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2024年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4-05-07 09:26信息来源: 无为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字体:【  

广大农民朋友:
    为保障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提高惠农政策的知晓度,现将有关惠农政策告知如下:

2024年无为市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方式 备注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区级标准
无为市卫健委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 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计划生育家庭 960元/年/人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个人申报-村居评议-镇审核-市复核审批 通过“一卡通”
发放
按年发放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股(0553-6610286)
无为市卫健委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 子女伤残5520元/年/人
子女死亡7080元/年/人
子女伤残7440元/年/人
子女死亡9600元/年/人
子女伤残8640元/年/人
子女死亡10800元/年/人
个人申报-村居评议-镇审核-市复核审批 通过“一卡通”
发放
按年发放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股(0553-6610286)
无为市卫健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资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三级以上)
一级标准6240元/年/人
二级标准4680元/年/人
三级标准3120元/年/人
同国家标准 个人申报-镇村审核-市专家委员会鉴定-市复核审批 通过“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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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发放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股(0553-6610286)
无为市卫健委 独生子女保健费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本人申请-村级复核-镇级确认 通过其他方式
发放
按年发放 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股(0553-6610286)
无为市残疾人联合会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2024年无为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持证困难精神残疾人 每人每年1000元 个人申请-镇初审-市残联审核-市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一卡通”发放 按年发放 综合股0553-2521720
无为市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个人创业扶持补贴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累计对个人扶持不超过2次。 每年不低于3000元/人 个人申请--村(社区)申报--镇初审-市残联审核--市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一卡通”发放 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综合股0553-2521715
无为市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持证下肢残疾人 每年补贴260元 个人申请-镇初审-市残联审核-市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一卡通”发放 按年发放 综合股0553-2521156
无为市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4 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3〕24号)、《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政办秘〔2023〕24号)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 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2022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且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标准的 1.3 倍确定。 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1033元/人/月提高到1079元/人/月,其中财政补贴标准由720元/人/月提高到820元/人/月。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若符合条件,按程序纳入供养范围。 通过“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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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 社会救助股      0553-6367608
无为市民政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号)、《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民救〔2023〕135号)、《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政办秘〔2023〕24号) 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申请获得低保待遇。
2、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3、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 - 830元/人/月 830元/人/月 申请低保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低保申请、授权书(申请家庭成员及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通过“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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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 社会救助股      0553-6363505
无为市民政局 临时救助资金 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2 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
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民救〔2023〕136 号)
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 6 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
(三)其他对象
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人员、困难发生地的流动人口,因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而导致其基本生活出现短暂困难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
- -  临时救助标准
(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对象,根据意外事件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确定,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当地低保标准的 2—6 倍,各县市区可细分相应档次,视情给予救助。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可给予不超过 20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视情发放救助金。
(三)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一)根据意外事件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确定,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当地低保标准的 2—6 倍,各镇可细分相应档次,视情给予救助。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0 元的临时救助。     (二)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视情发放救助金。
(三)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属特困对象、城乡低保户的,分别提供领取相应救助金的证件,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个人)收入和财产情况声明,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至所属村(居)委会或镇政府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提供医药费票据、租房协议等必要的审核材料。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由审核确认部门直接委托金融机构打卡 及时发放 社会救助股      0553-6367608
无为市民政局 价格临时补贴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民政局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芜湖调查队关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芜湖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芜发改价格〔2022〕205号) 涉及民政部门保障对象 - - - 根据芜湖市测算确定月份和发放标准的文件执行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根据芜湖市测算确定月份和发放标准的文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社会救助股     0553-6363505
无为市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按照《关于实施2023年46项民生实事的通知》(无暖心办〔2023〕4号)文件精神,同意给予补助。 指具有无为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 - - 86元/人/年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务托他人或由所在地村(居)民务员会代为申请。
1.初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个人身份信息、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无为市残联审核。
