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应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凭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到村(社区)办理,乡镇按月上报待遇核定材料由市居保中心核定养老待遇,养老待遇于次月开始发放。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未正常缴费的人员,应补缴欠费;对补缴的人员不享受各级政府的财政缴费补贴,其保险待遇从补缴次月开始发放,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