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建立芜湖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芜湖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经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建立芜湖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清欠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2.芜湖市清欠工作约谈通报机制
3.清欠工作例会工作机制
芜湖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印
附件1
清欠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一、处理流程
(一)市清欠办对投诉事项进行登记。
(二)初步分析投诉账款事项是否属于清欠工作范围:
1.如不属于清欠工作范围,向投诉人解释说明,处理流程结束。
2.如属于清欠工作范围或问题复杂情形,报市清欠办负责人批准后,向有关县市区开发区、部门下发清欠工作核实办理函。
(三)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部门按照清欠工作核实办理函要求核实有关情况,并按期书面反馈至市清欠办。
(四)经核实,对投诉事项有异议的,进入以下流程:
1.经核实不属于清欠工作行政督促范围的,向投诉人解释说明,处理流程结束。
2.对投诉事项有异议的,如双方对拖欠款项金额、还款方式或其他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投诉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投诉企业同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销号处理,处理流程结束。
(五)经核实投诉情况属实无异议的,市清欠办督促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部门第一时间处理,并定期对还款进度进行跟踪调度。拖欠账款还清后,进行销号处理,处理流程结
束。如拖欠单位确因财力困难暂时无法偿还的,应当制定还款计划,并与投诉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做好与投诉人的沟通交流。
二、拖欠账款解决措施
(一)接到市清欠工作核实办理函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同投诉人对接,核实相关情况。经核实投诉情况属实无异议的,欠款单位要对该笔拖欠账款制定还款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和具体还款计划 (时间),与投诉人沟通一致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还款方案报市清欠办备案。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要督促欠款单位及时与被拖欠企业做好沟通对接,存在争议或分歧、手续不完善等情况要积极协商解决。
附件2
芜湖市清欠工作约谈通报机制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受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委托的清欠小组副组长在本办法明确的有关情形发生时,约见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一种工作督导措施。
第二条市政府约谈对象主要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清欠办主任;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清欠工作责任人;拖欠主体。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约谈:
(一)清欠台账被国务院、省清欠办认定为瞒报漏报的;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清偿计划未按时完成清偿任务的,以及拖欠单位未按照要求制定清偿计划的;
(三)清偿进度不力,连续两个月不能按时间节点完成清偿进度的;
(四)清欠不彻底,不断发生新的拖欠账款情况的;
(五)其它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市清欠办履行督促指导、台账汇总等职责中,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可先向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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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的单位发出 《约谈预通知》 (或通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并明确整改不落实将予以正式约谈。
对市清欠办的督导事项,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限期内未予以落实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正式发出 《约谈通知》,启动约谈程序。
第五条 《约谈通知》一般以市清欠办名义于约谈前3个工作日发出,告知被约谈人关于约谈的事由、方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
第六条约谈结束后应起草约谈纪要,主要内容包括约谈事由、处理意见、整改要求及时限等。约谈纪要报批准约谈的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印发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七条市清欠办监督、指导被约谈单位和人员落实约谈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并将落实情况呈报批准约谈的市政府领导。
第八条对按期落实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的不再处理;对超期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清偿进度以市清欠办掌握的月度台账报表数据为基准测算。
附件3
清欠工作例会工作机制
一、会议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遇有重要事项需要研究解决时可提请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或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受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参会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其他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二、议事内容
1.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清理拖欠账款的政策要求;
2.指导调度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单位清欠工作推进情况;
3.协调解决清欠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清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