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8 17:20信息来源: 无为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无为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已于202614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115


无为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非单一产权的,近5年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的无电梯住宅。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策引导、协调服务,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协调、联合审查及有关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发改国防动员、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工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并满足城乡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原则上以单元为单位。

多个单元共用同一部电梯的,应当以共同使用电梯的多个单元为单位,共同提交申请。

第八条  一户业主申请即可启动所在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征询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申请增设电梯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书面同意。

涉及增设电梯造成建筑区划内宅间路线型变化、小区主景观变化、停车位变动或者其他建筑区划内公共设施发生改变等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加装电梯相关事项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增设电梯的项目负责人业主代表、建设内容和费用预算、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方案,以及费用筹集和分摊比例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  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并出资建设的相关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是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人),负责意见征询、项目报审、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等工作。

申请人可以集体书面委托代理人具体实施项目报审、设备采购、项目实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通行等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的增设电梯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增设电梯方案中应当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绿地绿化占用情况和周边环境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单元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和增设电梯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单元的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10日。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认为加装电梯影响通风、采光、通行、安全,产生噪音的,可以提出异议。存在争议的,由利害关系人与申请人之间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所在镇人民政府、社区予以协调,争取统一意见。协调机构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对调解结果予以确认。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公示期满,申请人应当就公示情况形成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符合法定增设电梯条件的,申请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和申请人身份、房屋权属材料,以及相关委托材料;

(二)公示的实景图、增设电梯方案、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公示情况说明;

(三)镇人民政府和社区调解确认材料如有

(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勘察、设计的合同及资质证书,土建施工、电梯生产安装等企业相应资质证书。

(七)地下管线迁移工程交底材料。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国防动员、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工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等有关部门,供电公司等相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增设电梯涉及管线迁改及其配套设施改造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管线运营单位开辟绿色通道,按照联合审查意见加快办理管线迁移改造手续。

 

第三章  建设和使用

 

第十六条  增设电梯施工前,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土建部分不含特种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投资额且建筑面积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规定限额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相关业主应为通过联合审查的电梯增设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

第十九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

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应将拟安装电梯的时间、地点等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遵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质量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该电梯工程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依法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申请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六条  增设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前业主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由变更后的业主继受。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给予20万元财政资金补贴。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按照申请先后顺序核拨。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是增设电梯日常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协商约定电梯日常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义务。未确定日常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使用。申请人也可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经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义务,受委托方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意愿,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2024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