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无政复决字〔2023〕81号)结果公示
无 为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无政复决字〔2023〕81号
申请人:姜某。
被申请人:无为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北大街与金塔西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福林 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无为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作出的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无为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作出的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7月18日,申请人与杨某某在无为市无城镇中心菜市场某某板鸭熟食店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公安机关介入后,于2023年9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无为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作出处罚决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无为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作出的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18日15时许,杨某某与姜某在无为市无城镇中心菜市场某某板鸭熟食店门口因琐事口角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互殴行为,互殴过程中双方互相拉扯、撕抓,双方面部、脖颈皮肤不同程度被抓破、受损。城北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将杨某某、姜某传唤到城北派出所进行询问,对二人伤情进行拍照留存,并积极调查取证,先后询问胡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潘某某等人,充分听取了他们的陈述。以上证据均能证实杨某某和姜某互相殴打的事实。
在卷材料中申请人、违法行为人杨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证人的陈述,均证明姜某、杨某某有互相殴打行为,殴打过程中双方拉扯对方头发、撕抓对方面部,脖颈处。证人潘某某陈述事件起因系姜某在外面传播杨某某“在外面有男人”的谣言所至,并非杨某某的无理取闹和主动滋事。姜某和杨某某二人因琐事争吵后均有互相殴打对方的故意,城北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案件定性为殴打他人,定性准确,因考虑姜某、杨某某案发前系朋友关系,案发后均认识到过错行为,有悔改意思表达,虽然多次调解因医药费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认定案件为情节较轻符合法定程序。
姜某、杨某某二人均有殴打对方的故意,因杨某某先动手殴打姜某,故给予杨某某罚款500元之行政处罚;因姜某散播谣言并殴打杨某某,故给予姜某200元之行政处罚。案发后姜某住院治疗,后于2023年8月14日向城北派出所提出不予鉴定申请书,关于姜某自行垫付医药费6100元,城北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后告知姜某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请无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17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相关随卷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8日,无为市无城镇中心菜市场某某板鸭熟食店门口,姜某与杨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后冲突升级,二人互相抓挠对方,揪扯对方头发。姜某与杨某某均未申请伤情鉴定,具体伤情损伤程度不明。公安机关介入后,于2023年9月6日对姜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姜某不服,遂复议。
另查明:2023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杨某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相关随卷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裁量基准“情节较轻”的认定:(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本案中,姜某对杨某某实施殴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无为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适用情节较轻情形作出处罚,符合上述法规规定。故杨某某辩称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无为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作出的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无为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作出的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