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社局的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与权限、依据(其他权力)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其他权力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第一条第二款:“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第三条:“各地要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接受企业申报材料,初步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拟定备案确认函报请领导审批。 4.送达环节责任:印制文件发送有关单位,依申请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材料不够齐全的备案材料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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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集体合同审查 | 1.《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号令)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2.《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将集体合同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90号)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管理,驻合肥的中央、省属企业集体合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 3.决定环节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环节责任: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监管环节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