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无政复决字〔2024〕34号)结果公示
无 为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无政复决字〔2024〕34号
申请人:凌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无为市公安局。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襄安路。
法定代表人:徐沛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无为市公安局作出的无公(城北所)不罚决字〔2024〕7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凌某某自愿撤回对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