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剩余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基准日以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时间为准。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各单位应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总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按年缴费的基础上逐年给予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年,按规定计入其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计入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计入。
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上述缴费补贴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补贴计算,在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100%除以计发系数计发。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需按规定缴费并按年申请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年,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领取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支付。
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
(五)补贴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已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已领取缴费补贴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可申请一次性支付或依法继承。
(六)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筹集。今后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资金收支结余等情况适时调整。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差额不足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三)市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工作。预存单位应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到市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市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实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以后其承包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养老补贴)水平应与本政策缴费补贴增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基本相当,今后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本政策执行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养老补贴)应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的差距,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
(二)抓好落实工作。各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明确缴费补贴对象,筹集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做好稳定工作。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工作平衡有序,维护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政策规定出台,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