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无政复决字〔2024〕25号)结果公示
无 为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无政复决字〔2024〕25号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
地址:无为市319省道北50米。
法定代表人:王剑 职务:镇长。
申请人认为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不给予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4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某某行政村被征用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3日签收邮件后,至今未答复。申请人不服,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23日收到潘某某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单号:1227253589807),被申请人为襄安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事项有7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潘某某申请公开事项中需要向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以及第三方某某行政村等征求意见。
综上,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对潘某某所申请事项材料以及征求意见汇总收集完整后向潘某某作出答复,请无为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单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2日,潘某某向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襄安镇人民政府公开某某行政村被征用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1月23日,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签收该邮件。截至潘某某提交复议申请之日,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未作出书面答复。潘某某不服,遂复议。
另查明,2024年4月24日,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作出襄安镇依复〔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潘某某。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单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2日收到潘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截至2024年4月2日潘某某提交复议申请之日,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称向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以及第三方某某行政村等征求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机关不予认可。据此,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鉴于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复议已无责令履行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