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孙维华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无政复决字〔2024〕151号)的公告
孙维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215):
你不服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无)城管(规划)限拆〔2024〕H2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24年11月22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你提供的联系方式及地址,本机关于2025年2月24日通过EMS方式向你邮寄送达(邮件号:1032085100531)无政复决字〔2024〕第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收件人电话拒接,邮件于2025年2月28日退回本机关。2025年3月4日,本机关又通过EMS方式向你邮寄送达(邮件号:1032085121231)无政复决字〔2024〕第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手机接听人非本人,要求退回邮件,由接听人通知收件人去无为市司法局领取文书,邮件于2025年3月9日退回本机关。期间,本机关多次联系了你,但你拒绝提供有效的邮寄地址,并未明确来无为市司法局领取文书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无政复决字〔2024〕第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算,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限内,你也可以来无为市司法局(地址:无为市无城镇濡须路11号,联系电话:0553-2535029)领取。
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151号.pdf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