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军解读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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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 |
修订稿 |
调整内容及依据、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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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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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流程、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关于全面开展村级“两个计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无办发〔2022〕14号)、《无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办〔2020〕1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流程,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财采〔2025〕459号)、《无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办〔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无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一条,将“《关于全面开展村级“两个计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无办发〔2022〕14号)”调整为“《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财采〔2025〕459号)” 2.调整依据:参照皖财购〔2025〕965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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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村小微工程项目,是指以镇或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实施主体,未达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额,建设工程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主要包括房建、市政、水利、公路、农林、社会事业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内容。上述额度以《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规定的自行采购限额为准。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村小微工程项目,是指以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实施主体,在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与采购。其中施工类控制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控制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类控制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二条,将“镇或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实施主体,未达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额,建设工程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主要包括房建、市政、水利、公路、农林、社会事业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内容。上述额度以《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规定的自行采购限额为准。”调整为“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实施主体,在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与采购。其中施工类控制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控制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类控制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 2.调整目的:参照皖财购〔2025〕965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简化分类,统一并提高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限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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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节约成本、优化程序、便于实施、强化职责、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镇、村(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际情况,确保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高效。 |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节约成本、优化程序、便于实施、强化职责、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实际情况,确保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高效。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三条,将“镇、村(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调整为“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 2.调整目的:明确实施主体,规范文件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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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镇要成立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统筹负责辖区内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审核、年度计划决策、前期工作监督、组织招标、工程施工管理、变更管理、结算审价、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各镇须成立镇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统筹协调辖区内镇村小微工程项目业务指导、交易监督、资料归档等工作;须成立项目管理协调机制,由各镇人民政府具体项目分管负责人或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镇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与具体经办人员为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负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清单初审、施工管理、变更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价等相关工作。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四条,将“成立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统筹负责辖区内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审核、年度计划决策、前期工作监督、组织招标、工程施工管理、变更管理、结算审价、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调整为“成立镇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统筹协调辖区内镇村小微工程项目业务指导、交易监督、资料归档等工作;须成立项目管理协调机制,由各镇人民政府具体项目分管负责人或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镇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与具体经办人员为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负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清单初审、施工管理、变更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价等相关工作。” 2.调整目的:细化组织机构设置,明确项目管理协调机制的组成与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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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决策 |
第二章 投资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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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镇项目办应当编制镇村小微工程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原则上非计划内项目不予建设。 |
第五条 各镇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或国有)资金的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作为招标实施主体;村级全额自筹资金或直补到村的衔接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招标实施主体。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五条,将“各镇项目办应当编制镇村小微工程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原则上非计划内项目不予建设。”调整为“各镇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或国有)资金的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作为招标实施主体;村级全额自筹资金或直补到村的衔接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招标实施主体。” 2.调整目的:以资金来源作为确定责任主体的核心标准,清晰权责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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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镇级小微工程年度计划由镇政府职能部门向项目办申报,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以审定的村级项目计划为准,经项目办审核把关后,提交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
第六条 镇级招标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协调机制提请镇党委会会议研究;村级招标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协调机制提请村“四议两公开”决策研究,研究事项包括建设内容、资质设置、招标模式、资金来源与支付等事项,并将研究结果报镇项目办备案。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六条、第七条,将原稿第六条、第七条优化合并成“镇级招标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协调机制提请镇党委会会议研究;村级招标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协调机制提请村“四议两公开”决策研究,研究事项包括建设内容、资质设置、招标模式、资金来源与支付等事项,并将研究结果报镇项目办备案”。 2.调整目的:明确镇、村两级不同的集体决策形式。强化备案管理,将决策结果报项目办备案,替代了原稿中的计划审定流程,加强事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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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的,由各实施主体向项目办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资金来源是集体资金的,须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相关流程及结果向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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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镇、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镇村小微工程进行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若确因特殊情况,未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且未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须经所在镇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应当提供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履行工程预算审核程序。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协调机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镇村小微工程进行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控制价)。若确因特殊情况,未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且未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须经镇党委会会议研究确认后方可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八条,将“镇、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调整为“项目管理协调机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将“工程预算”调整为“工程预算(控制价)”。 将“须经所在镇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应当提供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履行工程预算审核程序”调整为“须经镇党委会会议研究确认后方可实施”。 将“主管部门有规定的”调整为“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 2.调整目的:明确管理主体,规范文件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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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涉及土地、林业、水利等手续办理的,在项目发包前,镇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相关站所、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办理好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 |
第八条 项目涉及土地、林业、水利等手续办理的,在项目招标前,镇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管理协调机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九条,将“在项目发包前,镇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相关站所、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办理好相关手续”调整为“在项目招标前,镇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管理协调机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调整目的:细化手续办理的指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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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发包管理 |
