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无政复决字〔2023〕102号)结果公示
无 为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无政复决字〔2023〕102号
申请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无为市公安局。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襄安路。
法定代表人:徐沛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无为市公安局作出的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18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无为市公安局作出的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8月20日,申请人与赵某某在某某路赵某某经营的馄饨店外因儿女婚姻纠纷发生揪扯。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再次前往馄饨店就儿女婚姻问题进行理论。公安机关介入后,于2023年12月15日以殴打他人为由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六日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认为无为市公安局处罚显失公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无为市公安局作出的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8月20日20时许,汪某某与钱某某到位于某某路张某某、赵某某经营的馄饨店。汪某某、钱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汪某某与张某某的情绪都很激动,钱某某就拉着汪某某往店外走。在店外遇到赵某某,赵某某与钱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双方发生揪打。经安徽省无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某、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3年8月21日凌晨5时30分许,钱某某和汪某某到位于某某路张某某、赵某某经营的馄饨店。在馄饨店经营期间,钱某某手持大喇叭喊了一些侮辱、咒骂性质话语,持续时间20分钟左右。民警出警到现场,对钱某某的行为进行制止,钱某某仍不时喊一些咒骂性质话语。
赵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无为市公安局以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某某做出二百元罚款的决定。钱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无为市公安局以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钱某某做出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三百元的决定。2023年12月15日,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了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钱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2023年12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钱某某殴打他人行为予以罚款三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对钱某某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予以治安拘留六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合并执行治安拘留六日、罚款三百元的决定;无为市公安局以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对钱某某治安拘留六日、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
无为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处警后立即受案调查。经依法查明:因汪某因与张某某婚姻问题,汪某的父亲汪某某、母亲钱某某到张某某、赵某某经营的馄饨店,要求张某某父母第二天一起去派出所解决彩礼问题,张某某母亲表示要报警,钱某某表示你要报警,我在这里坐着等,后汪某某、钱某某坐在馄饨店内,张某某母亲走到门外报警。期间汪某某、钱某某与张某某父亲发生口角,钱某某言语刺激张某某父亲,汪某某与张某某父亲的情绪都很激动,钱某某就拉着汪某某往店外走,在店外遇到张某某母亲,张某某的母亲就说:“你妈了隔壁,只能你骂人,不能别人骂你”,钱某某抡起左手拿着的白色皮包打在张某某母亲头上,张某某母亲伸手揪钱某某的头发,钱某某也揪张某某母亲的头发,揪扯中双方倒地,双方还互相揪着对方的头发,后钱某某一只手揪着张某某母亲的头发,另一只手击打张某某母亲头部七、八次,张某某的母亲用脚踹钱某某的肚子,钱某某说自己心脏病犯了,旁边围观人员劝说,双方才松开对方。
2023年8月21日凌晨5时许,钱某某和汪某某再次来到张某某父母开的馄饨店。在馄饨店经营期间,钱某某手持大喇叭喊话。喊话内容为:她家骗婚,这钱不还老子,就给他儿子买骨灰盒,烧纸给你儿子,骗钱,骗老子是第二家了,三十晚上吃年饭到你家去,你等着瞧;花一百多万娶个大姑娘,没想到娶个二婚家来了,骗婚骗我家一百多万,就这家买馄饨的,妈妈出主意,女儿在外面骗,母女两个都在外面,骗我一百多万;骗人家钱家去买药去;骗人家钱不给,就给他儿子买骨灰盒、烧纸,坐火车给火车压。民警出警到现场,对钱某某的行为进行制止,钱某某仍不时喊一些咒骂性质话语。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故对钱某某殴打他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给予钱某某治安拘留六日、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无为市公安局认为对钱某某殴打他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给予钱某某治安拘留六日、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恳请无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无为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相关随卷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钱某某与赵某某系姻亲关系,二人因汪某(钱某某之子)与张某某(赵某某之女)婚姻问题素有矛盾。2023年8月20日,钱某某与其丈夫汪某某前往赵某某与其丈夫张某某经营的位于某某路的馄饨店讨论双方子女离婚彩礼退还事宜。钱某某、汪某某与张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在馄饨店门口,钱某某先用手提包砸赵某某头部,后双方互相揪扯对方头发,钱某某用手多次击打赵某某头部。经伤情鉴定,钱某某和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3年10月30日,无为市公安局以殴打他人、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对钱某某作出拘留六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5日,无为市公安局以执法行为不合法、不适当为由,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钱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2023年12月15日,无为市公安局重新对钱某某殴打他人行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对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钱某某不服,遂复议。
另查明:2023年10月30日,无为市公安局对赵某某殴打他人行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相关随卷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本案中,公安机关于2023年12月15日以执法行为不合法、不适当为由,撤销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裁量基准‘情节较重’的认定:(三)经劝阻仍不停止的;”第二十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裁量基准‘情节较轻’的认定:(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本案中,钱某某公然辱骂他人,并实施殴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无为市公安局针对钱某某公然辱骂他人的行为适用情节较重情形,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殴打他人的行为适用情节较轻情形,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规规定。故钱某某辩称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无为市公安局作出的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无为市公安局作出的无公(城北所)行罚决字〔2023〕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