2.审核。无为市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原因。
3.审定。市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通过“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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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 社会事务股     0553-6367060
无为市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按照《关于实施2023年46项民生实事的通知》(无暖心办〔2023〕4号)文件精神,同意给予补助。 残疾指具有无为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 - 86元/人/年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务托他人或由所在地村(居)民务员会代为申请。
1.初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个人身份信息、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无为市残联审核。
2.审核。无为市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原因。
3.审定。市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通过“一卡通”
发放
按月发放 社会事务股     0553-6367060
无为市民政局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按照《关于实施2023年46项民生实事的通知》(无暖心办〔2023〕4号)文件精神,同意给予补助。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散居孤儿不低于14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850元/人/月 散居孤儿不低于14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850元/人/月 (一)申请。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三)审批。市民政局负责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通过“一卡通”
发放
按月发放 社会事务股     0553-6367060
无为市民政局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关于印发无为市2022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2022〕28号) 无为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80-89周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 80-89周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 由高龄老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申请、提交至镇审核,由市民政局审批后发放补贴。 通过其他方式
发放
按月发放 社会事务股     0553-6367636
无为人社局 脱贫人口跨省务工就业交通补贴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21〕10号)       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为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群体跨省务工交通费补贴兑现工作的通知》(无人社办〔2021〕55号) 跨省外出务工的无为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退捕渔民等特殊群体 400元 向所在村(社区)申请,经镇村审核公示,报市人社局、乡村振兴局备案,市人社局核算补贴资金。 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 就业股
0553-6613561
无为市人社局 退捕渔民补贴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我省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187号) 经农业农村局认定的退捕渔民 专业:3000元
兼业:2000元
向所在村(社区)申请,经镇村审核公示,报市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备案,市人社局核算补贴资金。 通过其他方式
发放
按年发放 居保中心
0553-6322195
芜湖市医保局无为市           分局 城乡医疗救助(农村居民依申请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芜医保〔2022〕47号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出现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人员。) 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救助起付线2万元,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救助起付线2万元,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医保与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批—打卡发放救助金。               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 医保股0553-6898062
无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因战一级:124410
因公一级:118250
因病一级:112250
因战二级:112590
因公二级:104700
因病二级:98900
因战三级:98780
因公三级:91130
因病三级:83760
因战四级:80970
因公四级:71740
因病四级:64700
因战五级:63240
因公五级:54270
因病五级:49470
因战六级:49400
因公六级:45890
因病六级:38040
因战七级:36870
因公七级:32380
因战八级:23280
因公八级:20910
因战九级:19330
因公九级:15240
因战十级:13580
因公十级:11390
因战一级:124410
因公一级:118250
因病一级:112250
因战二级:112590
因公二级:104700
因病二级:98900
因战三级:98780
因公三级:91130
因病三级:83760
因战四级:80970
因公四级:71740
因病四级:64700
因战五级:63240
因公五级:54270
因病五级:49470
因战六级:49400
因公六级:45890
因病六级:38040
因战七级:36870
因公七级:32380
因战八级:23280
因公八级:20910
因战九级:19330
因公九级:15240
因战十级:13580
因公十级:11390
个人提出申请,提供因战因公原始档案或原始病历,县级审查材料,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并审批 通过“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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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 优抚褒扬股0553-6367605
无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属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烈士遗属:3949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
病故军人遗属:30740
烈士遗属:3949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
病故军人遗属:30740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一卡通”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褒扬股0553-6367605
无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在乡老复员军人 抗战时期入伍:2488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4080
建国后入伍:23900
抗战时期入伍:2488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4080
建国后入伍:23900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一卡通”
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褒扬股0553-6367605
无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510 9510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一卡通”
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褒扬股0553-6367605
无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生活补助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 10140 10140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一卡通”
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褒扬股0553-6367605
无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一卡通”
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褒扬股0553-6367605
无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8280 8280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一卡通”
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褒扬股0553-6367605
无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指标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234号) 依法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不低于本市、县(市、区)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 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通过“一卡通”
发放
一年两次 优抚褒扬股0553-6367605
无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老党员生活补贴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的:11300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10210
已享受优抚补助的:600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的:11300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10210
