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公安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机构 |
1 | 新生儿重名查询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2 | 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3 |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 1.按照出入境网上办事项目建设实施规划,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的便民服务。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芜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4 | 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功能。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5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的通知》(公境传〔2014〕643号)第二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 芜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6 | 机动车非现场处罚信息查询 |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非现场信息查询”功能。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7 |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8 | 公民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 | 《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4〕221号):自2014年4月1日起,因私出入境记录的查询时间由《规定》确定的“近5年”调整为“2007年(含)以来”。对于查询2007年以前出入境记录的申请,可在受理后逐级请示我局处理,不得对公民推诿、搪塞。受理公民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申请,原则上应当日提供。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 | 芜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9 |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芜湖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10 |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芜湖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11 |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芜湖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12 |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公安部“三回告三告知”制度》:更好地使互联网平台为执法办案所用 |
芜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
13 | 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14 | 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换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15 |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补领换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16 | 驾驶证损毁换发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17 | 驾驶证遗失补发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18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 各个派出所 |
19 |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 各个派出所 |
20 |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各个派出所 |
21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各个派出所 |
22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各个派出所 |
23 |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各个派出所 |
24 |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各个派出所 |
25 |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 各个派出所 |
26 | 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各个派出所 |
27 | 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公众有奖举报受理 |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印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公交管〔2015〕421号)第二条:各市、省直管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要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公众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和线索分办处理、奖金发放等项工作。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28 | 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29 | 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功能。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30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 芜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31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 芜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32 |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 各个派出所 |
33 |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 各个派出所 |
34 |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35 |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 芜湖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 |
36 | 提供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各个派出所 |
37 | 提供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 各个派出所 |
38 | 提供死亡登记证明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个派出所 |
39 | 除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之外的特种行业备案名单公布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备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其部门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 芜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40 | 非机动车登记 | 《安徽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规范》:第五条 审核车辆所有人提交的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车辆属单位的审核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二)购买车辆的发票。购买车辆的发票遗失的审核由车辆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车辆所有人单位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和车辆所有人承诺车辆属其所有的书面声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四)《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申请表》;(五)车辆所有人属暂住居民的,应审核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暂住证;(六)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应审核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41 |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42 |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43 | 机动车驾驶人增加准驾车型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十四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第十五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44 | 机动车驾驶人降低准驾车型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五十九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45 | 机动车驾驶人恢复驾驶资格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确认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二)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考试合格后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三)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五)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4.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46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补领、换领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47 | 驾驶人变更联系方式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48 | 交通事故行政调解 |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交警支队 |
49 |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提供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交警支队 |
50 | “12389”群众投诉举报电话受理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公督〔2016〕20号): 第四条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公安部举报中心)统一接收处理群众通过12389互联网举报平台举报投诉的事项。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设立12389专用举报电话,由警务督察部门负责接收处理电话举报投诉事项。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公安部举报中心)负责全国12389专用举报电话系统运行和接收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 情报指挥中心 |
51 | 被拘留人家属、律师会见服务 |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 拘留所 |
52 | 在押嫌疑人律师会见预约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看守所岗位执法工作规范》安徽省执法岗位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款 当面会见 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个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
看守所 |
53 | “110”电话报警受理 | 公安部《110接处警规则》第二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 情报指挥中心 |
54 | “96598”、“12123”车驾管热线服务 | 1.《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在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信息服务中心并开通“96598”热线电话的通知》全文。 2.《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推行全省机动车管理五项便民措施的通知》第五条:推行工作时间“96598”电话移车服务自即日起,群众可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全省统一的“96598”车驾管服务平台,由“96598”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妨碍他人车辆通行的机动车主移走车辆。同时积极探索与“114”、“12580”等社会服务平台的合作,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全天候移车服务。 3.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印发<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公交管〔2019〕187号)全文。 |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
55 | 居住证签注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出入境管理局 |
56 | 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交警支队 |
57 |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交警支队 |
58 | 开展“12.2”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 |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第二十一条 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 交警支队 |
59 |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 |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平台,面向社会各界发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安全提示、警示信息、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安全文明出行。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曝光等形式公开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 交警支队 |
60 | 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 |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第四项 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道路安全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确定阶段性宣传重点,近期重点宣传公安交警部门政治旅游客车、“营转非”客车、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统一行动及“酒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交警支队 |
61 | 开展“无记分,有奖励活动” | 1.《关于印发<年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公交管)〔2016〕179号)第六条:开展“中国好司机”主题宣传活动。积极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推选“好司机”代表,发布文明交通倡议,举办“无记分有奖励”等活动。 2.《关于印发<安徽省“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工作措施第四项:继续开展“无记分,有奖励”活动,激励和引导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养成遵章守法、文明驾车的良好习惯,构建平安、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
交警支队 |
62 | 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 《2010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工作方案》(公经〔2010〕222号):经公安部批准,每年5月15日确定为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公安经侦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 经侦支队 |
63 | 公安机关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 情报指挥中心 |
64 |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和“全民禁毒宣传月”宣传活动”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 第七条 营造禁毒浓厚氛围,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七条 强化重点时段集中宣传,以每年“禁毒集中宣传月”为重点,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精心策划并组织部署禁毒集中性宣传活动。 |
芜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65 |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建立110接处警工作宣传机制,引导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助、投诉行为,并于每年1月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各个派出所 |
66 | 警情提示信息发布 | 部门公开承诺。 | 各个派出所 |
67 | 开展“6.01”打拐日宣传活动 | 1.《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结合本地实际,在“六一儿童节”期间以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会同妇联等单位开展主题为“关爱儿童,反对拐卖”的反拐宣传活动。 2.按照《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关于“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教育和法制宣传,增强群众反拐意识”的规定,在中宣部等部门配合下,国务院反拐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
各个派出所 |
68 | 开展“反电信诈骗”宣传活动 | 《关于开展“防范打击盗抢骗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公刑〔2016〕2419号) | 各个派出所 |
69 | 芜湖人才绿卡发放 | 《芜湖市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芜湖工作的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可依据本办法领取芜湖人才绿卡,作为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的证明,可用于办理个人事务时的身份证明。 | 出入境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