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公安局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无为市公安局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无为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无为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试行)》(财行字【2016】109号)、《关于无为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行字[2017]56号)精神,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差审批制度
严格履行出差事先审批制度。因公务出差,须事先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办理审批手续;情况紧急的,应当履行报告手续,待出差回来后补办审批手续。
城市间“公务出差审批单”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市内“公务出差审批单”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工联系点负责人审批,县内“公务出差审批单”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城市间交通费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乘车,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对于乘坐高铁、动车的,应乘坐二等座;乘坐普通火车的,应乘坐硬座或硬卧。如情况紧急或其他情况需要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的,应事先在“公务出差审批单”中注明,经局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
三、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采取定额包干的报销方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火车、公共客车、飞机、轮船)的,根据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按80元/天定额包干。使用公车或租车等专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补贴。
参加各类培训人员,单位派车接送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补贴;单位未派车接送的,凭票报销来回的交通费和定额包干市内交通费。培训期间的交通费不得报销,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补贴。
参加跟班作业培训人员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补贴凭票据实报销,不得超过80元/天的定额标准。
四、县内交通费
县内因公临时出差的,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或包车。对因办理案件需要,乘坐出租车或租赁车辆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经局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凭据方可报销。对于由单位派车的,一律不得报销县内交通费。
五、住宿费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多人出差的,应选择标准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一人一间。
六、伙食补助费
按照《关于无为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行字[2017]56号)的规定执行。市局驻城单位人员到乡镇(除无城镇外)所队出差的,原则上在乡镇政府食堂或所队食堂就餐,如未接待的,凭其按次出具的未接待证明,按20元/天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乡镇所队之间因公出差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乡镇所队到县局因公出差的,一律在市局食堂就餐。
在市外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未交伙食费的不得再领取补贴。
培训期间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未安排食宿的,按出差(日历)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
跟班作业期间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未安排食宿的,按出差(日历)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
基层所队出具未接待证明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不得对未注明事由或空白的未接待证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弄虚作假签字盖章的,一经查实,县局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七、其他方面
1、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在出差期间应严格按照标准开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套取差旅费。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差旅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县局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市外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市内出差的应按月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车票、机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及公务卡结算单、未接待证明等凭证。
车票、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3、本办法自发下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