第三章 项目招标管理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三章将“发包”调整为“招标”。 2.调整目的:规范文件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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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根据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合理确定项目发包控制价,建设工程预算造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须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核,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由镇项目办负责审核。原则上,项目预算审核价即为最高投标限价。 |
第九条 根据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控制价),合理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施工类项目控制价在30万元(含)以上须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核,在30万元(不含)以下由镇项目办或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审核。原则上,项目审核价即为最高投标控制价。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十条,将“预算造价”调整为“工程预算(控制价)”。 将“发包控制价”调整为“招标控制价”。 将“建设工程预算造价”调整为“施工类项目控制价”。 将“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由镇项目办负责审核”调整为“在30万元(不含)以下由镇项目办或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审核”。 将“最高投标限价”调整为“最高投标控制价”。 2.调整目的:规范文件术语。审核方更灵活,为3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控制价审核提供了“镇项目办自审”和“委托第三方”两种选项,兼顾效率与专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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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包文件,发包文件内容应包括发包范围、发包控制价、发包对象、项目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施工资质要求等内容。发包公告及文件须在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最高控制价、资质要求、施工工期、技术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十一条将“发包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包文件,发包文件内容应包括发包范围、发包控制价、发包对象、项目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施工资质要求等内容。”调整为“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最高控制价、资质要求、施工工期、技术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 移除“发包公告及文件须在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2.调整目的:规范文件术语,明确招标文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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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镇村小微工程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发包需求,采取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询价等方式发包。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发包,由发包人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中推荐不少于三家企业,按照规定的发包方式组织发包,推荐程序纳入镇党委“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控制价与实际需求,采取相应的方式组织招标,其中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与政府服务、设备材料采购等控制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管理协调机制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中推荐不少于三家,通过询价方式组织招标;施工类项目控制价在10万元(含)以上至6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政府服务、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控制价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在镇政务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招标公告,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等方式组织招标。评标结束后,须在15天内向镇党委会会议或村“四议两公开”备案(其中村级项目超过30万元<含>须向镇党委会会议备案)。中标结果须在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工程类项目公示不少于3天,采购类项目公示不少于1天。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十二条,根据《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财采〔2025〕459号)及无为实际,重新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招标方式。 2.调整目的:简化规则,取消按工程、货物、服务分类,统一以“10万元”为询价门槛。对10万元以上项目,明确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等更规范、竞争更充分的方式。 增加决策备案和结果公示环节,增强程序的透明度、可追溯性和监督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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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项目发包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标的)、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签订只有单价没有总价的合同。 |
第十二条 中标单位确认后,招标人与中标单位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施工工期、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招标人和中标单位不得另行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签订只有单价没有总价的合同。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十三条将“项目发包活动结束后”调整为“中标单位确认后”。 将“中标人”调整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 将“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标的)、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条件等”调整为“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施工工期、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条件等”。 将“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调整为“招标人和中标单位不得另行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调整目的:规范文件术语。强调一致性,防止合同与招标文件脱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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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施工管理 |
第四章 项目施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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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镇村小微工程项目法人,承担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镇、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指定专人担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填写施工日志;对发现的施工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并及时向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协调机制履行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照施工图纸规范施工,填写施工日志;对发现的施工方面问题须及时指出,督促限期整改,并实时向镇项目办报备问题整改完成情况,作为中标单位履约管理重要参考依据,运用到后续项目招标过程中。项目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的履约管理。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十四条将“镇村小微工程项目法人,承担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镇、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指定专人担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整为“项目管理协调机制履行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 将“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填写施工日志”调整为“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照施工图纸规范施工,填写施工日志”。 将“及时向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备”调整为“实时向镇项目办报备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新增“作为中标单位履约管理重要参考依据,运用到后续项目招标过程中。项目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的履约管理。” 2.调整目的:明确责任主体,将责任从相对模糊的“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明确并集中到项目管理协调机制,权责统一。具体管理要求,将“督促整改”升级为“督促限期整改”;将“向领导小组报备”改为“实时向镇项目办报备”,报告路径更清晰、要求更及时。创新闭环管理,将现场施工表现与投标资格挂钩,建立了强大的履约激励和惩戒机制,是重大管理创新。纳入行业监管,明确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使小微工程接入正规的行业监管渠道,提高管理规范性和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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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施工,镇、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保留隐蔽工程相关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要注明隐蔽部位、隐蔽范围、隐蔽内容、工程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并由镇、村(居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员、施工方等参建各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施工方面,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保留隐蔽工程相关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要注明隐蔽部位、隐蔽范围、隐蔽内容、工程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并由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十五条将“镇、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调整为“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 2.调整目的:规范文件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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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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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通过交(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
1.调整内容:新增对 “工程变更”的明确定义。 2.调整目的:解决项目管理中存在的模糊地带,划定清晰的管理边界,强化法律责任与风险防控,为后续的管控条款提供法定基础和判断依据,实现规范、精准、闭环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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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变更的,经项目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申请。变更增加造价超项目合同价5%以下的,须报镇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并完善相关程序,资料存档;超项目合同价5%(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重新履行发包程序。 |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错漏缺项引起的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四)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五)经项目管理协调机制认可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工程变更;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调整、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导致的工程造价变化,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因上述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不计入工程变更的总金额。合同暂列金额的使用纳入工程变更范畴。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十六条,细分成修订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明确“工程变更”范围和调整内容。 第十六条明确“变更造价”新标准。 2.调整目的:提供工程变更判断依据,强化审批与监督,增强程序严肃性和可追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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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变更造价以项目管理协调机制书面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数据为准,并向镇党委会会议备案。 (一)单项工程控制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单项工程控制价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变更增加造价不得超过1万元(不含); (三)单项工程控制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变更增加造价不得超过2万元(不含); (四)单项工程控制价在3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变更增加造价不得超过3万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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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竣工验收管理 |
