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评估报告】《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后评估报告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后评估报告
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
二○二四年九月
摘要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0年3月19日发布执行。根据《无为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无为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对《实施意见》开展后评估工作。本次评估活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政策涉及的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全面调查了解《实施意见》的落实执行情况,主要运用法律和政策调研、比较分析、主管单位统计调研的评估方式,对《实施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等方面作了充分的评估,形成了本篇报告。
一、前言
关于无为市《实施意见》的政策原则和评估意见的简介。
二、评估工作概况
(一)准备阶段
1.成立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由安徽省铭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莫宏明律师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该所执业律师殷超,徐俊。评估小组负责评估方案的制定、施行以及评估报告的终审定稿。
2.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小组根据《无为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召开评估小组会议,明确本次后评估项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主体、主要目的、基本原则、评估内容、评估工作计划等具体事项,制定《<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后评估方案》。
3.学习研究《实施意见》
评估小组对《实施意见》进行学习研究,归纳需要评估的主要项目和重点事项,针对相关事项设计了《<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后评估方案》。
(二)实施阶段
1.文献调研
(1)查阅资料。将《实施意见》与国家、省、市等各级机关发布的相关法律规范及政策等进行比较,深入分析《实施意见》的合法性。评估小组检索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这也为评估报告的最终形成提供了相关理论依据。检索的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徽省“十四五”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安徽省兴办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及政策解读等。
(2)检索网络信息。搜索包括各级政府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自媒体在内的主流媒体报道,了解《实施意见》的施行情况,其中包括芜湖市人民政府官网、无为市人民政府官网等。
2.调研
为了充分做好基础调研工作,广泛听取相关意见,评估小组成员通过无为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主管单位实地调研,了解在落实《实施意见》中遇到的困难和不足以及各方主体对《实施意见》执行效果的意见反馈及具体规定的建议。调研主要围绕评估小组设计的《<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后评估项目调研提纲》展开,针对《实施意见》具体内容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取得的成效及改进进行了讨论。通过专题调研会,评估小组充分了解了《实施意见》发布至今的实施状况,各方提出的宝贵意见也为评估小组的调查和研究提供了方向,为最终评估结论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报告形成阶段
1.汇总分析意见建议
在综合采用上述各种评估方法进行调查研究之后,评估小组掌握了前期基础资料,这些资料反映出了《实施意见》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效,对于最终评估报告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评估小组通过对这些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实施意见》与上位法、同位文件等进行系统分析对比,对《实施意见》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实施过程中与上位法的衔接以及后续完善等进行客观分析,得出本篇评估报告的初步结论。
2.起草评估报告
在收集完所有的统计数据和意见、建议之后,评估小组开展了内部讨论,随后拟定初稿。
3.形成正式报告
评估小组听取了各方对于评估报告初稿的意见以及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正式形成了本篇评估报告,对《实施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执行情况等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对《实施意见》的合法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检读法律文本的方式查明《实施意见》的制定与发布是否符合相应的原则,制定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权限,具体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1.《实施意见》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发布时现行有效的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实施意见》的制定符合该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上位文件作依据,结合无为市的具体实际,《实施意见》发布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2020年2月13日,无为市农业农村局向市发改委(商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发征求意见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月20日将修改意见吸收入《实施意见》,2月25日,无为市政府办主持召开了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事项研议会,会后无为市农业农村局将各单位意见汇总收集,进一步完善《实施意见》。也符合《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无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为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综上,评估小组认为《实施意见》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均合法,是一部合法合规的有效的重大行政决策文件。
2.《实施意见》内容未发现与上位法、上位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性评估
对《实施意见》的合理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文本分析与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实施意见》中的具体规定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备,有无盲点等。
1.明确了无为市生猪生产转型升级发展目标
养猪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猪肉是我国大多数居民最主要的肉食品。发展生猪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稳定物价、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以保障猪肉有效供给为目标,按照“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要求,加快体系建设,力争实现2020年恢复基础产能生猪自给率达到50%以上,2021年达60%以上,2022年达到70%以上,到2022年规模养殖达到85%,规模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2%以上。并通过落实“菜篮子”镇长负责制,生猪生产自给率纳入市政府对各镇政府考核,各镇有计划地增加生猪饲养量,通过招商引资,增加标准化规模化养殖,通过转型升级、提升产能,保证自给率,使完成无为市生猪生产目标任务合理可行。
2.明确了扶持生猪养殖企业的奖补措施
