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城控集团、乡控集团、产投公司:
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无为市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2日
无为市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流程,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财采〔2025〕459号)、《无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办〔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无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村小微工程项目,是指以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实施主体,在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与采购。其中施工类控制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控制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类控制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节约成本、优化程序、便于实施、强化职责、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实际情况,确保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高效。
第四条 各镇须成立镇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统筹协调辖区内镇村小微工程项目业务指导、交易监督、资料归档等工作;建立项目管理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由各镇人民政府具体项目分管负责人或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镇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与具体经办人员参与管理,原则上不少于3人,负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清单初审、施工管理、变更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各镇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或国有)资金的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作为招标实施主体;村级全额自筹资金或直补到村的衔接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招标实施主体。
第六条 镇级招标的项目,由协调机制提请镇党委会会议研究;村级招标的项目,由协调机制提请村“四议两公开”决策研究,研究事项包括建设内容、资质设置、招标模式、资金来源与支付等事项,并将研究结果报镇项目办备案。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协调机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镇村小微工程进行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控制价)。若确因特殊情况,未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且未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须经镇党委会会议研究确认后方可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项目涉及土地、林业、水利等手续办理的,在项目招标前,镇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管理协调机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
第三章 项目招标管理
第九条 根据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控制价),合理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施工类项目控制价在30万元(含)以上须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核,在30万元(不含)以下由镇项目办或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审核。原则上,项目审核价即为最高投标控制价。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最高控制价、资质要求、施工工期、技术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控制价与实际需求,采取相应的方式组织招标,其中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与政府服务、设备材料采购等控制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管理协调机制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中推荐不少于三家,通过询价方式组织招标;施工类项目控制价在10万元(含)以上至6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政府服务、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控制价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在镇政务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招标公告,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等方式组织招标。评标结束后,须在15天内向镇党委会会议或村“四议两公开”备案(其中村级项目超过30万元<含>须向镇党委会会议备案)。中标结果须在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工程类项目公示不少于3天,采购类项目公示不少于1天。
第十二条 中标单位确认后,招标人与中标单位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施工工期、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招标人和中标单位不得另行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签订只有单价没有总价的合同。
第四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协调机制履行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照施工图纸规范施工,填写施工日志;对发现的施工方面问题须及时指出,督促限期整改,并实时向镇项目办报备问题整改完成情况,作为中标单位履约管理重要参考依据,运用到后续项目招标过程中。项目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的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施工方面,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保留隐蔽工程相关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要注明隐蔽部位、隐蔽范围、隐蔽内容、工程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并由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通过交(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错漏缺项引起的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四)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五)经项目管理协调机制认可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工程变更;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调整、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导致的工程造价变化,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因上述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不计入工程变更的总金额。合同暂列金额的使用纳入工程变更范畴。
第十六条 变更造价以项目管理协调机制书面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数据为准,并向镇党委会会议备案。
(一)单项工程控制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单项工程控制价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变更增加造价不得超过1万元(不含);
(三)单项工程控制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变更增加造价不得超过2万元(不含);
(四)单项工程控制价在3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变更增加造价不得超过3万元(不含)。
第六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且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方可向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招标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由项目管理协调机制牵头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包村干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内容、数量是否与合同等文件相符;工程质量是否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技术规范相符;建筑垃圾、杂物余料是否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施工方是否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或承诺文件等。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协调机制应及时进行第三方结算审价,重点核对工程项目资料是否齐全、结算工程量是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增减、对应工程价款是否同步进行增减等内容。审价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协调机制须安排专人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等。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工程预算、镇党委会会议记录或村“四议两公开”记录、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审价意见书、招标文件、合同文本、项目变更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价报告等。档案资料应在审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镇项目办统一存档。
第九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镇应对已建成项目登记造册,明晰产权,确定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主体,保障项目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协调机制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严格落实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闭环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大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先建后招、随意变更、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小微工程项目实施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镇村工作人员,予以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镇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无为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此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若遇国家、省、芜湖市有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340225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