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6 17:37信息来源: 无为县公安局阅读次数:编辑:季晨阳 字体:【  

无为县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的原则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方式。财务管理的基础原则是依法管理,注重效益;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严格收支,科学规范;量入为出,厉行节约。

县局财务活动在局长的领导下,由警务保障室归口管理。局长负总责,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负第一责任。

二、财务管理的范围

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涉案财物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内部控制和财务监督等。

(一)预算管理

公安机关预算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职责任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需求、财力可能等因素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警务保障室根据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要求合理编制县局本级的部门预算,指导看守所、行拘所编制部门预算。局属各单位可以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出经费需求,由警务保障室审核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做好与县财政部门的沟通。警务保障室将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向局长办公会作专题汇报。

警务保障室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提出部门预算的分配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按审定后的分配方案将预算经费合理分配至局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根据分配的经费合理安排本单位的支出并增强支出的透明度。

(二)收入管理

公安机关的收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局属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以各种名义接受任何单位的捐赠款项。违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室严肃问责。

(三)支出管理

公安机关的支出是支出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县局财务活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除政工室、纪检监察室、警务保障室、行政审批科、指挥中心等单位支出,招标采购项目支出(含议标项目)、县局解决经费的支出由局分管负责人直接审批外,其他单位的支出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到警务保障室办理报销时,由警务保障室按类汇总后报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局属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确保运转、确保发展"的思想,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各项支出应当具有合法凭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严格执行《无为县公安局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相关规定。

局属各单位开支金额2000元以上的支出(不包括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犯罪嫌疑人体检和鉴定费、食堂支出,人员支出)需履行报告手续,经分管负责人或分工联系点负责人同意后报警务保障室,由警务保障室审核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重大支出项目需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议,对项目开展的必要性进行说明,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1、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用于指用于公安机关各项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辅警及工勤人员的工资的按政工室制定具体方案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民警奖励支出由政工室根据人民警察奖励条例的规定执行。辅警的奖励支出由政工室报局党委会研究研究。民警的值勤津贴和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助由政工室拟定方案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救助、生活困难补助、慰问及年终慰问困难民警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由政工室拟定方案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政府性奖励支出或考核奖金按政府文件、通知或县局研究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以外,局属各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补助。违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室严肃问责。

2、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保障公安机关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办公设备购置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1)办公费:局机关大队、室、中心,城南所,城北所及无城责任区刑警队的办公用品支出实行集中采购,警务保障室统一结算。其他单位的办公用品支出根据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2)物业管理费。根据无为县县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按规定程序采购。

3)因公出国(境)费用按因公出国境的批复意见报销支出。

4)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无为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五单合一”制度(公务接待审批表、公函或电话记录、菜单、发票、事后审批),实行实名制登记,严格执行陪客人数的规定,公务接待地点为县局机关食堂。

县局机关食堂实行社会化管理。警务保障室负责具体日常管理,按规定需要履行招标程序的,由警务保障室拟定方案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5)工会经费、福利费。按县总工会关于工会福利的相关规定执行,总额不得突破年工资额的1.2%

6)办公设备购置费。局属各单位要加强对全单位办公设备的管理,确需更新的,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分配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中安排。购置冰箱、空调、洗衣机、热水器、液晶电视等大件电器或一次性购置2000元以上的办公家具的须履行报告手续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在本单位经费中安排。

局属各单位需购置办公设备的,原则上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列入采购预算,一年内不得重复多次购置办公设备。

7)小食堂支出。除享受伙食补助的单位外,其余单位的小食堂支出实行总额控制。按在职民警、辅警及工勤人员的实有数,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的标准(含米、油、食堂调味品等)计算,每天的购菜支出需要有民警审核签字。

基层所队接待县局其他单位人员在本单位食堂就餐的,加菜支出不得超过每人每餐15元的标准,由接待单位据实进行登记并要求接待人员签字,作为食堂支出报销的附件。

3、办案(业务)经费支出: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特定职责任务发生的办案(业务)相关支出,由办案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组成。

1)差旅费:严格执行《无为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字 [2015]17号 )及《关于无为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行字 [2017]56号 )的规定,贯彻执行《无为县公安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局属各单位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差制度,严禁以学习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2)印刷费。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印刷项目(两定点)的相关规定。

3)委托业务费。犯罪嫌疑人的体检、精神鉴定按相关规定执行。经济案件的司法鉴定按规定履行采购程序。

4)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执法执勤车辆的运行维护费用按《无为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公安特费支出:按《无为县公安局刑事特情奖励及活动经费管理工作规定》、《无为县公安局运用治安耳目侦查破案奖励工作办法》规定执行。

4、业务装备经费支出:是指公安机关业务装备的购置经费支出和安装调试费用。

严格执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安机关执法执勤装备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执法执勤装备的采购工作。

执法执勤车辆的更新报废报县政府审批,按规定程序办理采购手续。

严格执行《无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县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按程序履行采购手续,按《无为县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

5、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支出及大型修缮费用。

严格执行《无为县公安局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不得拆分或变相拆除项目,以规避招投标程序。

6、借款管理: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一律不得借款。确因紧急情况、办案(办公)需要借款的,由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借款人应在出差或办事结束后一个月内结账,逾期不结账的,不再办理借款及有关费用报销,并从次月扣其工资以抵借款,至还清为止。其他情况一律不得借款。

(四)结转和结余管理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按县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资产管理

公安机关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顺利开展公安工作必需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各项资产,对保护国有资产的完好,保障公安各项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各单位要对现金、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片、档案、指挥信通装备、侦查技术装备、应急处突装备、执法勤务装备、警用交通装备等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新等制度,明确使用部门的管理职责。

局属各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县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六)负债管理

局属各单位收取的款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根据资金来源性质和收款具体内容分别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定额票据。

警务保障室负责票据保管、发放、使用、核查、申请核销和销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局属各单位对领用的票据应实行专人管理,做到领用、缴销有登记。

对暂存款项进行及时清理并按规定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建立取保候审保证金银行专户,并单独设账进行核算。依法取得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及时缴入取保候审保证金银行账户。依法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按照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七)涉案财物管理

依照《无为县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警务保障室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预算年度终了后,对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和汇总,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警务保障室根据县财政部门的部门决算批复向局长办公会作专题汇报。

(九)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警务保障室归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会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坚持原则、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法》及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遵守财务保密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内部控制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安机关经济活动合规合法、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止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履行职能的效率。

(十一)财务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室加强对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监督。

三、本办法自20177月起执行。原20074月起执行的《无为县公安局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四、交警大队、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等预算独立单位按此办法执行。保安公司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