《实施意见》规定对扶持新建大型养殖企业,新建并投产的年出栏5万头(含)以上、或10万头(含)以上的生猪养殖企业,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奖励,芜湖市与无为市按40:60比例承担。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资源化和监管常态化”标准的要求扶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其中包括对新(扩、改)建标准化圈舍、引进良种猪、消毒设施进行补贴;采取“先建后补”、可调配使用、每年总量不突破方式继续对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奖补政策,多项扶持奖补措施能够鼓励养殖生猪从业者增加养殖规模,有效激发养殖行业积极性。
3.强化了政策保障措施促进生猪生产转型升级
《实施意见》成体系的制定了多项政策保障措施,进一步增强养殖信心,大大促进我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规范禁养区划定,帮助符合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发展。
(2)强化非洲猪瘟防控,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检疫工作保障生猪产品安全流通。
(3)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现行15亩上限规定,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落实养猪场环评登记备案,简化审批环节。
(4)做好冻肉收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供应。
(5)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做好信贷担保服务。
(6)强化法治保障,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养殖、屠宰加工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依法查处生猪产业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调性评估
对《实施意见》的协调性评估,主要是评估《实施意见》与其他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之间的配合度情况,在本市推进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工作中与这些文件相互配合、执行效果如何。
为贯彻《实施意见》的实施,健全管理制度,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大力宣传和动员生猪养殖企业购买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鼓励生猪养殖企业购买生猪期货+保险,运用金融工具,降低生猪养殖市场风险。2020年3月26日已出台《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无为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为市2020年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无农〔2020〕45号),2023年3月23日无为市制定发布了《关于印发<无为市2023年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无农函〔2023〕2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对奖补申报对象、补贴标准及要求及申报流程和公示,整体与《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上位文件保持了很好的一致性、协调性,《实施意见》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之间的配合度总体较高,在稳定无为市生猪生产保障供应的实际工作中与这些文件相互补充配合,执行效果较好。
(四)可操作性评估
对《实施意见》的可操作性评估,主要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研究《实施意见》中的各项规定是否切实可行,有无过多的提倡性、号召性、宣示性条款存在等。通过对《实施意见》全文的研读、实地调研及座谈调研结果的分析,评估小组认为《实施意见》总体上是一部可操作性较好的重大行政决策文件。
(五)实效性与执行情况评估
对《实施意见》的实效性评估,主要从实施效果角度,评估实施目的的到达程度或结果。对《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评估,主要是指《实施意见》制定发布后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管理成本情况。
《实施意见》实施后取得的成效:
(1)2023年芜湖市下达无为市生猪任务为:能繁母猪存栏0.42万头、规模猪场保有量37家。2023年末无为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为0.45万头,规模猪场38家,已完成芜湖市下达的生猪生产目标任务。2023年末全年猪存栏8.09万头,出栏22.57万头,完成《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2)《实施意见》发布前,市场猪肉价格高,无为市生猪规模养殖场少,生猪养殖量不足,针对以上情况,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施意见》发布了实施细则,对生猪养殖圈舍改造、良种引进以及相关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奖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无为市地理情况,重点支持石涧镇、泉塘镇、昆山镇等镇开展生猪养殖。项目实施后,无为市生猪养殖场主要分布在石涧镇、泉塘镇、昆山镇等镇,且养殖量显著提升。各养殖企业/大户对《实施意见》普遍持支持态度,并希望可以将该政策长期化。
(3)《实施意见》发布后,无为市截止目前共有无为县刘涛生态综合养殖有限公司、无为县钰建生猪养殖场、无为县军兵生态养殖场、芜湖市山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为县京海养殖有限公司、无为县园晨畜牧有限公司、无为县官塘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等7家生猪企业实施了圈舍新(改)建项目,新增规模养殖场5家以上,土地性质均为农业设施用地,均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每户养殖量均为年出栏500头以上。
(4)自2020年《实施意见》发布后,通过奖补方式共发放资金155万元,新(改)建标准化圈舍1.24万平方米,引进父母代以上能繁母猪300头以上,新建各类配套设施1000平方米以上。
(5)养殖配套政策收效显著,《实施意见》发布后,无为市农业农村局对规模养猪场(户)加强技术指导,组织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生猪养殖企业,开展“一对一”、“面对面”指导,重点指导生猪企业引进优良种猪、规模化养殖以及动物疫病防控等,提高企业生猪养殖技术水平,扩大养殖规模,增加养殖效益,实现生猪养殖增产增收。开展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到位。同时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92%以上。
(6)《实施意见》发布后,无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大力宣传和动员生猪养殖企业购买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鼓励生猪养殖企业购买生猪期货+保险,运用金融工具,降低生猪养殖市场风险。2021年3月29日,在无为市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的共同见证下,中国人寿财险无为市支公司与芜湖市润山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无为县安康养殖有限公司签订了1833头、总保险额600万元的生猪“保险+期货”目标价格保险合同,标志着无为市生猪“保险+期货”保险工作正式实施,也是芜湖市首单生猪“保险+期货”保险。
通过发布《实施意见》,无为市生猪生产能力持续增强,有力的促进本市生猪生产转型升级。近年来,无为市生猪产业发展质量明显提升,猪肉稳产保供能力持续增强,2023年末,生猪饲养单项产值7.34亿元,同时能积极应对非洲猪瘟等因素对生猪生产、市场供应带来的影响,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障市场有效供给,建立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六)规范性评估
对《实施意见》的规范性评估,主要从《实施意见》用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逻辑是否严密、结构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小组认为,《实施意见》总体上用语基本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逻辑严密,结构合理。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一)评估结论
《实施意见》制定的质量较高,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上级政府政策保持一致,核心规定的内容均具备合理性,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之间的配合度总体较高,具体内容基本符合严谨科学的要求。可操作性强,取得一定实效,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二)下一步建议
1、虽然《实施意见》到2022年已经结束,目前市场供应平稳,养猪户也处于盈利状态,达到一种供需平衡,但猪价周期性波动仍然存在,非洲猪瘟防控仍然严峻,建议该文件有关政策能继续实施。
