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无政复决字〔2024〕16号)结果公示
无 为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无政复决字〔2024〕16号
申请人:无为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金塔西路住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树民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4-5〕《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书》,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无为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