已享受优抚补助的:600
个人申请,组织部门调查核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通过“一卡通”
发放
按月发放 优抚褒扬股0553-6367605
无为市发改委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移民〔2008〕113号) 大中型水库移民 每人每年600 各镇核减,发改委审定,财政局打卡 通过“一卡通”
发放
按年发放 发改委农社股0553-2522174
无为市住建局 农村危房改造 无为市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方案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等 户均约13000元 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 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 1、农村危房改造。重建新建房屋的户均补助3万元,修缮加固的户均补助1万元。
2、追加补助标准。对自愿增加抗震措施的农村危房改造新建户,在给予3万元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家庭人口和新建房屋面积追加补助,具体标准为:新建住房面积60㎡以下的增加补助1万元,新建住房面积60㎡以上至80㎡以下的增加补助2万元,新建住房面积80㎡以上的增加补助3万元。
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市级审批 通过“一卡通”
发放
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发放 村镇建设股0553-2538365
市应急管理局 灾害应急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一般按照人均300元进行测算,具体需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参照国家标准 市级按照补助标准进行测算 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1.户报: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2.村评: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审:镇人民政府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市定: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原则上所有救助资金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救灾和物资保障股0553-6612162
市应急管理局 过渡期生活救助 启动救灾响应后,“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一般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最高救助期限3个月进行测算,具体需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市应急管理局 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房屋因灾倒塌或损坏、需要重建的群众。 一般情况下,重建户均补助2万元,维修户均补助2000元,具体需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市应急管理局 旱灾救助 因旱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 一般按照人均60元进行测算,具体需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市应急管理局 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 标准变动大,依据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 因灾遇难救助 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 每位遇难人员1万元。 1.户报:死者家属(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2.村评: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审:镇人民政府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市定: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无为市教育局 学前教育资助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2022年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实施方案》(芜教基〔2022〕9号) 到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400元。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 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400元。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 幼儿入园后,幼儿家长向幼儿就读幼儿园申报、幼儿园组织核查、评审、园内公示后上报无为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通过“社保卡”发放 按学期发放 无为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553-6330291
无为市教育局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 )
到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通过“社保卡”发放 按学期发放 无为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553-6330291
无为市教育局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 到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其中,建档立卡学生享受最高档。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其中,建档立卡学生享受最高档。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通过“社保卡”发放 按学期发放 无为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553-6330291
无为市教育局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 到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其中,建档立卡学生享受最高档。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其中,建档立卡学生享受最高档。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通过“社保卡”发放 按学期发放 无为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553-6330291
无为市林业局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关于印发《无为市2024年林业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无林秘〔2024〕1号) 林业生态护林员 500元/月/人 个人申请、村核实、镇审核上报、市审批 通过“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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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度发放 生态保护修复股0553-6363847
无为市乡村振兴局 雨露计划 《关于转发《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无扶办〔2018〕52号】 到人 1500元/学期 信息导入或学生申请,提供学籍证明,镇、村核实,公示无异议打卡 通过“一卡通”
发放
春、秋两季 规划项目股0553-6612019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挺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皖财农〔2021〕42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字〔2023〕1313号)
到户,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财政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量,以及全市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亩均补贴标准 户申请;村(社区)登记造册、核实、公示;镇审核、公示;市审核、公示;测算标准;造册打卡 通过“一卡通”
发放
按年发放 农业股0553-6335514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稻谷补贴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24年中央财政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128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 到户;以当年在合法耕地上实际播种的稻谷种植主体(包括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根据当年按规定安排的稻谷补贴资金总量以及全市符合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测算确定本年度亩均补贴标准。  户申请;村(社区)登记造册、核实、公示;镇审核、公示;市审核、公示;测算标准;造册打卡 通过“一卡通”
发放
年度发放 农业股0553-6335514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产业奖补项目 无为市2024年特色种养业产业奖补实施方案(无农函〔2024〕14号) 到户 根据种养规模补助,每户最高奖补不超过2000元 户申请、村核实、镇审核、市审批 通过“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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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发放 产业化股0553-6345316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农机购置补贴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号)、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无为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无农〔2022〕57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2022年修订)》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二批)》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三批)的公示执行。 自主购机、自愿申请、机具核验、资格确定、信息公示、资金兑付 个人通过“一卡通”
发放,服务组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发放
按年发放 农机管理服务中心0553-66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