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无为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安徽省住建厅于2022年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在评估细则中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出台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制度”,县级市要求在2024年5月底前完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故出台《无为市城市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该《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国家节水行动安徽省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无为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鉴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分别于1989年1月1日、2022年10月1日和2012年4月24日施行,而我市尚未出台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城市节水管理相应的制度作保障,工作相对滞后。尽快制定并出台《无为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于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根据安徽省住建厅于2022年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2024年1月由市住建局牵关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
(二)2024年3月12日,针对市住建局起草的《管理办法》(初稿),市政府组织召开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会,参会单位有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健委、资规局、城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无为供电公司、水投公司分管负责人,参会单位原则同意《管理办法》,部分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市住建局根据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2024年2月18日,市住建局面向公众发布了征集《无为市城市节约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
(四)2024年3月20日,市住建局将《管理办法》提交市市监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市监局审查意见为:“《管理办法》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五)2024年3月20日,市住建局将《管理办法》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为:“《管理办法》符合《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六)2024年3月28日,市住建局将《管理办法(送审稿)》提交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出台《管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
结合“世界水日”“全国节水宣传周”活动定期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每年组织开展省级节水型单位、小区、企业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节水载体覆盖率;进一步推进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同步提升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水平,加强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全面贯彻落实非居民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让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延伸,城市居民节约用水意识明显加强。
五、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职责,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推广节水措施,建立健全节水长效机制,实施节约用水奖励制度;三是明确节水“三同时”要求,持续做好无为市用水大户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进一步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继续做好供水管网改造、淘汰用水器具改造工作。
六、创新举措
(一)源头管理供水行为。该《办法》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作为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用水计量到户。该《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其委托抄表收费的单位应当对自来水用户实行计量到户。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能。形成了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供水领域节水工作的工作机制,同时由市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二)细化任务分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和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城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股
解读人:吴爱民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253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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