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分表(依据、条件)(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04-24 21:07信息来源: 无为市公安局阅读次数:编辑:季晨阳 字体:【  
无为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追责情形 责任事项
1 行政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