第六章 竣工验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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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且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方可向镇、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镇级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镇项目办人员进行竣工验收;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镇项目办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内容、数量是否与合同等文件相符;工程质量是否与招标人要求及相关规范相符;建筑垃圾、杂物余料是否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施工方是否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或承诺文件等。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且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方可向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招标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由项目管理协调机制牵头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包村干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内容、数量是否与合同等文件相符;工程质量是否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技术规范相符;建筑垃圾、杂物余料是否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施工方是否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或承诺文件等。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十七条将“镇、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调整为“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 将“建设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镇级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镇项目办人员进行竣工验收;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镇项目办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内容、数量是否与合同等文件相符;工程质量是否与招标人要求及相关规范相符;建筑垃圾、杂物余料是否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施工方是否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或承诺文件等。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调整为“招标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由项目管理协调机制牵头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包村干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内容、数量是否与合同等文件相符;工程质量是否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技术规范相符;建筑垃圾、杂物余料是否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施工方是否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或承诺文件等。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调整目的:规范文件术语。实现项目管理权责闭环;强化镇级对验收环节的一线直接监督;将验收标准客观化、契约化,减少人为干预,确保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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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价款结算管理 |
第七章 价款结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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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第三方结算审价。审价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协调机制应及时进行第三方结算审价,重点核对工程项目资料是否齐全、结算工程量是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增减、对应工程价款是否同步进行增减等内容。审价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十八条将“应及时进行第三方结算审价”调整为“项目管理协调机制应及时进行第三方结算审价,重点核对工程项目资料是否齐全、结算工程量是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增减、对应工程价款是否同步进行增减等内容。”。 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调整为“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调整目的:压实项目管理协调机制验收责任、明确验收重点环节。强化结算环节的审核力度,确保支付依据充分、数据准确,防止资金支付风险。规范文件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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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料档案管理 |
第八章 资料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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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并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镇村小微工程年度计划、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发包备案资料、合同文本、项目变更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价报告等。建设单位应在审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完整档案报项目办备份。 |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协调机制须安排专人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等。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工程预算、镇党委会会议记录或村“四议两公开”记录、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审价意见书、招标文件、合同文本、项目变更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价报告等。档案资料应在审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镇项目办统一存档。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十九条将“建设单位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调整为“项目管理协调机制须安排专人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 将“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镇村小微工程年度计划、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发包备案资料、合同文本、项目变更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价报告等。”调整为“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工程预算、镇党委会会议记录或村“四议两公开”记录、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审价意见书、招标文件、合同文本、项目变更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价报告等。” 将“建设单位应在审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完整档案报项目办备份。”调整为“档案资料应在审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镇项目办统一存档。” 2.调整目的:提高档案归档的时效性,确保项目资料及时完整入库,便于审计、监督和后续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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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工作责任 |
第九章 工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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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镇应对已建成项目登记造册,明晰产权,确定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主体,保障项目投资效益。 |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镇应对已建成项目登记造册,明晰产权,确定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主体,保障项目投资效益。 |
无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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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镇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项目监管。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各镇严格落实本办法,加强对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查实并严肃查处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私自确定工程施工方、随意变更工程项目、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镇、村工作人员在小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纪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协调机制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严格落实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闭环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大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先建后招、随意变更、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小微工程项目实施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镇村工作人员,予以依纪依规处理。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二十一条将“镇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项目监管。”调整为“项目管理协调机制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严格落实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闭环监管。” 将“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各镇严格落实本办法,加强对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查实并严肃查处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私自确定工程施工方、随意变更工程项目、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镇、村工作人员在小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纪依法处理。”调整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大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先建后招、随意变更、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小微工程项目实施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镇村工作人员,予以依纪依规处理。” 2.调整目的:明确并压实监管主体责任;通过列举典型违规行为,划出清晰红线,增强制度的威慑力和执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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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
第十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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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本市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各镇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无为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国有企业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若遇国家、省、芜湖市有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
1.调整内容:对应原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将原本两条调整合并为一条。 2.调整目的:明确本办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体现法治原则和制度的灵活性,确保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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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镇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无为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此方案执行。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行期2年。 |
皖公网安备340225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