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基础养老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1、政策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我市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人民城市有关要求,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市人社局、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基础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通知》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
3、《通知》起草的过程有哪些?
答: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皖人社发〔2019〕15号文件精神,充分了解我省其他市和周边发达城市标准,开展相关测算工作,并书面征求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和财政部门意见,拟定初稿,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出台了《通知》。
4、《通知》规定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通知》规定,对全市年满65周岁及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5、《通知》对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规定,年满65周岁至6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5元;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加发15元。
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政策,参保对象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从到龄次年的1月1日起,按照对应标准执行。
6、《通知》对资金安排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规定,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1:2比例、市与县(含无为市、湾沚区、繁昌区)按1:4比例承担。
7、下一步工作考虑有哪些?
答: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通知》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按时保质做好待遇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以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为契机,奋力推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
1、政策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我市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人民城市有关要求,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市人社局、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基础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通知》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
3、《通知》起草的过程有哪些?
答: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皖人社发〔2019〕15号文件精神,充分了解我省其他市和周边发达城市标准,开展相关测算工作,并书面征求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和财政部门意见,拟定初稿,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出台了《通知》。
4、《通知》规定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通知》规定,对全市年满65周岁及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5、《通知》对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规定,年满65周岁至6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5元;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加发15元。
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政策,参保对象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从到龄次年的1月1日起,按照对应标准执行。
6、《通知》对资金安排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规定,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1:2比例、市与县(含无为市、湾沚区、繁昌区)按1:4比例承担。
7、下一步工作考虑有哪些?
答: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通知》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按时保质做好待遇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以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为契机,奋力推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