪过程中,应当以审计情况通报、专项报告等方式反映审计情况,根据需要每年出具一期或若干期。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可以下达审计决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跟踪审计终了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并对报告的结果负责,由审计机关履行内部复核审理程序后,对外出具报告。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三十八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质量控制,要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最大限度地避免审计风险。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时,审计证据的取得和审计报告的编制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审计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和相关部门存在问题的,应当分别进行取证。
(二)审计报告必须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涉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需要分别征求意见。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竣工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本细则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的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对审计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因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而造成建设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对前款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无为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落实政府投资审计转型要求,结合无为市实际情况,市审计局起草了《无为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送审稿)》,现将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在新常态下更好地发挥投资审计监督作用,建立新的投资审计监督体系,完善投资审计监督工作机制。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无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审计署、省、芜湖市审计机关投资审计转型要求,我局分别到合肥市、巢湖市等审计局交流学习经验,依据有关文件,借鉴周边市县做法,市审计局结合无为实际,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发改、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11个市直部门单位的意见,市政府办组织召集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11个市直单位对《无为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专题座谈并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市审计局对各单位合理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吸收修改,形成《无为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1.《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审计监督对象、审计监督范畴以及审计监督方式,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重大的建设项目选择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或者选择开展跟踪审计,市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做好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2.《实施办法》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3.《实施办法》第三章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对年度计划安排的重大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决算审计的程序及重点关注内容。
4.《实施办法》第四章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对年度计划安排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的程序及分阶段跟踪重点关注内容。
5.《实施办法》第五章质量控制,审计证据取证规范要求以及质量控制的具体要求。
6.《实施办法》第六章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形式和具体内容要求,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的结果运用。
7.《实施办法》第七、八章、九章法律责任、档案管理、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