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芜湖市财政局局长童宗新:《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6 15:23信息来源: 无为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字体:【  

2021年9月10日,经市政府同意,芜湖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21〕462号,下称《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负责人芜湖市财政局局长童宗新现就《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为政府资金的“放大器”、融资风险的“减压器”、培育中小企业的“助推器”作用,支持“双招双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市领导要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助力增强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主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 展 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落细若干举措的通知》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1〕11号)等文件制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主要希望通过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实做优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政府性融资担保主责,逐步建立专业化运营机制,鼓励创新开发新型担保产品,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来推动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2021年5月由市财政局起草,于6月完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在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

2021年6~7月,我局征求了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妇联、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芜湖监管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含开发区)、市民强公司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28日,宁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实施意见》,会后我局根据研究情况形成《实施意见》。

(三)向社会征求意见

2021年7月30日,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相关企业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实施意见》,并于2021年8月4日报市政府提请审议。

(四)市场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021年8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局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五)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1年8月26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9月8日,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上报市政府常务会送审稿。

(六)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9月8日,《实施意见》送审稿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18条。主要分四个方面,一是完善担保体系建设,通过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实做优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政府性融资担保主责,推进市县两级协同补位发展,调整优化“信用贷”产品,鼓励创新开发新型担保产品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二是促进机构健康发展,通过逐步建立专业化运营机制,提高担保决策效率,改进和完善考核机制,健全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推进信息化体系建设等措施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内生动力。三是持续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推动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加大保费补贴力度,优化风险补偿分担机制,统筹财政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等措施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继健康发展。四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通过积极推进银担合作,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等措施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和弦共振。

五、创新举措

(一)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

《实施意见》在综合考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代偿、业务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加大市级对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同时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比例给予配套注资,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规模与经营发展需求相匹配。

(二)实现市与县区两级协同补位发展

为形成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力,完善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明确市与县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定位和主导方向,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既分工明确,又协调补位发展的统一体系。

(三)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实施意见》全面落实我市服务企业“百分之一工作法”,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现全市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其中对振农担、妇女创业担保、战新担保、初创期科技担保、国家政策性创业担保、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以及市对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信用贷”担保、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担保费率减按担保金额的0.6%收取。

(四)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为实现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实施意见》加大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原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减收的担保费,同级财政按1%担保费率水平予以补足。

(五)优化风险补偿分担机制

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性,《实施意见》创新原“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原“4321”中,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原保机构承担40%的代偿责任中,市财政给予其15%的代偿补助),一是市财政给予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助由原来的15%增加到16%;二是新增县市区财政给予民强公司担保代偿10%的补助,即民强公司作为原保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由贷款企业所在的县市区财政按25%比例给予其补助。

(六)统筹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施意见》将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各类风险补偿金实行统筹管理,设立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政策规定的代偿补偿或增加资本金,提高了财政保障能力和避免资金闲置。

(七)改进和完善考核机制

《实施意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考核机制,一是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取消盈利考核指标,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放大倍数和政策落实等情况,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担保代偿率容忍度提高至6%;二是考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时,担保费率按规定≤1%的项目,均按新增担保额的1.2%予以计算担保费收入;三是明确将各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

解读机关:芜湖市财政局

解 读 人:童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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