2、建议每年出台实施细则,对《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并对接上级最新政策和要求执行。
3、强化对《实施意见》获奖补资金对象的后续检查及技术指导,确保已建设施发挥实效,真正促进产能升级。
评估单位:
二0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后附:《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
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政办〔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9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17号)文件精神,建立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目标。以保障猪肉有效供给为目标,立足当前恢复生产保供给,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转型。按照“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要求,加快构建现代养猪体系和流通体系,加快实现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目标。2020年恢复基础产能,达到2015-2017年三年平均出栏数量。2021年,生猪出栏在基础产能上提高20%以上,到2022年提高30%以上,力争实现2020年生猪自给率达到50%以上,2021年达到60%以上,2022年达到70%以上。到2022年规模养殖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生猪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稳步提升,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二)属地管理。落实“菜篮子”镇长负责制,生猪生产自给率纳入市政府对各镇政府考核。各镇政府对本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责,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各镇要有计划地增加生猪饲养量,通过招商引资,增加标准化规模化养殖,通过转型升级,提升产能,保证自给率,确保完成芜湖市下达给我市的生猪生产目标任务。
二、切实稳定生猪生产,提升养殖产能
(一)扶持新建大型养殖企业。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17号)文件,新建并投产的年出栏5万头(含)以上、或10万头(含)以上的生猪养殖企业,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奖励;上述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中有关要求,芜湖市与无为市按40:60比例承担。
(二)扶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对新建、改扩建的规模养猪场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资源化和监管常态化”的标准要求,积极支持规模养猪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
1.新(扩、改)建标准化圈舍补贴。对新建、扩建标准化圈舍500平方米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按照15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对改建标准化圈舍500平方米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按照1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从2020-2022年连续三年每年财政投入200万元,每年在200万元范围内据实结算。
2.引进良种猪补贴。对从祖代种猪场引种20头以上的猪场,给予300元/头补助;对从父母代种猪场引种20头以上的猪场,给予200元/头补助。必须从非疫区引进,引种手续齐全。从2020-2022年连续三年每年财政投入30万元,每年在30万元范围内据实结算。
3.消毒设施补贴。对规模猪场建设的消毒通道、消毒间、出猪台,建成并发挥作用的,按照5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从2020-2022年连续三年每年财政投入30万元,每年在30万元范围内据实结算。
(三)继续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奖补。按照“截污建池、发酵还田,一场一策、制肥还田,区域收纳、集中处理”三种路径,推行种养结合,加快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改造,完善畜禽粪肥田间贮存和利用设施。从2020-2022年连续三年每年财政投入30万元,每年在30万元范围内据实结算。主要用于生猪及其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上述奖补资金采用“先建后补”,可以调配使用,每年总量不突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
(四)规范禁养区划定,依法依规养殖。各镇要严格对照原《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政办〔2019〕14号)文件,立即排查、整改禁养区划定中的问题,坚决取消超范围划定的禁养区。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猪场,要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严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由,采取限制养猪业发展措施。
(五)强化非洲猪瘟防控。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推进生猪全产业链防控,禁止泔水喂猪;严格产地检疫,落实“点对点”调运政策,发挥检查站“防”“堵”作用;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驻场制度;加强对采购生猪产品的源头管控,严防染疫生猪产品进入食品加工流通环节。
三、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一)落实养殖配套政策,保障产能提升。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现行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殖场(户)与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协议中应有用地使用结束后,经营者要恢复土地原状,占用耕地的应有复垦为耕地及其保障措施的约定条款;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镇政府备案,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无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 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皖环函〔2019〕1122号文件精神,落实养猪场环评登记备案,简化审批环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做好冻肉收储,稳定市场供应。适时开展冻肉收储、投放,保障全市猪肉供应稳定。积极加强与生猪主产区对接,签订生猪保供合同,拓宽生猪供应来源。加强猪肉价格监管,重点查处经营者违反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生猪及其产品正常生产流通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强化生猪生产和市场跟踪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产业政策信息。〔市发改委(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加快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为生猪生产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把支持生猪生产作为重要任务,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法治保障。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屠宰加工病死猪、随意丢弃和收购贩卖病死猪、故意制造谣言干扰生产和防控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五)加强体系建设,压实防控责任。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强化基层兽医队伍建设和装备水平提升,配齐屠宰场官方兽医,加强教育培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要进一步压实非洲猪瘟防控责任,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信心,同时也要保证仔猪、种猪以及冷鲜、冷冻猪肉车辆绿色通道政策落实。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制度,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发现生猪异常死亡,要及时进行检测,对瞒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