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小学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4-10 09:10信息来源: 无为市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教育局办公室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无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无为县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归本校所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总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学校的资产管理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总务处是具体负责、管理学校资产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资产的购置、维护、报损、报废等具体手续,并监督各部门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条  其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负责,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班主任负责本班级资产的管理、使用、保管和维护。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三)资产管理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相结合原则;(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由总务处按照《无为县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学校的流动资产由财务人员按照本校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由校务会按照《无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归口到对应部门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一般物品的购置执行《滨湖小学物品采购管理制度》。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滨湖小学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产的处置。指各类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行为。学校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具体权限严格按照《无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处置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购置、处置均应实行公示,向全校公开,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十四条  总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定期组织对学校资产的清查。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损害或流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质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一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