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民政局惠农补贴政策清单(2024年)

发布时间:2024-04-10 15:47信息来源: 无为市民政局阅读次数:编辑:张驰 字体:【  
广大农民朋友:
   为保障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提高惠农政策的知晓度,现将有关惠农政策告知如下: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方式 备注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区级标准
无为市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4 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3〕24号)、《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政办秘〔2023〕24号)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 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2022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且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标准的 1.3 倍确定。 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1033元/人/月提高到1079元/人/月,其中财政补贴标准由720元/人/月提高到820元/人/月。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若符合条件,按程序纳入供养范围。 通过“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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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民政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号)、《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民救〔2023〕135号)、《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政办秘〔2023〕24号) 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申请获得低保待遇。
2、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3、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 - 830元/人/月 830元/人/月 申请低保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低保申请、授权书(申请家庭成员及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通过“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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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民政局 临时救助资金 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2 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
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民救〔2023〕136 号)
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 6 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
(三)其他对象
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人员、困难发生地的流动人口,因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而导致其基本生活出现短暂困难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
- -  临时救助标准
(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对象,根据意外事件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确定,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当地低保标准的 2—6 倍,各县市区可细分相应档次,视情给予救助。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可给予不超过 20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视情发放救助金。
(三)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一)根据意外事件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确定,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当地低保标准的 2—6 倍,各镇可细分相应档次,视情给予救助。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0 元的临时救助。     (二)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视情发放救助金。
(三)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属特困对象、城乡低保户的,分别提供领取相应救助金的证件,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个人)收入和财产情况声明,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至所属村(居)委会或镇政府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提供医药费票据、租房协议等必要的审核材料。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由审核确认部门直接委托金融机构打卡 及时发放 社会救助股      0553-6367608
无为市民政局 价格临时补贴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民政局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芜湖调查队关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芜湖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芜发改价格〔2022〕205号) 涉及民政部门保障对象 - - - 根据芜湖市测算确定月份和发放标准的文件执行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根据芜湖市测算确定月份和发放标准的文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社会救助股     0553-6363505
无为市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按照《关于实施2023年46项民生实事的通知》(无暖心办〔2023〕4号)文件精神,同意给予补助。 指具有无为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 - - 86元/人/年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务托他人或由所在地村(居)民务员会代为申请。
1.初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个人身份信息、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无为市残联审核。
2.审核。无为市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原因。
3.审定。市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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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按照《关于实施2023年46项民生实事的通知》(无暖心办〔2023〕4号)文件精神,同意给予补助。 残疾指具有无为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 - 86元/人/年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务托他人或由所在地村(居)民务员会代为申请。
1.初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个人身份信息、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无为市残联审核。
2.审核。无为市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原因。
3.审定。市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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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民政局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按照《关于实施2023年46项民生实事的通知》(无暖心办〔2023〕4号)文件精神,同意给予补助。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散居孤儿不低于14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850元/人/月 散居孤儿不低于14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850元/人/月 (一)申请。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三)审批。市民政局负责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通过“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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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民政局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关于印发无为市2022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2022〕28号) 无为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80-89周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 80-89周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 由高龄老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申请、提交至镇审核,由市民政局审批后发放补贴。 通过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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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 社会事务股     0553-6367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