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6-05
文  号: 政办〔2026〕5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06-17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无为市资规局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3-2532822
名  称: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无为市人民政府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办20265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65日 


 

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试点地区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通则式管理规定)等规划中,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委托授权的实施主体以土地所有权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  市政府全面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市资规局具体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城管局、文旅体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审计局、林业局等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入市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依法取得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的空闲、废弃、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

第七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指南(试行)》(自然资源部202412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可结合整治工作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允许入市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通则式管理规定)等要求;

(二)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四)宗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且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五)土地补偿到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补偿水平的标准,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产权调整相关农民的补偿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章  入市主体

 

第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共同讨论决定,入市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并享有入市地块的所有权。

第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直接实施入市,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共有的,经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入市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提出入市申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开展相关入市准备工作(包括:土地勘测定界、地价评估、入市方案编制和报批、实施交易活动等工作),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包括净地交付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入市方式

 

第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在一级市场入市。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入市实施主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式,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公开交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出让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入市实施主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出租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

第十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转租、赠与或者抵押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入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赠与或者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的;

(二)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的,应当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五章  入市程序

 

第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入市条件的宗地,入市实施主体应当向宗地属地镇政府递交入市申请。入市申请应当写明拟入市宗地位置、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及拟供地项目相关情况,并附村民代表或成员的表决书、相关会议记录、宗地勘测定界图等相关材料。

(二)审查。宗地属地镇政府对拟入市宗地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和拟供地项目等进行初审,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

通过初审后,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局、文旅体局等单位根据职能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市生态环境分局审核拟供地项目环保准入要求;市资规局负责审核规划要求。经相关单位审查符合入市条件的,由市资规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由所涉产业部门出具产业准入意见,市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环保准入意见。

(三)拟定入市方案及评估地价。对审查同意入市的宗地,由入市实施主体拟定入市方案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入市地价。入市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宗地位置、面积、权属、用途、使用条件、使用年限、入市方式(出让、出租)、土地评估价格、起始价、投标(竞买)保证金、收益分配等。入市地价应当根据宗地评估价格、产业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评估价适当调整起始价,但不得低于评估价,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起始价的20%

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已建房屋的处置,参照《关于无为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已建房屋出让及办证流程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三)

(四)入市方案和入市地价表决。入市方案和地价应当经宗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确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事项须经镇政府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决议。

(五)入市方案批准

1.入市实施主体向市资规局提交入市方案审核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包括:入市申请书;《决议》;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属地镇政府和相关单位审核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入市方案经市资规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核准书》(以下简称《核准书》)。

(六)公告及交易。市资规局具体组织实施公告及交易,将入市地块纳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实行公开交易。入市交易公告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市政府网站、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挂牌时间不少于10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公告发布后,竞买人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前进行报名,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提交相关材料,获取竞买资格,并在指定时间到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进行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

(七)成交确认及公示。土地成交后,由入市实施主体与竞得人签订《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和政府信息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八)签订合同。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由入市实施主体与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报市资规局及属地镇政府备案。在《合同》基础上,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守约原则,通过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等方式,明确属地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人等各方权利义务。

十八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价款。

十九  受让人缴清相关土地出让价款后,凭《合同》,在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后,按规定向资规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施工许可办理条件的,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受让人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一并申请办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地上建筑物的,应一并申请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真实、有效、合法的登记申请资料。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参照《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四)

二十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出租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使用权转让、出租合同价款缴纳与契税相当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二十三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等支出。

二十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接受审计、公众和政府监督。

二十五  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规划建设、违反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补缴土地价款、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费。

 

第七章  监管服务

 

第二十六条  资规局、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分局、人社、民政、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监督、管理、服务配套政策制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以出让、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使用权,受让(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租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按合同约定,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管理相关规定处置,直至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市资规局、住建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现场核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入市土地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监管,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芜湖市、无为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出让出租人交付土地后,土地使用权人当按照出让(出租)合同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进行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建设或造成闲置,出让出租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不再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将土地使用权无偿退还所有权人,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双方协商处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需继续使用的可向所有权人申请续期,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期权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依照《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征收人应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研究入市政策,准确把握政策导向与负面清单(详见附件二),稳妥有序推进入市工作,强化全流程监管,构建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第三十三条  各镇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争取群众支持;积极盘活农村闲置资源资产,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助力乡村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入市工作涉及的市直部门调查研究、测绘确权、规划编制、基准地价制定等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本办法规定交易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不动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两年,印发之日施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一、人民政府职责

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入市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入市工作1.组织开展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摸排、村庄规划编制2.指导协助入市主体开展入市地块勘测定界、地价评估入市申请、方案编制、地块交付交付后土地利用监管等3.牵头开展入市地块审查、方案初审4.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程序、健全集体土地资产处置决策程序,监督检查入市地块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5.会同市资规局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界定确权登记;6.会同城管局、市资规认定入市地块内建筑物合法性,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二、主管部门职责

