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高沟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无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无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为:(一)房屋及构筑物;(二)专用设备;(三)通用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档案;(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固定资产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进行单独核算,工程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登记固定资产价值。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改建、扩建费用减去改建、扩建中的处置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以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备;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和原则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校长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八条 总务后勤部门是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由总务后勤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总务后勤部门按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添置、保管、维修、处置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参与仪器设备和大宗物品购置、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施工和验收等工作;(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四)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六)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财务人员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账务统一核算,按财务制度要求核算记载账务,并与《无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相一致。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学校资产信息的登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统计固定资产的增减、调用、处置信息。
第十条 班主任负责本班级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保管、维护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关系到全体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学校要发动教职工和学生共同参与管理,形成全员参与的有效管理监督机制和人人爱护公物的良好风尚。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二)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三)固定资产管理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相结合原则;(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收入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五条 学校配置列入控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依法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采购标准的固定资产,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属教育局统一采购的项目由单位根据计划由教育局会商财政局集中采购。未纳入政府和教育局集中采购范围和标准的,由学校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学校组织自行采购,超限额采购的项目报教育局审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增加时按程序办理资产验收、入库、建卡、领用、入账、建网等工作。学校固定资产购建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员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并将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填制入库单和资产购置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随发票报账,一份交总务后勤部门备案,一份交使用人员保管)。财务人员根据资产购置发票和购置验收单记账,并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一致,切实保证帐、卡、物、网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
第十八条 学校总务后勤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蛀、防盗等工作。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学校校务会议集体研定后提出申请,报教育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学校应加强出租、出借资产的安全管理,完善手续,做好备查账簿的登记。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网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和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必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才能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除固定资产外,要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低值易耗品进出台账,办理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手续,由总务后勤部门负责督查和盘点。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转让、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定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增加透明度,加强监督,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置、核销固定资产,均要履行审批手续。由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应与资产管理系统一致,并注明该资产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编号”。单位依据批准后的申请表进行财务核算,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卡片同步进行调整。
单位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房屋、车辆,或将固定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出包、对外投资,以及处置单件(台)或批量原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审查同意后,具文报县政府审批。单位或批量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育局审批,并报财政局备案。
在提出报废、报损申请时,要说明原因,提供报废、报损资产的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固定资产处置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提出处置申请。(二)学校总务处填写《无为县中小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请相关部门予以鉴定,出具鉴定材料。(三)将鉴定材料以及申请表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四)无异议后,报经学校校务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学校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五)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报损资产的卡片和申请表、公示相关材料等,根据限额不同,分别报教育局、财政局及县政府等部门审批。(六)学校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处置手续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制处置单,财务人员复核完处置固定资产手续后登记入账,资产管理人员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置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使用,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三份,经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财务账和资产管理系统账,保证财务账与资产管理系统相符,资产管理系统与实物账相符。
对属固定资产发票而未入固定资产账的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网,保证账账、账卡、账物、账网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检查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校长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应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如财产、物资的购置、保管、领用、报废、清查等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 要注意总结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对各学校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反馈信息,进行整改和完善。对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害或流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质按价赔偿。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为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