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评估报告】《无为市城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背景与目的
《无为市城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自实施以来,对无为市城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为全面了解该办法的实施效果,依据《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特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完善性、实效性、规范性七个维度对其进行后评估。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办法》全文(共五章二十一条),覆盖无为市无城建成区及福渡建成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使用的各类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重点关注责任主体、安全排查、鉴定程序、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等核心环节。
三、评估结论与详细分析
(一)合法性评估
结论:《办法》符合上位法框架要求,无违法或越权条款,制定依据充分。
上位法依据:《办法》第一条明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保修责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涵盖鉴定、治理程序)等核心法律规范高度契合。
关键条款印证:第五条“所有权人为第一责任人”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致;第九条“6类需鉴定情形”与《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一致。
权限合规性:未超越县级政府行政权限:资金补贴(第十六条“市、镇财政1:1分担”)、应急处置(第十八条“人员撤离、交通管制”)等措施均在地方政府财政与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
责任划分合法:对“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第五条),规定“使用人、管理人为责任人”,符合《民法典》“实际控制人担责”的原则。
(二)合理性评估
结论:《办法》制度设计符合安全管理规律与无为市实际需求,目标明确、措施针对性强,利益平衡合理。
目标合理性:核心目标“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紧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求。无为市城区存在大量老旧房屋(如建成20年以上的住宅),部分因结构老化、使用不当存在安全隐患(如墙体裂缝、地基下沉),《办法》通过规范排查、鉴定、治理流程,可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符合“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规律;
政策导向契合:与国家“十四五”规划“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安徽省“城市更新行动”中“强化房屋安全管理”要求一致,目标设定具有宏观政策适配性。
措施合理性:
责任主体设定:第五条“所有权人为第一责任人”符合“谁所有、谁负责”的物权逻辑;对“权属不清”房屋规定“使用人、管理人为责任人”,避免责任真空,契合基层“实际控制人担责”的实践需求;
排查与鉴定机制:第七条“每年6月、12月集中排查”选择雨季(6月)和冬季(12月)等隐患高发期,符合房屋安全隐患随季节变化的规律;第九条“6类需鉴定情形”(如拆改主体结构、超设计年限)均为实践中最易引发事故的场景,针对性强;
治理措施:第十五条“维修加固需资质单位”符合建筑技术规范(无资质施工可能加剧风险);第十六条“零散危房原址维修、集中危房‘一事一议’”兼顾分散住户需求与成片区域规划,适配无为市“新旧建筑混杂”的空间特征。
利益平衡:责任与权利对等:第六条规定责任人需“正确使用、配合排查”,同时第十六条赋予“提取公积金、使用维修资金”等权利,形成“责任—权利”对等机制;
资金分担公平:普通房屋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谁受益、谁负责”),低收入家庭、不可抗力损坏住宅由政府补助(“市、镇财政1:1分担”),体现社会公平;
特殊群体保障:对“唯一住房且无法重建”住户,第十七条规定“优先安排公租房或租金补贴(8元/㎡·月,50㎡保底)”,避免“因房致贫”;对“已纳入征收计划”危房,规定“提前收储或征收”,平衡住户利益与城市发展需求。
(三)协调性评估
结论: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与市级政策衔接基本顺畅。
横向协同性:第四条构建“镇政府属地总责+市住建局行业主管+多部门(发改、教育、城管等)按职配合”的管理体系,明确镇政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市住建局“统筹管理”、其他部门“按职责落实”的责任边界,无交叉或空白;
典型例证:第十七条“危险房屋治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通过考核机制强化多部门协同;第十四条“镇政府督促治理并上报”明确“排查—鉴定—治理—验收”闭环流程。
纵向衔接性:与芜湖市一般性政策无冲突:危险房屋补贴标准(“维修加固100元/㎡、重建300元/㎡”)符合市级财政补贴指导性要求;应急处置措施(“人员撤离、交通管制”)与《芜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致;
(四)操作性评估
结论:条款具体可操作,核心流程与资金标准明确,但部分模糊表述需补充细节。
管理流程:第七条“每年6月、12月两次排查”、第九条“6类需鉴定情形”、第十四条“《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限期治理”等规定,明确了管理节点和操作要求。
资金保障:第十六条“维修加固补助100元/㎡、重建补助300元/㎡”“市、镇财政1:1分担”等标准,为基层执行提供了直接依据。
特殊群体保障:第十一条“低收入家庭鉴定费由市财政专项保障”、第十六条“政府补助治理费”资金来源清晰。
(五)完善性评估
结论:内容覆盖房屋使用安全全周期,特殊场景应对充分,但新兴领域条款缺失。
全流程覆盖:预防阶段(第二章):明确责任人自查(第七条“定期检查”)、政府排查(“每年两次集中排查”);
鉴定阶段(第三章):规定需鉴定的6类情形(第九条)、鉴定机构职责(第十条“鉴定所组织实施”);
治理阶段(第四章):细化维修加固(第十五条“委托有资质单位”)、拆除(“委托有资质单位”)、费用分担(第十六条“按面积分摊”);
应急阶段(第十八条):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撤离、交通管制”等5类措施。
特殊情形处理:低收入家庭:第十六条“政府补助治理费用”;
唯一住房:第十七条“优先安排公租房或租金补贴”;
征收衔接:第十七条“已纳入征收计划的危房可提前收储或征收”;
零散与集中危房:第十六条“零散危房原址维修、集中危房‘一事一议’”。
(六)实效性评估
结论:制度设计合理,通过“责任压实+激励约束+考核推动”机制,预期可显著提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效能。
责任压实机制:第五条“所有权人为第一责任人”、第六条“6类责任”、第十九条“拒绝治理的法律责任”形成“明确责任—约束行为—法律后果”链条,强化主体主动性;
典型例证:对“权属不清”房屋(第五条)规定“使用人、管理人为责任人”,避免责任真空。
激励约束机制:激励措施:第十六条“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维修资金、政府补贴”降低治理成本;
约束措施:第十九条“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形成法律威慑。
考核推动机制:第十七条“危险房屋治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将治理成效与部门、镇政府绩效考核挂钩,倒逼基层落实;
第十四条“治理情况上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与应急局逐户验收”通过“上报—验收—消号”闭环确保治理质量。
(七)规范性评估
结论:文本形式规范,制定程序符合《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
文本形式规范:采用“总则—分则—附则”标准结构,章节逻辑清晰(总则明确目的、适用范围;分则细化预防、鉴定、治理;附则规定解释权与施行日期);
条款表述简洁明确(如第十二条“C级、D级危险房屋处理意见”、第十七条“租金补贴标准”),无歧义性表述。
制定程序合规:虽未在文本中明确“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具体程序(《规定》要求),但附则第二十条“由市住建局解释”、第二十一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符合规范性文件公布的形式要求;
关键条款(如资金补贴、责任划分)未突破地方政府行政决策权限,符合《规定》“决策内容合法”要求。
四、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
细化操作标准:明确“及时”时限、“重要公共建筑”范围(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指标(第三方检测报告)。
补充新兴领域条款:增加民宿、群租房安全管理要求(人均面积、消防设施);明确老旧小区改造中结构安全监管措施(拆改承重墙需备案鉴定)。
五、综合结论
《无为市城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整体符合《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完善性、实效性、规范性表现良好。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目标明确、措施精准,与无为市实际需求高度适配,预期能有效提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建议针对操作细节、新兴领域及政策衔接问题优化完善,以进一步发挥制度效能。
评估单位: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
评估日期: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