市资规入市工作监管主体,负责指导监督各镇入市工作1.指导各镇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摸排、村庄规划编制,组织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界定、确权登记2.指导入市实施主体开展入市地块勘测定界、地价评估入市申请、方案制定、地块交付交付后土地利用监管;3.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入市地块审核、方案审查、地价评审4.指导入市实施主体开展入市交易实施、交易结果确认;5.建立基准地价体系,做好权限内市场中介、规划许可审批、不动产登记、土地利用监管等管理服务;6.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市城管认定入市地块内建筑物合法性。

三、其他部门职责

1.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产业政策完善审批流程,负责入市地块项目性质、环境保护等审核及方案审查,提出产业政策调查意见和建议。

2.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按职能配合做好入市相关服务监管工作。

3.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会同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管调节金收取及使用;负责入市工作财政支持,提出金融抵押政策调查意见和建议。

4.市住建局:协同做好入市地块审查;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质量监管,协助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5.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监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配套农业现代化建设,提出发展现代农业方向意见和建议;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入市地块审核及方案审查;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地块增值收益分配。

6.市审计局: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使用以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7.市税务局:负责入市相关税收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创新入市税收方式,提出税收政策调查意见和建议。


附件

 

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负面清单

 

1.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

清单内容:严禁宅基地等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土地不得入市

清单内容:入市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严禁农用地、未利用地或生态保护用地入市。

3.权属不清晰或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入市

清单内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存在边界、权属纠纷的,在争议解决前严禁入市。

4.不得用于商品住宅类开发

清单内容:严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商品住宅、别墅、私家庄园。

5.未履行法定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得入市

清单内容:入市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严禁入市。

6.不得用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建设

清单内容:严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

7.未在法定平台公开交易的,不受法律保护

清单内容:入市土地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土地市场公开进行交易。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下协议转让。


附件

 

关于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

已建房屋出让及办证流程的规定

 

为提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认可度,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妥善解决对历史原因形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建设未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等问题,现就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已建房屋出让及办证流程相关规定如下:

一、入市调查评估。各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对地块上随资产出让的建筑物的建筑年代、结构、建筑面积开展调查测量;由入市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整体评估,评估价格纳入地块入市方案。

二、方案与出让约定。入市方案应明确随资产出让的建筑物按现状交付。买受人竞得土地(含建筑物)后,应按规定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对建筑物的保留、改造、拆除意见;出让人应将上述内容纳入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

三、规划许可办理。买受人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获批后,市资规局为规划方案中保留、改造的建筑物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建筑实施要求。买受人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设计文件及相关规定,对保留、改造的建筑物实施建设,确保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等要求。

五、竣工验收与登记。上述保留改造的建筑物补办竣工验收手续,参照《关于解决部分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试行)》执行。


附件四

 

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52号)、《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入市环节入市收入(不含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在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四条  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入市收益在国家和集体间分享比例平衡、保障农民利益的原则,结合土地用途、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缴纳比例。

第五条  入市土地受让方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底价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确保宗地出让实现正收益,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共享土地增值收益。

 

第二章  征收主体

 

第七条  调节金由无为市资规局负责组织征收,调节金原则上由出让方、出租方及再转让方缴纳,也可在交易环节由土地有形交易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

 

第三章  征收范围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收益,以及入市后使用权人以出售、出租及其他视同转让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的,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

 

第四章  征收标准

 

第九条  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按成交地的增值收益,区分以下情形按比例缴纳调节金:

(一)工业、仓储用地按成交土地增值收益的30%向市财政缴纳;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按成交土地增值收益的50%向市财政缴纳。

第十条  入市后使用权人再转让(租)的,按土地增值收益、差价补偿数额,按下列方式缴纳调节金:

(一)出售转让的,按增值收益分级累进缴纳:增值收益50%(含)以内部分按30%缴纳;50%-100%(含)部分按40%缴纳;100%以上部分按50%缴纳;

(二)出租转租的,以总租金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

(三)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转让的,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

第十一条  改变土地用途或使用条件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从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所补缴的土地价款中计提,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比例缴纳调节金。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出让、出租土地的,受让(承租)人须按成交价款规定征收率缴纳契税。

第十三条  入市后使用权人再转让土地的,转让方、受让方均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  征收和使用

 

第十四条  调节金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款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暂列填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十五条  市资规局负责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并开具缴款通知书,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期限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调节金,应在合同约定成交价款缴清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足额缴纳,或由属地镇政府按规定代扣代缴;

(二)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缴纳调节金,应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缴纳。

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未按规定缴纳的,市资规局等部门有权督促其补缴。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调节金,土地受让方依法缴纳契税后,市资规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调节金和契税缴纳凭证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  调节金使用管理依照《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执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部门按市镇两级46比例分成结算。

第十九条  调节金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支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除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外,缴纳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调节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以及违规篡改历史成本、虚列扣除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或减少缴纳调节金的,由财政、资规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改变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规定预算级次、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资规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